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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版权登记了就有版权了吗?

作者:安徽泰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03-26 08:07:16

我国版权(著作权)是实行的是自动获取和登记注册双原则,也就是在作品创作完成的同时,作者就已经拥有了该作品的版权,而合肥版权登记是采取自愿登记,版权本身不受登记行为的影响。

《作品自愿登记办法》第二条规定,作品实行自愿登记,作品不论是否登记,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取得的著作权不受影响。第四条,作品登记申请者应当是作者、其他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和专有权所有人及其代理人。已经登记成功的著作权,在如下情况下是有可能会被版权局或者他人提出撤销登记的,著作权被撤销后,版权局会出示公告,并且撤消后表示该著作权自始不存在。

1、登记后发现属于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2、超过著作权保护期的作品;

3、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

4、登记后发现与事实不相符的;

5、申请人申请撤销原作品登记的;

6、登记后发现是重复登记的。版权登记的作用:在版权纠纷中,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拥有版权登记证书就拥有了基本的申请法律保护的主动权。并且,在商业市场中,版权登记证书可以作为无形资产的交易凭证。

软件著作权即软件开发完成之日起就自动产生,登记并不是权利产生的必要条件,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是指著作权人向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提出申请,由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审核并发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我们查询相关的法规,对照新旧法规,可以看到了两种完全相反的意见。

1、登记是软件著作权获得行政和法律保护的前提根据1991颁布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向软件登记管理机构办理软件著作权的登记,是根据本条例提出软件权利纠纷行政处理或者诉讼的前提该规定很没有道理,没有登记的软件就不受行政保护,甚至被侵权了,向法院提起诉讼都不可以,虽然不明说软件一定要登记才受到法律的保护,实际上就将没有登记的软件置之法律保护之外,可以认为软件著作权登记带有一定的强制性。这个条例在1993年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入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几个问题的通知》否定了一半,该解释第三条规定:凡当事人以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提起诉讼的,经审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无论其软件是否经过有关部门登记,人民法院均应予以受理如果软件被侵权了,即使没有登记,我们还是可以去法院提起诉讼的。

2、软件著作权是否登记完全取决于自愿根据2002年颁布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七条规定:软件著作权人可以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软件登记机构办理登记,软件登记机构发放的登记证明文件是登记事项的初步证明该条规定的是可以,可见软件著作权登记不是强制的,是否登记完全取决于当事人的自愿。3、软件著作权登记与取得著作权没有任何的关系大家最关心的还是软件著作权问题,软件著作权条例中有明确的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所开发的软件,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条例享有著作权。

关于著作权的取得在各国立法中主要有两种做法:1、自动取得制度。2、注册取得制度。我国采用的是自动取得制度,自动取得制度,以作品的完成时间作为著作权取得的时间界限,作品完成即取得著作权,不需要履行任何的手续,完成并不要求是全部完成,如果是部分完成则对完成的部分享有著作权,《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五条规定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条理享有著作权正是自动取得制度的体现。

我们可以得到这样的结论:软件著作权登记并不是软件取得著作权的前提条件,软件只要在完成时就会自动获得,受到法律保护。

你对新媒体运作的版权误解了解多少原因如下:

1.由于我国在这一领域的立法不完善,存在法律漏洞可循。

2由于蔑视版权问题,在法律方面。

3中国法律严格控制新闻内容4中国的新闻业没有竞争力我会考虑其他人,先收养他们你对新媒体运作的版权误解了解多少啊,误解太多了。

当你列出一些简单的项目时,恐怕你得躺下来:

1、入侵和删除不是避免侵权的万能法宝。一些小伙伴在找不到原作者或者没有及时得到原作者的授权时,会对入侵和删除发表评论,试图规避自己的侵权风险。那么,你真的能避免侵权的风险吗?实际上不能!中国的著作权法采用明示许可制度,这意味着除非作者明确表示可以在未经其许可的情况下进行复制,或者满足某些条件,例如标记复制源,否则进行复制需要得到作者的许可。

2.更少的粉丝不能作为侵权的免责条件。“我的公开号码只有几十个粉丝。转载纯粹是为了分享,而不是为了商业目的。怎么会被侵犯呢?”事实上,这个问题的作者是,它以商业用途作为判断侵权的条件。但事实上,无论你只有3个粉丝还是3亿粉丝,只要是通过你的公开账号发布的,都不在个人合理使用的范围之内。

3.目前还不清楚照片中是否有版权人,以及照片中的著作权人是谁。使用这种图片作为文章的图片不构成侵权。答案是侵权!侵权行为的发生并不因为你知道版权的归属而改变,也就是说,是否存在主观过错。

4.只要产品详细信息页面上没有使用侵权图片,或者使用图片的目的不是为了推销某个产品,就不涉及侵权?不,只要未经授权使用他人的版权图片不在合理使用范围内,就属于侵权。以微信公众账户为例。

许多公共账户文章使用图片,其中一些用于美容,一些用于补充文字描述。这些图片不是用来推销某个产品的。但是,使用图片的行为是一种信息网络传播行为,无论是营利还是非营利,都必须遵守著作权法的规定。任何不符合著作权合理使用范围的行为(著作权合理使用范围请参考我的微博)只要未经授权就是侵权。因此,如果是新媒体操作,建议提高版权意识,多了解版权知识。如果你真的害怕被卷入侵权,你可以去了解版权风险控制服务,这是为了检测作品版权的风险。新媒体管理之家真的没有版权吗中国《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作品出版后(在报刊上),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作为摘要和资料出版,但著作权人声明不准转载或摘录,但应按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2019版权许可和版权转让的区别一览

版权许可与版权转让作为版权贸易两种主要的贸易形式,二者之间存在着很大区别。具体的区别就跟随小编的脚步一起来看看吧。

版权许可和版权转让的区别

1、权利转移版权许可贸易的标的物是版权中经济权利的使用权,被许可方获得的是对版权中经济权利的使用权,他无权对该版权做出任何超出合同规定范围的处置。版权在贸易过程中没有发生任何转移,仍归属于原版权人。版权转让则有所不同,在版权转让贸易中,贸易的标的物是版权中的部分或全部的经济权利,受让方获得的是版权中的经济权利。根据合同,受让方已经成为该项经济权利的新主人,他有权对该项经济权利做出任何处置。版权的经济权利在贸易过程中实现了权利的交接,原版权人在一定时期内丧失了对该项权利的处置权。

2、侵权性质在版权许可贸易中,一般许可的被许可人通常不能因权利受到侵害而提起侵权诉讼,只有独占许可的被许可人才具有这个资格,但起诉的诉因也只能限于侵害许可权。在版权转让贸易中,任何受让人都有权对侵害其财产权利的行为提起侵权之诉,起诉的诉因则为侵害著作财产权。

3、合同性质在版权许可贸易中,许可人与被许可人签订的是许可使用合同,被许可人获得的只是对版权中部分经济权利的使用权,他没有权利对该项权利作任何超出合同范围的处置。在此合同中支付的许可费用的实质是使用费。在版权转让贸易中,出让人和受让人签的是著作权买卖合同,受让人获得的是版权中的经济权利本身,他可以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对该项权利作任何处置,自己使用也好,授予他人也好,出让方丧失了对该项权利的处置权,因此,也就无权干涉受让方的行为。此合同中的转让费是购买东西时应支付的佣金。

4、限定条件由于在版权转让贸易中,出让人至少在一段时间内丧失对作品部分或全部经济权利的处置权,因此,版权转让比版权许可的贸易方式限定条件也更为严格。如对于版权转让合同,许多国家都规定,只有在通过政府相关部门的登记,才被认可生效,否则,合同即为无效。而且许多国家都规定,合同必须采用书面的形式,口头约定被视为无效。许多国家对版权转让都规定了一个期限。例如,加拿大版权法规定,在作者去世25年期满后,任何版权权利的转让均告无效;同时还规定,从版权转让后的第35年起,在特定情况下,作者或其继承人可以终止版权转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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