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Contact us

  • 安徽泰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 联系人:王经理
  • 电话:17732605906(微信同步)

新闻中心

您的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 著作权登记有哪些含义?

著作权登记有哪些含义?

作者:安徽泰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09-08 08:14:07

软件著作权的客体是指计算机软件,即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以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同一计算机程序的源程序和目标程序为同一作品。文档是指用来描述程序的内容、组成、设计、功能规格、开发情况、测试结果及使用方法的文字资料和图表等,如程序说明、流程图、用户手册等。今天,小编通过这个问题带来了以下的相关法律知识,希望对各位读者朋友有所帮助。

对软件著作权的保护,不延及开发软件所用的思想、处理过程、操作方法或者数学概念等。申请合肥著作权登记应当准备的材料:

(1)、申请办理作品著作权登记,除需要按下列第(2)和第(3)项的要求提交身份证明以外,还应当分别准备以下材料:

1、作品自愿登记申请书;(附件一、《作品自愿登记个人申请书》和附件二、《作品自愿登记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书》)

2、权利保证书;(附件三)

3、作品登记表;(附件四)

4、作品原创版权归属证明书;(附件五)

5、委托、合作作品版权归属协议书(附件六)或职务作品版权归属确认书;(附件七)

6、作品包括数字三维显示的平面复制件(含样书、样品、原稿、书稿草稿、草图、照片底片等)

7、作品说明书:简述作品内容(包括作品类型、作品主题、中心内容及作品特点等)和创作过程(包括著作权人的介绍、创作意图、具体创作情况、完成时间、权利归属、是否发表、已发表的发表时间及发表形式、未发表的拟以什么形式发表、申请登记的目的等)

8、变更和设立质押前的著作权登记证;

9、申请人关于版权、继承、变更或设立质押权的协议、公证书或其他法律文件;注:A、办理原创作品权属登记的申请人需要准备材料1、2、3、4、5、6、7;B、办理原创作品权属变更或质押登记的申请人需要准备材料1、2、3、4、5、6、7、9,或1、3、8、9。

(2)、自然人(包括个体工商户)或其法定代理人作为申请人时,应当提交的身份证明:

1、申请人的身份证或户籍证明;

2、申请人法定代理人的身份证或户籍证明,或可以证明法定代理人与申请人关系的其他法律文书;

3、申请人或法定代理人给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以律师身份担任代理人的职务行为证明。

4、合作作品、委托作品、职务作品中相对人的身份证明;

5、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或质押登记时合同相对人的身份证明;

(3)法人或其他单位组织作为申请人时,应当提交的身份证明: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人证书或批准证书、执业证等;

2、申请人或法定代理人给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以律师身份担任代理人的职务行为证明。

3、合作作品、委托作品、职务作品中相对人的身份证明;

4、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或质押登记时合同相对人的身份证明;

版权和商标有什么区别,如何区分?原设计完成后,设计人拥有版权版权登记的设计,需向当地(地级市)版权局提出申请;你也可以找一个代理机构来代理登记。根据《自愿登记工程试行办法》第二条,工程以自愿登记为准。无论作品是否是登记的,作者或其他著作权的人依法获得的著作权不会受到影响。

附件:合肥著作权登记的意思中国实行著作权自愿登记制度,企业可以依法向各地版权局申请登记的文字作品、艺术摄影作品、工程和产品设计图纸及说明,并获得版权局颁发的登记证书作为享受著作权的有效证件。

1.它可以帮助著作权人确定和澄清他们的权利。创作作品的过程是复杂的,如委托作品、法人作品、职务作品等。这需要一个法律确认过程来减少相关的权利纠纷。

2.当著作权人被侵犯,需要主张自己的权利时,登记事项可以作为其权利的初步证明。在诉讼中,原告通常需要出示原件、原件、创造性行为的证明材料以及转让合同或使用许可作为所有权证据。对于一些未发表或未知的作品,制作相关的原件或合同比较困难,而著作权登记内容,如著作权证书,可以起到类似的证明作用。目前,司法实践中采用著作权证书作为证据。

3.著作权登记还可以保护权利人的相关经济利益。随着著作权保护意识的提高,用户在获得授权时需要对方提供相应的证书,以降低经济风险。在传统的作品使用领域,人们对作品的识别有一个基本的判断。然而,在网络中,往往很难确定权利人。如果你获得了版权登记证书,这个问题就很容易解决了。

哪些情形可以在不侵权的情形下使用作品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版权所有:安徽泰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网站地图  技术支持QQ/微信:17665341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