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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安徽省版权登记的后果有哪些?
随着法治社会的建设,仍然有不少人盗取他人的版权,其实也就是侵犯他人作品的著作权。此时,侵犯安徽省版权登记的后果有哪些,行为包括哪些?
一、侵犯版权后果有哪些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侵犯著作权的法律后果包括: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赔偿损失,著作权法明确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本案中,若委托人的实际损失与鼓风机公司的违法所得均无法确认,则法律赋予了裁决者50万元幅度内的损害赔偿自由裁量权。同时,侵权人还应当向权利人赔偿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二、著作权侵权行为有哪些
著作权也称版权,是指作者及其他权利人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总称。我国《著作权法》第46条规定的一般侵权行为有11种: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行为。
(2)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行为。
(3)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行为。
(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行为。
(5)剽窃他人作品的。
(6)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7)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报酬的行为。
(8)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9)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10)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行为。
(11)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著作权方法的邻接权是什么?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了四项邻接权,即:出版者的支配权、表演者权、记录员权和广播电视组织权。《著作权法》第四章用四节分别规定了这四项邻接权。相邻的右边是与著作权相邻的右边。出版者权利是指图书、报纸出版者享有的权利,主要包括版面设计专有权和独家版权权;表演者权是指表演者享有的权利,包括演员、表演单位和其他表演文艺作品的人,表演者权的客体是表演活动;录制权是指录音录像制作者享有的权利。录制权的主体包括音像制作者,客体是录音制品,包括音像制品;组织广播电视的权利,又称广播权,是指广播员享有的权利,包括广播电台和电视台,其对象是广播电台或电视,而不是广播电台或电视节目。邻里权利包括经济财产权和人身权,其中人身权的保护没有时间限制,财产权的保护有时间限制。“著作权”与作品邻接权有什么区别?什么是著作权方法的邻接权?
邻接权是指与著作权相邻的权利,是指作品的传播者在传播作品的过程中对其创造性劳动和投资所享有的权利。邻接权是传播作品中产生的权利。作品创作后,需要在公众中传播,传播者在传播作品中有创造性劳动,也应受到法律的保护。传播者传播作品的权利被称为邻接权。邻接权与著作权密切相关,是一种独立于著作权的权利。在中国,邻接权主要是指出版者、表演者、录像制品制作者、录音制品制作者、电视台和广播电台的权利。在英美法系中,著作权法很少引入邻接权的概念。例如,英国著作权法将录音制作者和广播电视组织的权利视为著作权。在美国著作权法中,作者权利和录音制作者权利属于著作权范畴。只有在欧洲大陆法系中,著作权和邻接权的概念才被严格区分。
法律特征:
(1)权利的主体不同。著作权的主体是作品的作者和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作者以外的其他社会组织。著作权人根据合同关系和法律规定享受著作权的全部或部分。邻接权的主体是作品的传播者。在作品传播过程中,赋予作品特定传播形式,并投入创造性劳动、资本和物质资源的人成为邻接权的主体。具体来说,他们是表演者、录音和录像制作者、广播和电视组织以及出版商。
(2)权利的内容不同。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著作权人的人身权是作者或其他相关人享有的一项重要权利,占有重要地位。邻接权直接规定了邻接权人的权利,侧重于保护其传播行为所产生的经济利益(表演者权除外)。因为在作品传播的过程中,邻接权人不能在人格上对作品进行再创造。然而,表演者在传播其作品时也涉及到对其表演形象的保护,因此他们应该得到一定的保护。
对申请著作权登记软件的要求有哪些
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要求:
(1)鉴于著作权保护的是表达形式,故要求申请登记的软件应当由计算机程序(源程序或者目标程序)和与其有关的文档组成。源程序是由编程语言,如:BASIC语言、FORTRAN语言、C语言、汇编语言以及数据库管理程序编写而成的代码化指令序列;目标程序是由数字"0"和"1"组成二进制代码;数字"0至7"组成的八进制代码的数字"0至9"及字母"A至F"组成的十六进制代码组成的指令序列;文档是与软件开发、使用、维护有关的文字说明资料,如:软件的需求说明书,设计说明书,用户手册,维护手册等。而不是开发登记的软件所用的思想、概念、发现、算法、处理过程和运行方法,因为这些不是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保护的对象。
(2)登记的软件是由开发者独立开发并已固定在某种有形载体上的软件。即:软件应当是已经固定了表达形式并在存储介质上(如:打印纸、软盘、硬盘、EPROM或者ROM等)的软件。
(3)要求申请登记的软件应当是发表过的。所谓发表是指:软件权利人以包括用出售或其它提供制件的办法向公众发行软件,或者为了进一步发行复制品的目的而公开展示软件。仅仅在本单位内部使用该软件不属于发表,通过鉴定的软件和在科技成果研讨会等单纯以学术性讲座为目的形式介绍软件不属于发表。(4)要求申请登记的软件应当是一个独立开发完成的软件。即:一项软件著作权的登记申请应当限于一个独立发表的、能够独立运行的软件。如:基于某个软、硬平台之上能够独立使用、能够实现一定功能和性能的软件。
著作权侵权的构成要件
1、所侵害的标的应当在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内。著作权法所保护的标的,随着科技的发展,逐渐的扩张,几乎涉及到一切智力劳动的创作成果。为了包容各类的创作,以及适应未来可能发展出的新的传播方式,各国著作权法一般采概括性的规定与列举式的规定相结合,以灵活运用。至于所列举的作品形式不外乎下列数项:(1)、文学作品(包括文字、语言);(2)、音乐作品(包括曲与词);(3)、戏剧作品(包括配乐);(4)、舞蹈及哑剧创作;(5)、图画、雕刻及雕版等美术作品;(6)、摄影作品及图片;(7)、电影及其它视听作品;(8)、地图、科技及建筑图形。随着科技的发展,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范围不得不极度的扩张,以涵盖一切形式的作品,甚而在一些国家还扩及到对录音录像制品、广播电视节目及表演的邻接权。[8]但是,著作权法保护的初衷即在于便利公众的文化进展,因此,一面扩展著作权法保护的标的,一方面又必须就排除客体作出详尽的规定。
2、须为著作权法所明文保护的排他性权利。随着著作权保护客体的扩大,著作权的权利的种类也相应增加。一般地说,包括以下各项:(1)、复制权;(2)、发行权;(3)、出租权;(4)、展览权;(5)、表演权;(6)、放映权;(7)、广播权;(8)、信息网络传播权;(9)、摄制权;(10)、改编、翻译、汇编权。著作权除包涵上述的经济利益外,还有人身上的价值。英美法系国家虽未在著作权法中明文规定著作人身权的内容,但仍然委诸于习惯法上的法理,如违反契约、侵权行为、侵害隐私权、诽谤、不正当竞争等观念来保护。美国著作权法规定凡联邦著作权法未曾规定的范畴,各州有权另行制定法律来规范,也不排斥著作人身权的观念。
3、被害人须有著作权。原告提起著作权侵权之诉,首先应当证明其享有著作权。在我国,不采著作权取得须先经行政机关审查登记的制度,而采“创作”主义,作品一经创作完成,作者就取得著作权。但在诉讼中,原告仍须证明其著作权的存在。著作权的存在,除上述应属于成文法所保障的客体和权利范围以外,原告还须证明:(1)作品具有原创性。著作权的取得要件与专利权不同,后者须具有新颖性、创造性与实用性。而著作权只要具有原创性就够了,即只要是经过个人心血努力、独立创作而非盗用、抄袭他人著作而成即可。(2)具有我国国民的身份或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4、受害人须证明对方有侵权行为,亦即侵害著作权人受法律保护的几种特别权利。复制、展览、表演、发行等都是客观的行为,较易判断侵害是否发生。但是对于“抄袭”,即因“观念”等不受保护,须先分出“观念”以外的“表现形式”为保护的标的。而抄袭又不能局限于一字不易的雷同,其判断难免有主观的价值判断,而缺乏客观标准。
5、被告不得以“合理使用”原则为抗辩。著作权法既然以公益的保护为重,在某种程度内,即使是未经许可而使用作品,被告尚可以“合理使用”为理由以为免责抗辩。各国法律也都明定哪些行为为合理使用。此外,对于“合理使用”的判断标准明示如下:(1)、使用的目的和性质,即依其为商业性使用或非营利的教育性目的而区别;(2)、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的性质;(3)、使用的数量及实质在整个受保护作品上所占的比例;(4)、使用对有著作权保护的作品经济市场的价值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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