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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安徽省版权登记制度的影响
实行安徽省版权登记制度并不改变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版权自动保护原则。我国著作权法对版权实行自动保护原则,即作品创作完成后即享有版权,不需要履行任何登记手续。但由于我国版权保护起步较晚,全社会的版权意识还很低,在著作权法实施过程中,很多版权所有人提出希望将自己的作品进行登记,能对其所享有的版权有一个形式上的确定,以进一步明确版权的归属,在发生版权纠纷时也可作为初步证据。一些作品的使用单位也感到在使用过程中由于版权归属不明确,容易造成版权纠纷,如果能实行形式上的作品登记,将对作品的使用提供便利。
随着著作权人版权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和深化,人们已普遍认识到版权?是一种可以支配的财产权利,是可用来交换、增值的财产,然而版权是一种特殊的权利,它与拥有有形财产不同,它是一种看不见、摸不着的无形的财产。在知识经济时代,创新可以带来财富,版权只有同产业结合才有生命力。在版权流转活动中,需要用版权登记证书来证明版权所有者手中所拥有的权利,版权登记制度在知识经济迅猛发展的今天作用日渐突出。
我省的作品自愿登记工作由省版权局主管,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登记由中国软件登记中心办理,我省版权保护协会代理登记。近年来,我省代理计算机软件登记和办理的作品自愿登记数量逐年上升,登记的作品涉及的范围也越来越广。2006年,我省作品登记数量大幅上升,所涉及的作品类别较多为音乐作品、图形作品、美术作品和文字作品。著作权登记制度对维护版权所有者的合法权益、降低权利人交易成本、保障交易安全起到了重要作用。
知产为您介绍著作权使用法定许可的表现情形
著作权法上的法定许可,是指社会公众无须经过著作权人的同意,在支付合理报酬的情况下,依据法律规定直接获得作品的使用许可。对著作权的限制包括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两者的差别在于:法定许可要求使用人支付报酬,而合理使用是无偿使用。
一、编写出版教科书《著作权法》(2010)第23条规定: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第五种“编写出版教科书法定许可”对使用作品的目的和数量作了严格限制,只有“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的教科书才能适用这条法定许可。也就是说,教科书之外的教辅资料被排除在外。
二、制作录音制品的法定许可我国《著作权法》第40条第3款规定:“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必征得权利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向其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该项法定许可必须符合以下条件:首先,被使用的是音乐作品,而且是已经被他人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如果先前的录制是非法的,即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而录制为录音制品,其音乐作品不能作为法定许可的对象。其次,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必须独立录制,其不能翻录他人在先录制的录音制品。
三、报刊转载的法定许可我国《著作权法》第33条第2款规定:“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该项法定许可必须符合以下条件:首先,被转载、摘编的是发表在报刊上的作品;其次,能够转载、摘编的主体同样是报社、期刊社。其他媒体如出版图书的出版社的使用不适用法定许可。值得注意的是,有权发表不得转载、摘编声明的是著作权人,而不是刊登作品的报刊。实践中,许多报刊杂志经常声称“未经本刊同意,不得转载和摘编本刊发表的作品”。此类声明必须经过著作权人的授权才有效。
四、电台或电视台播放《著作权法》(2010)第43条第2款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著作权法》(2010)第44条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这是第三种和第四种“法定许可”,这两种“法定许可”均是对广播权的限制,只是后者适用于录制已出版的录音制品中的作品,前者适用于其他已发表的作品。需要注意的是,播放作品法定许可不适用于电视台播放电影作品和录像制品。
知识科学技术在当前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版权问题成为当前纠纷和关注的问题,维护好著作的版权问题是非常重要的。通常说的版权很大一部分就是著作权的意思,著作权指的是文学、艺术、科学领域当中具有独创性的智力成果。如何合理维护好版权登记问题,版权知识熟记合理维权。
版权是什么意思?
1.即著作权。
2.出版单位根据出版合同对特定作品所享有的出版权和销售权。
版权定义:版权即著作权,是指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的作者对其作品享有的权利(包括财产权、人身权)。版权的取得有两种方式:自动取得和登记取得。在中国,按照著作权法规定,作品完成就自动有版权。所谓完成,是相对而言的,只要创作的对象已经满足法定的作品构成条件,既可作为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在学理上,根据性质不同,版权可以分为著作权及邻接权,简单来说,著作权是针对原创相关精神产品的人而言的,而邻接权的概念,是针对表演或者协助传播作品载体的有关产业的参加者而言的,比如表演者、录音录像制品制作者、广播电视台、出版社等等。
版权登记申请
版权,又称著作权,含以下人身权和财产权: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上报的流程:填写申请表→提交申请文件→缴纳申请费→登记机构受理申请→补正申请文件(非必须程序)→取得登记证书第一,在版权登记网络申报中心网站上,首次使用要用户进行注册,然后用户登陆,在线按要求填写申请表后,确认提交并打印申请表。
第二,申请人或代理人按照要求提交版权登记网络申报文件。
第三,如果申请文件符合受理要求,登记机构会发出缴纳申报费用的通知,按照通知要求缴纳费用,在线支付。
第四,申请文件符合受理要求并申请人缴纳申报费用以后,版权登记机构在规定的日期内授予申理,并发出受理通知书及缴费的发票。
第五,申请文件不符合的,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补交,逾期不补交的,申请将被视为放弃;经补交仍不符合版权登记办法的,版权登记机构不给予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或代理人。
第六,申请文件符合受理以后,获得登记证书。
中国传统使用的版权标记为“版权所有”字样。版权标记通常还须伴有关于作品版权情况的说明文字。例如《世界版权公约》规定,版权标记由版权符号©;即英文copyright(版权)一词的首字母外加一个圆圈,版权所有者的姓名以及作品首次出版或注册年份三部分组成。版权标记须刊载在作品的显著部位。图书形式的作品有专页刊载版权标记,称版权页。中国图书版权页还常常刊载作品的版次、印次、印数、定价以及发行人等。
怎样算侵犯版权?以下是侵权的介绍:
著作权法列举规定了具体的侵权行为。
《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窃他人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十)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版权维护
版权保护,又称著作权,最终目的不是“如何防止使用”,而是“如何控制使用”,版权法的实质是一种控制作品使用的机制。中国因特网版权保护的关键是在促进网络发展和保护著作权人利益间寻求平衡,当务之急是尽快完善这方面的立法。
版权亦称“著作权”。指作者或其他人(包括法人)依法对某一著作物享受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作者享受下列权利:
(1)以本名、化名或以不署名的方式发表作品;
(2)保护作品的完整性;
(3)修改已经发表的作品;
(4)因观点改变或其他正当理由声明收回已经发表的作品,但应适当赔偿出版单位损失;
(5)通过合法途径,以出版、复制、播放、表演、展览、摄制片、翻译或改编等形式使用作品;
(6)因他人使用作品而获得经济报酬。上述权利受到侵犯,作者或其他版权所有者有权要求停止侵权行为和赔偿损失。
法律规定: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版权所有人可以根据法律在法律规定的年限内对作品享有独占权。一般而言,其他人需要使用作品,应当事先取得版权所有人的许可,并向其支付报酬。但是著作权法也规定了若干情形,在法律规定的使用方式下,该种使用无需取得版权所有人的许可,或者无需向其支付报酬。版权的期限,简单来说,对个人而言,是死后五十年,署名权等精神权利期限无限制;对单位和法人而言,使作品首次发表后五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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