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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版权登记和知识产权的演讲要点
关于安徽省版权登记和知识产权的演讲要点是什么?中国互联网络版权自律公约第一条为维护网络著作权秩序,规范互联网从业人员行为,促进网络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促进互联网信息产业发展,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公约成员应当认真学习并自觉遵守与互联网相关的版权法律法规,增强版权保护意识,大力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道德规范,积极推进职业道德建设。
第三条公约成员应加强沟通与合作,共同研究和探讨中国互联网版权保护措施,并提出相关政策建议和立法建议。
第四条公约成员国应积极采取有效的技术和行政措施保护权利人的权利。
第五条公约成员应当鼓励、支持和保护依法进行的公平有序竞争,反对不正当竞争。
第六条公约成员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和批评,共同抵制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
第七条中国网络版权联盟(以下简称“联盟”)互联网协会是本公约的执行机构,负责组织本公约的宣传和实施。
第八条联盟负责组织公约成员学习网络版权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组织网络版权相关行业的信息交流,代表公约成员与政府主管部门沟通,反映公约成员的意愿和要求,切实维护公约成员的合法权益,积极推进和落实互联网行业自律,监督检查成员遵守本公约的情况。
第九条本公约成员如违反本公约,任何单位或个人有权向联盟报告,联盟应进行调查,并向所有成员公布调查结果。如果公约成员违反本公约并造成不利影响,经调查核实,本联盟将根据不同情况发出内部通知或取消公约成员资格。
第十条本公约所有成员均有权监督本联盟执行本公约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并有权向本联盟主管部门报告本联盟或其工作成员违反本公约及相关工作制度的行为。
第十一条联盟设立秘书处,接受公约成员授权的“通知”和“反通知”,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二条联盟应建立网络版权争议调解中心,负责调解联盟成员之间的网络版权争议。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三条联盟应设计和申请本公约的统一标志,并制定具体的使用方法。本公约成员有权根据使用方法使用本公约的统一标志。
第十四条凡接受本公约的互联网内容服务提供者和网络服务提供者均可申请加入本公约。本公约成员也可退出本公约并通知其执行机构。《公约》执行机构定期公布加入和退出《公约》的成员名单。第十五条本公约由中国网络版权联盟互联网协会向社会公布,合同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本公约应在签约成员达到20个时生效。
软件著作权的保护范围三步走
(一)对于计算机软件的字面要素的保护计算机软件的字面要素即软件的源代码和目标代码,可作为文字作品享有著作权。
(二)对于计算机软件的非文字要素的保护计算机软件的非文字要素即程序的组织、顺序、结构,对于这部分内容是否能享有著作权,应当运用阿尔泰案中确定的包括抽象、过滤、比较三个步骤的"抽象概括法一来具体进行分析判断。首先要区分出思想和表达,要在最概括的思想(如程序的功能)和最具体的对思想的表达(如一行行的代码)之间划出思想和表达的界线;其次并不是每一个对思想的表达都可以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还需要具体的考虑这一表达的独创性、功能性以及是否存在思想与表达的混合。
(三)对于计算机软件的外在界面的保护计算机软件的外在界面包括其菜单系统、用户界面及输入输出的方式等显示在屏幕上的各要素。在软件开发过程中,技术人员可以在不复制一款已有的软件的代码的情况下,复制上述各要素,这是因为产生这些屏幕显示的程序代码可以通过不同的方式编写。在主张计算机软件界面侵权的案例中,实际存在着两种可能性。一是对软件界面的复制侵犯了其内在的程序代码作为文字作品所享有的著作权;二是仅侵犯了软件界面本身作为其它类型的作品所享有的著作权。产生屏幕显示的代码是以不同方式编写的,这一事实并不能改变屏幕显示本身被复制了的事实。
这意味着,应当将屏幕显示作为独立于软件代码的其它类型的作品给予著作权保护。计算机软件的界面具体应当作为哪类作品受到保护,这取决于界面上所包含的各要素具体符合著作权中哪类作品的定义。可见,一款计算机软件可以同时受到多种类型的著作权保护。如一款角色扮演类的游戏软件,其精美的人物造型、背景画面可能作为美术作品受保护,其所配的音乐或特定的声音可能构成音乐作品或录音制品从而享有著作权,其中的人物对话和故事情节的设计又可能构成戏剧作品。
以上述的方式来确定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保护范围不但与传统著作权基本原则相符合,而且与软件开发过程中几乎必需的"反向工程"实践相符合,同时较好的平衡了"在先软件开发者"、"在后软件开发者以及"软件用户一等主体的利益,更加注意著作权法在奖励作者、鼓励开发新的软件、传播信息、利用思想以及方便用户之间应有的平衡,更加充分考虑了软件保护的合理性对竞争乃至软件产业发展带来的潜在影响,实现了在著作权法的原理下对计算机软件的适当保护。
企业广告语是否受《著作权》保护?版权和广告语应当如何登记?
广告语又称广告口号、广告标语,是广告中令人记忆深刻、具有特殊位置、特别重要的一句话或一个短语。好的广告语,不仅可以向消费者传达产品的独特卖点,展现品牌的个性魅力,激发消费者的购买欲望,而且往往还能引起社会大众的共鸣和认同,成为跨越时空的广告语言经典,深刻影响社会价值与行为规范!那么企业广告语是否受《著作权》保护呢?
关于广告语的保护,目前我国法律体系中没有很明确的相关规定。但《著作权法》旨在保护作者的创造性智力成果,以达到鼓励创作的目的。故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会认为一部分广告语是具有相当的文学价值,这样就等同于拥有著作权的文学作品来保护。而受保护的这部分广告语应该具有其鲜明的企业特征和独特性、创造性,如果是模式化的广告语,或者带有明显模仿痕迹的,法律是不予保护的。所以企业在进行广告语的时候应该从自身的企业文化、品牌形象特点出发,设计注重特色以及独创性,同时要记得进行版权登记,以便在发生纠纷时能得到较充分的司法保护。
广告语类型有哪些?1、功效型。反映商品的功效、性能好或服务效率高。2、优质型。反映商品质量优胜或服务质量好。3、双关型。用双关语句来反映双重意思。4、好感型。用吉祥言词来反映人们追求美满幸福的愿望。5、号召型。直接推动顾客响应号召,采取购买行动。6、励志型。用一些激励的言语给人带来一种内心的正能量。
以下作品可以申请著作权并受著作权法保护:
(1)文字作品;
(2)口述作品;
(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4)美术、建筑作品;
(5)摄影作品;
(6)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7)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8)计算机软件;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作品。
以下作品不受著作权法保护或不适用于著作权法:
(1)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
(2)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3)时事新闻;
(4)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将和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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