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Contact us

  • 安徽泰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 联系人:王经理
  • 电话:17732605906(微信同步)

新闻中心

您的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 著作权是否可以转让?

著作权是否可以转让?

作者:安徽泰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08-29 08:57:06

一、著作权是否可以转让

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第二十五条转让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应当订立的书面合同的规定,转让著作权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合同应当包括如下内容:作品名称;转让权利种类和地域范围;转让价金;交付转让价金的日期和方式;违约责任;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二、转让著作权与许可使用的区别著作权的许可使用,是指著作权人将自己的作品授权他人以一定的形式,在一定的时期内、在一定的地域内使用的行为。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法律规定可以不经许可的除外。

二者区别如下:

1、许可使用涉及作品的使用方式,而转让行为不涉及使用方式;

2、许可使用不改变著作权主体,而转让行为让主体发生变更;

3、著作权转让是永久的,而许可使用则是有期限的;

4、许可使用合同可以是口头合同,也可以是书面合同,而著作权转让合同必须是以书面形式订立;

5、著作权若遭他人侵犯,被许可使用人无权提起侵权诉讼,而受让人及独占被许可人有对侵权人提起诉讼的权利。

三、著作权转让需要登记吗转让合同可以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软件登记机构登记(国家版权局主管全国软件合肥著作权登记管理工作,国家版权局认定中国版权保护中心为软件登记机构。经国家版权局批准,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可以在地方设立软件登记办事机构),强调的是自愿登记原则。

著作权转让的效力确定;与商标权与专利权不同,著作权的转让,相关法律没有强制要求进行登记后才生效,同时《中国人民共和国著作权实施条例》25条规定;与著作权人订立专有许可使用合同、转让合同的,可以向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以此判断,即使著作权转让不经备案,也是可以的。

软件著作权受限,或者说软件著作权限制,是对软件著作权的例外规定,软件著作权法在规定软件著作权所有者享有权利的同时,通过规定几种不适用法律一般原则的情况,对权利的行使作出某种限制,使软件著作权受限。软件著作权其实就是知识产权中的一种,是著作权的另一种称呼,当然这是在不同国家的不同称呼了,那么为了让大家能够详细了解软件著作权受限是什么意思的相关问题,下面将由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一、软件著作权受限是什么意思软件著作权受限,或者说软件著作权限制,是对软件著作权的例外规定,软件著作权法在规定软件著作权所有者享有权利的同时,通过规定几种不适用法律一般原则的情况,对权利的行使作出某种限制,使软件著作权受限。之所以会存在软件著作权受限的情况,主要是因为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生活的正常进行和发展,离不开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及时广泛传播,软件著作权作为对作品使用的支配权在行使上不受限制,便会与公众利益发生矛盾,其结果不仅不利于社会,也不利于作者自身,为了在保护作者正当权益的同时协调好作者与使用者的关系并兼顾社会利益,有必要对软件著作权给予一定的限制,这是防止滥用权利的法律原则在软件著作权立法中的体现。

二、软件著作权受限的具体形式根据大多数国家软件著作权法的规定,除时间和地域限制外,对软件著作权的限制主要指对软件著作权所有者行使权利的限制,具体表现为合理使用、法定许可和强制许可3种形式。合理使用,亦称公平利用或自由使用,通过法律规定,在某些情况下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为合理使用,合理使用有软件著作权的作品,无须经作者许可,也无须向作者支付报酬,合理使用作品,要求使用必须是非赢利性的,使用的数量、程度须与使用的目的相符,使用不能影响作品的正常销售;同时还必须指出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和出处。法定许可,通过法律规定,在某些情况下使用有软件著作权的作品,可以不经作者许可,只须向其支付报酬,适用法定许可的,一般是广泛、大量、反复使用而难以在每次使用之前都征得作者许可的作品。强制许可,也被称之为发放强制许可证,通过法律规定,为了某种需要,在符合某些条件的情况下,经使用者提出申请,可以由国家主管机关发放不经软件著作权所有者许可而使用有软件著作权作品的非独占性许可证,例如,为了教育和科学研究目的,在无法取得授权的情况下强制翻译或复制已发表的作品;为了公众利益,强制发表作者生前未发表而继承人又无理拒绝发表的作品;等等,强制使用作品,须按规定向软件著作权所有者支付报酬。

三、构成作品的条件是什么1、具有某种精神方面内容,即作品要具有某种思想或者美学方面的精神内容,上述精神内容需要通过一定的表达形式表达出来,停留在大脑里的构想还不能称作作品,必须要要有具体的表达,另外,必要要在外部世界中产生出来,但是否像录音或者写作那样保存下来还是像歌唱或者演说那样即兴而作转瞬即逝的,在所不论;2、要具有独创性,即通过个体的智力劳动完成的作品,显然,抄袭的就不算了,现代人创作作品显然不可能是空中楼阁,往往使用了某些前人已经创作的作品或者已经处于公共领域人皆可自由使用的作品作为素材进行创作,这种方式的创作完成的作品,该创作者仅就其独创的部分享有软件著作权,这种独创部分可以理解为其独创的片断以及作品作为一个整体的存在。

对于侵权的问题,无论是网站的经营者还是普通人,都应该提前做一个了解,要不然我们已经有了侵权的问题还不知道,下面小编对于侵权的问题来为大家具体的介绍下,例如,网站删除了抄袭的文章后是否还需要承担责任?

网站删除了抄袭的文章后是否还需要承担责任《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搜索或者链接服务,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根据本条例规定断开与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明知或者应知所链接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的,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因此,如果该网站不知作品侵权,并在接到你的通知后及时删除了侵权的文章,该网站就不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有哪些特征

1、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的侵权地域广。人们生活在一个网络的时代里,现如今每一个国家、地区、城市,无不被网络所包围着和环绕着,互联网真正的将地球世界变成一个地球村,一旦在世界的某一个角落里出现了网络著作权的侵权行为,这种侵权行为被不当的复制,侵权行为会被无限制的传播和推广,很容易造成不可收拾的场面和后果。网络著作权的保护具有地域性,往往超越国界有关的权利就不再有效,就不能再受到这个国家或地区法律的保护,甚至在一国范围之内对于权利人的保护就会产生差异,而互联网的无国界性特点,使得在确定纠纷管辖法院和选择适用法律等问题上存在诸多不确定因素。

2、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具有隐蔽性。由于网络技术的发展,尤其是链接技术的发展,使得网络著作权的侵权行为具有极强的隐蔽性,较之传统著作权的侵权行为的物质表现形式来讲,网络著作权的侵权方式往往具有非物质性的表现形式。

3、网络著作权的损害后果更加严重。由于网络传播的迅捷性,往往一项网络著作权被侵权之后,被迅速的重复侵权,相应的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害后果极其严重,较之传统著作权的侵权行为来讲,波及面更广,造成损害更加巨大,侵权行为在更短的时间内就会造成更加严重的损害后果。网站删除了抄袭的文章后是否还需要承担责任。

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有哪些特征?这些问题在以上文章中小编已经为您做了详细的介绍,希望会让您对于网络著作权侵权的问题有一个进一步的认识,也好让我们能够避免侵权的现象产生。

版权,是作者对其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享有的某些特殊权利,亦称著作权。非经同意,他人不得出版或作更改。如果他人要行使某些权力就需要得到授权才可以。那么具体什么是版权授权呢?下面我们来看一看。

一、版权授权的含义

版权授权是指版权作者有权利将著作人身权授权给他人,由他人代为行使的一种途径。值得注意的是,在未获得作者同意的情况下,被授权人擅自在一些场合不当行使这项权利,对作者的著作人身权的造成侵害,都将侵犯作者的精神权利,于此情形,作者有权解除合同收回授权。授权的版权可以收回,著作人身权为作者所专有,不可转让、剥夺。即使除署名权外所有剧本版权归属于其他人仅仅是指著作财产权全部归属于其他人,而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及保护作品完整权仍属于作者,为作者所专享的权利。

二、什么情况下不需要授权?

1.公共领域的作品在引用时不需要授权,但需要给出适当的引用格式。

公共领域的作品包括版权过期的作品(例如,1923年前出版的作品)、没有版权保护的作品(例如美国政府职员的职务作品)和公共领域发表的作品。

但是,在引用公共领域期刊论文的再发表版本时,需要考虑许可申请。因为那个版权可能是出版商。

2.遵循CC-BY共享协议的办公自动化内容,遵循其他类型用户协议的办公自动化内容,并根据参考目的(如商业用途或非商业用途)判断是否需要授权。一般来说,如果是非商业用途,不需要书面授权,只需要给出参考格式。

3.使用现有数据或真实信息制作的原始表格或图表不需要授权,但需要给出数据源。


 

版权所有:安徽泰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网站地图  技术支持QQ/微信:17665341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