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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庐江版权登记应该怎么做?
著作权转让前,这5大注意事项先了解好
著作权作为知识产权这个“大家庭”的重要成员之一,和商标专利一样,也是能转让来变更权利人的,但在转让之前,最好先了解下相关的注意事项。
著作权转让注意事项
一、著作权权利人的确定1、先进行著作权的查询,确认著作权是否是转让人所有的。可以直接在著作权局官网的著作权公告信息中输入相关的著作权信息进行查询。2、可以提交查询申请表,到著作权局进行查询,著作权局查询大概15个工作日,查询后著作权局将会有相关的查询报告出具给申请人,该查询也是著作权转让登记的一个必要文件。3、对于该作品如果是合作完成的,则该著作权转让需要得到合作人一并的同意。
二、著作权转让合同或协议的拟定1、著作权转让通常转让的是所有的权利,但不包括人身权,也可以拟定著作权转让后,作者保留署名权,其他收益权,使用权,继承权,再转让权等均归为受让方所有的。2、著作权转让必然是权能完整的财产权的转让,如果受让人只能使用作品,而不能自由许可他人使用作品,或不能自由转让他的权利,这种权能不完整的转让实际上不是严格意义上的著作权转让,而是作品许可使用。
三、著作权转让必须到著作权局进行办理登记手续,才能对抗第三人。
四、著作权转让的有效期要鉴定,著作权转让可以是永久性的,即整个著作权保护期的,也可以是有期限的,即著作权保护期内若干年的。
五、著作权转让的生效时间的约定,双方当事人在著作权转让合同中最好将生效时间约定为:以最后一笔转让费结清之日为准,防止以后发生争议。
文艺工作者随着时代的发展也逐渐建立起版权保护的意识,通常是在写作完之后马上进行安徽版权登记,而其中剧本版权登记又是属于那个类别的呢?剧本版权如果是纯文字的话,就是属于著作版权登记的范畴,所以如果你的纯文字稿件的话,可以首先了解著作权版权登记的相关知识,我们也为大家整理了相关资料,方便大家更好的准备相关资料,进行自己的剧本版权登记。下面,小编将针对这个问题做出详细解答,希望能够解开大家的疑惑。
剧本版权登记
一、剧本版权登记的方式有如下三种
1、申请人可以自行到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进行版权登记,登记的证书为国家颁发的。
2、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机构到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办理登记,登记的证书为国家颁发的。
3、申请人可以到当地省市版权中心办理登记,登记的证书为当地颁发的。
当地颁发的证书与国家颁发的证书在证书样式不同外,对于版权的保护力度是一样的。
二、剧本版权登记的流程:
1、申请人提交登记申请材料
2、登记机构核查接收材料
3、缴纳申请费
4、登记机构受理申请
5、初步审查
6、下发登记证书
三、剧本版权登记需提交的文件:
1、作品著作权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3、权利保证书
4、作品的样本(提交纸质介质或者电子介质)
5、作品说明书(需要从创作意图、创作过程、独创性三方面写)
6、委托代理机构办理的,需要提供委托书
7、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
以上就是我的剧本版权登记的相关流程以及资料的介绍,按照以上的资料去准备材料让你的作品得到保护吧。
版权是国家法律基于作品原作者一项很重要的权利,声明作品的真实归属,防治他人恶意盗用。很多人问:版权和著作权一样吗?如何申请安徽版权登记?申请版权登记应该怎么做?
一、版权(著作权)的产生在我国,版权是自动产生的,作品一经完成,作者便享有法律赋予的权利。但由于在现实生活中,当产生纠纷时,权利人常常遇到举证困难,因此各国均鼓励作者对作品,尤其是计算机软件作品,进行版权登记,以便在今后的行政救济和司法诉讼时作为权利的初步证明。同时,作者在进行版权贸易,进行版权转让、许可使用等活动时,也需要这样的权利证明文件来方便与另一方签订转让、许可使用等合同。版权登记机关主要有哪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版权局负责本辖区的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的作品登记工作。国家版权局负责外国以及台湾、香港和澳门地区的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的作品登记工作。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受国家版权局委托,负责外国以及台湾、香港和澳门地区的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的作品登记工作。
二、作品登记应提交的材料:1、作品登记申请书(由作品登记机关提供标准格式);2、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的身份证明文件:作者身份证明(复印件,须作者签名);法人或非法人单位的工商注册登记证明或其他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继承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委托作品的委托合同(复印件);合作作者的合作协议或合同及各合作作者的身份证明(复印件)。3、作品著作权归属证明文件:作品封面及版权页的复印件;文字作品部分或全部手稿的复印件或样本;作品章节目录;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等原稿复制件或作品照片;影视作品、音像制品封套或照片、样带(片);专有权许可使用合同(复印件)。4、作品说明书写作要求:(1)作品简介,文字作品要求说明文章字数;(2)创作经过及作品创意;(3)作品完成时间,并说明是否为独立创作完成;(4)说明作品是否已经发表,以何种方式发表。如果未发表,拟什么时候发表,准备以什么方式发表。5、代理人受托书及其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填写《作品登记表》及《权利保证书》,缴纳作品登记费用。作品登记机关在接到作品登记申请材料后,按规定进行核查,核查期限一个月,该核查期限自作品登记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所有申请登记的材料之日起计算。经核查符合作品自愿登记条件的作品由作品登记机关发给作品登记证书,并通过有关版权信息刊物及作品登记机关设立的网站上予以公告。
判断短视频是否具有独创性需要进行个案判断,即使是同一类型的短视频,也可能因为制作方式、表现内容不同而影响其性质判断。当前司法实践中普遍采用认定独创性的标准为“独立创作+最低限度创造性”,因此在个案中,只要作者独立创作且体现其一定的选择、取舍、编排个性的短视频就可以构成作品。近年来,涉及短视频的著作权纠纷屡屡发生,然而,业界对短视频是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存有争议。
去年,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的全国首例“认定短视频属于作品”案,或为短视频性质的判断提供了思路。因认为“补刀小视频”APP未经许可擅自播放快手平台中的“PPAP”(时长36秒)和“这智商没谁了”(时长18秒)两条短视频,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将广州华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至法院。庭审中,双方最大争议焦点是涉案视频能否构成作品。法院经审理认为,制作涉案视频时作者思想和情感的表达,且其作为数字化的视频,客观上亦可被固定并以有形形式复制。故结合其制作方式,涉案视频属于“类电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被告的相关行为构成对原告著作权的侵犯。
当前市场中的短视频题材广泛,内容丰富,根据著作权法关于作品构成要件的相关规定,现有短视频均非纯粹的思想范畴,应属于文学或艺术或科学领域的具体表达,且无论短视频以何种形式呈现,其一般情形都是以数字形式呈现出的一系列有伴音或无伴音影像,并可以通过互联网在短视频平台或其他平台中进行传播甚至下载。因此,判断短视频是否构成作品最关键在于判断短视频的独创性。具体而言,判断短视频是否具有独创性需要进行个案判断,即使是同一类型的短视频,也可能因为制作方式、表现内容不同而影响其性质判断。当前司法实践中普遍采用认定独创性的标准为“独立创作+最低限度创造性”,因此在个案中,只要作者独立创作且体现其一定的选择、取舍、编排个性的短视频就可以构成作品。目前包括抖音、小咖秀等短视频平台均推出有视频模仿功能,即用户可以根据他人拍摄的短视频内容,拍摄具有同样配音效果的短视频。那么,对于模仿他人作品而创作的短视频是否具有独创性呢?
笔者认为,思想与表达二分法决定了著作权法仅保护表达而不保护思想本身,著作权法并不禁止不同主体就同一主题进行创作,只要作者形成了体现其一定取舍的作品,即便该作品主题与在先作品系相同主题,亦不影响作者对其作品享有著作权。因此,对同样主题进行模仿创作的短视频不会因模仿而丧失独创性,而如果模仿的内容包括主题和表达,在后短视频作者加入了自己的独创性表达,也不能排除其独创性。短视频在构成作品的前提下,可以分为三种类型。
第一种为“类电”作品。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十一)项规定,由于短视频为有伴音或无伴音的连续相关形象、图像,且以数字化视频的形式发布和传播于互联网之中,故其可以构成类电影作品。
第二种为其他作品。对于剪辑类短视频,如作者围绕某一主题进行剪辑和组合而制作的短视频,即便其使用的元素并非作品,只要体现了作者一定的取舍、编排个性的,该短视频也可以构成汇编作品,比如,制作者就某位明星多年来走红毯的片段制作经典合集等。
第三种为录像制品。我国著作权法体系之下,保护的客体包括作品和制品两种,短视频由于其本身即是有伴音或无伴音的系列数字化影像,所以,在其不构成作品的情形下,可以构成录像制品。例如对于某一场景的简单录制、或对于日常生活的采集等较难以体现作者独创性的短视频,作者可以作为录像制作者来行使相应权利。需注意的是,短视频中内容的性质与视频本身的性质是可能存在差别的。如对他人脱口秀或舞蹈进行录制,录制内容呈现出的可能构成口述作品或舞蹈作品,但对于短视频本身而言仍未改变其录像制品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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