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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继承中应该注意的问题都有什么?
软件著作权侵权的种类和侵权行为分别有哪些?
一、软件著作权侵权的种类
(1)直接侵权未经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的许可而以任何方式复制、出版、发行、改编、翻译、广播、表演、展出、摄制电影等行为,均构成对著作权的直接侵权。这种侵权行为是主要打击的对象。
(2)部分侵权侵权行为人不是全部复制、改编、翻译或以其他方式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而使用他人的作品,而是部分侵权使用他人的作品。部分侵权行为发生最为广泛,现实生活中书商编辑大型工具书基本上用的就是这种方法,从各种书籍上大幅摘抄,编辑成工具书。
(3)违约侵权这种侵权行为主要发生在著作权转让及著作权许可活动中,如著作权受让人或被许可人违反合同约定,擅自超出转让协议或许可协议的约定使用著作权。这种行为既构成违约又构成侵权。这种情况在计算机软件转让与许可使用中发生比较多。
(4)间接侵权是指侵权人的侵权行为是他人侵权行为的继续,从而构成间接侵权;或某人须对他人的行为负一定责任,而他自己并没有直接从事任何侵权的行为。
二、软件著作权侵权行为
1、剽窃。剽窃是指将他人依法享有著作权的软件窃为己有并发表或者登记的行为。剽窃的主要表现是采取抄袭或部分抄袭等方式,在他人软件上署自己的名称(或姓名)并发表或者登记。
2、非法复制。非法复制是指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将他人软件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行为的行为。非法复制的主要表现形式是盗版,这种侵权行为直接掠夺了正版厂商的市场份额和商业利润,是目前最为普遍的软件侵权行为,危害性十分明显,也最为公众熟知。
3、擅自使用。擅自使用是指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又无法律根据,对他人软件实施演示、修改、翻译、注释、应用的不合法的使用行为。比如,一个企业未经授权在其内部计算机使用系统中安装和应用他人软件;又如,擅自修改、翻译、注释他人软件并进行市场推广,并追求非法利益。
4、擅自许可他人使用。擅自许可他人使用是指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又无法律根据,未经授权许可第三人使用他人软件的行为。一般情况是,计算机硬件以及系统软件生产商、分销商或零售商为了推销其生产、经销的硬件或软件,未经授权在其硬件中预装软件或者在销售系统软件中搭售、免费搭送他人软件。
5、擅自转让。擅自转让是指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又无法律根据,未经授权将他人软件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特别是,具有一定软件开发能力和声誉的生产商将他人软件剽取后直接署上自己的名称对外发表和销售,更具有隐蔽性和侵害力。
软件著作权是专利吗
一、软件著作权是专利吗
软件著作权是指软件的开发人或者软件的其他权利人,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及其他相关法的规定,对于软件所享有的权利的总称。由此可见软件著作权是著作权,不是专利。
二、软件著作权的登记
我国实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制度。软件自完成之日起就享有著作权,登记并不是软件著作权的生效要件,但是软件经过著作权登记后,软件著作权人即享有发表权、开发身份证权、使用权、使用许可权、获得报酬权。我国软件著作权登记制度是伴随《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而生的,二零零二年二月二十日国家版权局颁布了名为《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的部门规章并沿用至今。虽然软件著作权登记并不是著作权人获得软件著作权的生效要件,但是,经过登记了的软件,可以减免征收增值税、可以获得国家的重点保护、可以作为高新技术入股、可以作为申请科技成果的依据、在企业破产之后,可以作为无形资产进行拍卖获得有形资金。因此,作为企业高新技术发展和个人才智体现,对软件实行著作权登记,对于企业或者个人,具有深远的意义。
三、软件著作权的名称规定
软件著作权的名称要求为企业商号或商标+软件用途+系统或者软件结尾软件全称以系统或软件结尾,这里应当注意软件名称结尾必须是系统、平台、软件结尾。且软件著作权是不保护名称的,可以重名,如果你要保护软件著作权的名称的话,可以把名字注册成商标。
著作权,可继承的,只限于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著作权在继承时一般不宜分割。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利一般不能继承。合作作者之一死亡后,其对合作作品享有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由其他合作作者享有。那么,在著作权继承中应该注意的问题都有什么?
1、著作权,可继承的,只限于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
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著作权属于公民的,公民死亡后,其作品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依照继承法的规定转移。这一规定表明著作权属于公民的,公民融会贯通亡后,其享有的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在法律规定的保护期限内,可以由著作权人的合法继承人继承。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和公民个人所有的其他合法财产一样,在公民死亡后,即成为公民个人遗产的组成部分,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
2、著作权在继承时一般不宜分割。
著作权与一般财产权有很大区别,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不可分。如一部稿子只有通过署名权、发表权、修改权等权利的行使,才会得到稿酬和其他经济利益。所以菱权是一个整体,在作为遗产继承时,不宜进行分割。如继承人为两人或数人,继承著作权时,可以采用折价、共有、给予补偿等方式处理。
3、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利一般不能继承。
依照法律规定,著作权人的继承人、受遗赠人有权利或义务保护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三项人身权利在作者死后不得侵犯,其目的在于保护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利在作者死后不受他人侵犯,这是一项消极权能,并不是给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带来什么积极利益,所以说著作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三项著作人身权能不存在继承问题。著作权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作者生前未发表的作品如果作者未明确表示不发表,作者死亡后五十年内,其发表权可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行使;没有继承人又无人受遗赠的,由作品原件的合法所有人行使。”这一规定表明作者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在作者未明确表示不发表作品时,有权自主地决定是否发表作者的遗作,何时、何地、以何种方式发表遗作;同时,作者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已实际取得了遗作的发表权,所以我们认为,著作权中的发表权可以在法定期限内由作者的合法继承人继承。
4、合作作者之一死亡后,其对合作作品享有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由其他合作作者享有。根据《继承法》第32条的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在此作了特殊规定,显然是为了维护其他合作作者的利益。其他合作作者所取得的这部分财产权利,属于其共同财产。
5、继承人一般不能继承作者的著作人身权,但有责任对其进行保护。《著作权法》规定,作者死亡后,其著作权中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由作者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保护。著作权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其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保护。
6、作者生前未发表的作品,如果作者未明确表示不发表,作者死亡后50年内,其发表权可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行使;没有继承人又无人受遗赠的,由作品原件的合法所有人行使。如果作者生前明确表示不得发表,则在该作品的保护期内不得发表。作者死亡后,他人不得删除更改其在作品上的署名。未经作者授权,他人亦不得行使作品的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
受托人和委托人可以自行约定著作权的归属,这一方面是尊重作者也即受托人的意愿,另一方面是为了方便委托人有效的使用作品,但是,双方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其归属的仅限于着作财产权,而不包括着作人身权,着作人身权只能属于受托人。通常来说著作权的权利人就是作品的作者,但是也不排除有别的情况,这项权利是需要法律保护的,那么为了让大家能够详细了解如何确定著作权的归属的相关法律问题,下面将由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如何确定著作权的归属1、受托人和委托人可以自行约定著作权的归属,这一方面是尊重作者也即受托人的意愿,另一方面是为了方便委托人有效的使用作品,但是,双方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其归属的仅限于着作财产权,而不包括着作人身权,着作人身权只能属于受托人。2、在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法律规定著作权属于受托人,这是因为受托人接受委托创作完成作品,是委托作品的作者,基于保护作者、鼓励创作的立法目的,在无约定的情况下,著作权应当被赋予受托人,当然,受托人在享有著作权的同时也受到如下的限制:(1)受托人应当按照约定将委托作品提供给委托人使用,委托人有权在约定的范围内使用,如果没有约定使用范围,委托人可以在委托创作的特定目的范围内免费使用,现实中,有些艺术摄影企业为了垄断顾客日后的加印照片生意,借口对顾客的艺术照有著作权,拒绝履行上述义务,扣留照片的底片,对这种行为,顾客可以追究其违约责任。(2)受托人行使著作权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妨碍委托人的正当使用。
二、著作权的意义在哪1、著作权是知识产权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是现代社会发展中不可缺少的一种法律制度,现代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三百多年前源于西方,促进知识的积累与已交流,丰富人们的精神生活,提高全民族的科学文化素质,推动经济的发展和个人为社会进步起到了及其重要的作用,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是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而不断发展和完善的,著作权保护不仅仅能够促进文化事业的发展,同时版权产业也已经成为经济发展的动力。2、著作权调整的范围很广,涉及到调整作者、国家、集体之间的利益问题平衡创作者和使用者的关系。
三、著作权的原则有哪些第一,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的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那么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合作的作品著作权归属,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第二,汇编作品的著作权归属,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第三,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明确约定的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同样视听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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