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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作品应如何申请版权登记
近些年,网络小说迅猛发展,根据小说改编的电视剧也越来越多,因此对作者来说,如何为自己的小说取得版权是重中之重的事。若是需要小说版权登记,那么关于小说版权登记的过程和资料,以及在哪儿登记,又该如何确定呢?接下来就由为各位讲讲吧!小说版权即小说著作权,是指文学作品的作者对其作品享有的权利。小说版权的取得有两种方式:自动取得和登记取得。
在中国,按照著作权法规定,作品完成就自动有版权(所谓完成,是相对而言的,只要创作的对象已经满足法定的作品构成条件,既可作为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目前可以通过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和各省直辖市主管部门备案部门申请登记,数字作品形式的网络小说作品也可以通过各种协会自办的第三方登记中心或有可信第三方支撑的能够证明作品备案存证时间的机构,也可以选择融合和集成各种数字版权技术和权威时间戳公证处公证邮箱等可信第三方群支撑的支持大众版权认证保护平台进行自主存证和第1次发布智能认证,取得作品归属权初步证明,需要时,通过司法鉴定,增强证据的法律效率是核心关键。
一、小说合肥著作权登记地方可以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版权局进行版权登记。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我国法律保护。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其著作权自在中国境内出版之日起受中国法律保护。
二、小说版权登记费用根据《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的相关规定,作者可以将其作品在所属地区的版权登记中心进行登记,获得作品版权登记证,作为将来出现版权纠纷时的证明材料。其次,作品登记费用一般在300至几千不等,获得版权登记证时间在1个月左右,作者也可以委托版权代理机构申请版权登记。
三、小说版权登记流程小说版权登记流程和普通的文字作品版权登记一样:(1)申请人提交登记申请材料;(2)登记机构核查接收材料;(3)通知缴费;(4)申请人缴纳登记费用;(5)登记机构受理申请;(6)审查;(7)制作发放登记证;(8)公告。
辛苦创作的文字作品应如何申请版权登记?应该如何登记?
大家都知道文字作品包括文学、艺术、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作品。创作上述作品的方式之一可以是文字作品。版权分文字作品、录像作品、音乐组品等。不过今天这里主要讲一讲文字作品该如何进行版权登记。
一、如何进行文字作品版权登记申请?通常享受著作权的中国公民、法人、作者都可以申请文字版权登记的,通常手续是在各地的版权保护中心办理。很多人不熟悉程序,通常都可以委托一些代理机构进行代办。而所需要的登记资料只要有以下几种:作品登记表、权利保证书、登记申请书和文字作品的原件和复印件、以及相关说明书,申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文字作品版权登记的条件有哪些?文字作品不是什么内容都可以申请登记的,必须满足以下的一些条件:1、独特性,文字作品必须椒作者自己经过思考和创作灵感产生的,有一定独创性的作品才会受到法律的保护。2、可复制性,是指作品经过录音、录像、复印、印刷、复印等等方式将成品給制作出一份或者多份。而且无论使用什么方式复制,或者复制多少份都好,都不会改变作品的里面的内容和思想。3、合法性,意思是要作品本身是合法的,是法律所允许的表现出来的,而作者本身的从事的内容都不会违背社会的公德,损害公共厉害,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的。
三、作品标题受法律的保护吗?文字作品的称呼是属于作品的标题,同时因为作品的名称不局限文字作品的标题,还涉及到音乐、美术等各个方面的作品标题。而现在全世界各地都没有对作品标题是否应受到保护做出一个明确的规定。某些国家对著作权立法进行保护,而有些国家是采用其他方法进行保护的,有些国家却不进行保护。而对著作权进行立法的国家,并不是所有作品都会进行保护的,而是根据情况对作品标题进行保护,一是用著作权法或者是反不正当竞争法来保护。譬如说法国,在1957年的时候出台著作权法规定,智利类的文章符合独创性的特点,都会受到法律的保护。而在作品保护器满了之后,他人也不能以个人名义在同类的作品上使用该标题。而不具有独创的标题,则用反不正当来进行保护。
最终用户使用未经授权软件的版权责任
近几年来,国内开始出现由于最终用户使用他人开发的软件产品而引起的版权纠纷。今年,微软公司控告亚都公司未经授权使用其软件一案的出现,更加引起了国内有关各界的热烈争论。争论的焦点是:最终用户使用未经授权软件是否应当承担侵害软件版权责任?在这里笔者将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以下一般简称《保护条例》)就争论中涉及的一些问题提出自己的看法。
一种误解。笔者认为,关于最终用户使用未经授权软件是否应该承担侵害软件版权责任这个问题的提出和讨论过程中存在一种误解。在讨论最终用户使用未经授权软件的法律责任问题时,首先需要就对于计算机程序的使用这个概念作出界定。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之(五)规定:著作权中的使用权是指以复制、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或电视、录像或改编、翻译、注释、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权利。其他国家的版权法中也有类似的规定。可见在版权法中,所谓对作品的使用是指对作品进行复制、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或改编、翻译、注释、编辑等。对于作品的这些使用属于作品权利人行使自己的专有权利,不妨把对作品的这些版权性质的使用称为版权性使用。
版权法规定,权利人可以对自己的作品行使这些权利,即进行版权性使用。但其他人未经作品权利人的授权,―般就不得对作品从事上述这些版权性使用行为,至于对作品的阅读欣赏等消费性使用行为,只要在使用中不涉及版权性使用行为,版权法就不予过问。例如,如果有人未经授权对一项受版权保护的作品进行复制,可能被版权法认为属于侵权行为。然而对于购买、阅读作品非法复制件的行为,通常就不需要承担侵害版权责任。
软件的主体是计算机程序。对于最终用户来说,计算机程序是一种实用工具。计算机程序和计算机结合在一起,就成为人们用来解决特定业务问题(例如科学计算、事务处理、过程控制、辅助设计、分析决策等)的一种技术手段。最终用户取得一项程序复制件的根本目的是为了将其装载运行,为了与版权法中所指的版权性质的使用相区别,不妨称这种使用为功能性使用或者工具性使用。
把计算机程序列为受版权保护的作品时,计算机程序的版权也属于该软件的权利人。作为工具,通过对计算机程序的功能性使用即装载运行,将使人获益;作为作品,通过对计算机程序的版权性使用即复制、改编,也可以使人获益。在讨论对计算机程序的使用行为的法律责任时,需要区分版权性使用和功能性使用这两种使用行为。
版权登记作品是在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进行版权登记并取得版权登记证书的作品,一般是指经过法律确认的创作作品。在权利人遭受版权侵犯时,权利人可以以登记证书为初步证明寻求法律保护,主张自己的权利。
◆版权登记作品的表现形式:根据《著作权法》相关规定,版权登记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美术、建筑作品;摄影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计算机软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版权登记合作作品: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
◆版权登记作品的权利:版权可以分为人身权和财产权,人身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财产权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以及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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