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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软件版权登记存在的问题

作者:安徽泰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09-16 08:26:33

随着软件合肥著作权登记量的不断增长,现行依据《保护条例》和《登记办法》中的规定的版权登记制度,已无法完全适用于目前软件登记工作。为更好地开展便捷高效地登记服务,应尽快解决计算机软件版权登记存在的问题。计算机软件版权登记存在的问题有4个:

●问题一:软件著作权登记分类不严谨软件著作权发生继承、受让、承受等转移变化后,仍可办理软件著作权登记,而不是权利变化的记载,造成登记的混乱。完善建议:梳理软件著作权登记,在立法中明确不同登记的范围。

●问题二:软件鉴别材料交存方式现行软件著作权登记要求,纸介质方式提交源程序和文档的前后各连续的30页,会导致登记机构保存的鉴别材料证明力不足,无法完整的展现出软件的内容及形式,不利于保护软件著作权。完善建议:建议规定申请人提交全部源程序,文档则需要提交任意一种软件文档的全部材料。对于有正当理由无法提交源程序的,可规定以同一源程序的目标代码形式提交,但须附送该软件样品。

●问题三:登记证书内容登记证书是软件登记人对外公示软件权利的最有效的方式,但现行《登记办法》中却没有对登记证书中的记载事项做任何规定,这是一种缺失,会导致登记机构在制定登记证书时缺少相关依据。完善建议:建议以登记簿作为具体的登记文件形式,对登记的全部信息进行全面和清晰的记载。

●问题四:登记机构无权利撤销其登记现行《登记办法》规定,软件登记主要登记信息不真实时,只要软件登记人不主动提出撤销登记,登记机构也没有权利撤销其登记。此问题的存在会影响软件著作权登记工作的正常开展,更影响了软件著作权登记信息的公信力及权威性。完善建议:在《登记办法》中赋予登记机构对于不符合要求的登记的主动撤销职权。

版权登记了就有版权了吗?当然不是!我国版权(著作权)是实行的是自动获取和登记注册双原则,也就是在作品创作完成的同时,作者就已经拥有了该作品的版权,而版权登记是采取自愿登记,版权本身不受登记行为的影响。

《作品自愿登记办法》第二条规定,作品实行自愿登记,作品不论是否登记,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取得的著作权不受影响。第四条,作品登记申请者应当是作者、其他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和专有权所有人及其代理人。已经登记成功的著作权,在如下情况下是有可能会被版权局或者他人提出撤销登记的,著作权被撤销后,版权局会出示公告,并且撤消后表示该著作权自始不存在。

1、登记后发现属于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2、超过著作权保护期的作品;

3、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

4、登记后发现与事实不相符的;

5、申请人申请撤销原作品登记的;

6、登记后发现是重复登记的。版权登记的作用:在版权纠纷中,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合肥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拥有版权登记证书就拥有了基本的申请法律保护的主动权。并且,在商业市场中,版权登记证书可以作为无形资产的交易凭证。

专利保护的是发明者的思想内容,授予专利的条件要求专利对象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这就意味着软件作品的“构思”可以得到保护。

第一,著作权法保护的是作品的形式,而不保护作品内容,而软件作品与传统的作品有所不同,其实质只是纯粹的科学原理和抽象的公式,是自然规律的直接反映,不同软件具有相同实质,软件间的区别大部分就在于构思,软件作品的构思不受保护,只有作品的表现形式受保护,即程序代码受保护,但若一软件作者费尽苦心独具匠心编写的程序构思、创意被他人抄袭,他人利用另一种编程语言翻译其作品(由于技术进步,可能出现以说明书等文字材料为基础复制软件的事件),按现行著作权法,创作人的脑力无法得到保护。

第二,著作权法只禁止抄袭,并不禁止两份独立创作作品的相似,对二人独立开发出来类似的软件怎样区别;怎么界定他人通过逆向工程分析法开发出的类似软件;对通过修改或改变语言形式制作的抄袭品、仿制品怎样处理,现行著作权法无所适从,善良的软件作品独立开发者的合法权益将极容易受到损害,其症结同样是因为软件构思得不到法律保护。

第三,传统的著作权法只禁止他人为营利而复制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但并不禁止他人仅仅为个人使用而复制一份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这意味着购买、使用盗版软件并不在法律限制范围,此点正中盗版商、侵权者的下怀,法律不限制便等同于鼓励,盗版市场合法发展,软件作品所有人合法利益也就不可避免地将受到侵害。

第四,著作权的一项重要内容是作者的修改权,即他人无权对版权作品进行修改,而计算机软件需要在使用中不断完善,依照现行著作权法,修改意味侵权行为的产生,显然不合理。

第五,著作权的保护期限为作者生前和死后50年(个人)或者50年(单位)。反思一下,如果借鉴部分专利法的保护方式,以上的一些问题可以得到较为妥善的解决,首先,专利保护的是发明者的思想内容,授予专利的条件要求专利对象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这就意味着软件作品的构思可以得到保护,因为撇开了逻辑算法等自然规律,作者构思、创意也是利用自然规律得出的产品,可以得到法律保护,同时他人利用反向工程法复制作品的行为将容易认定得多,其次,专利保护的程度较高,一旦授予专利,他人便不得非法利用该项软件产品,从这一点出发,专利法能够有效地保护软件所有人的利益。

随着时代演进及科技的进步,著作的种类逐渐增加。世界各国开始重视保护作者的权利。现在的著作权指的是作者对作品所享有的权利。那么企业著作权取得的方式有哪些?

企业著作权取得的方式

一、自然取得

著作权的自然取得又称自动保护原则,即作品一经创作出来,就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不需要履行任何手续。我国的著作权立法采用自动保护原则。我国《著作权法》第二条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二、非自然取得

世界上有些国家的著作权法规定,作品的完成并不当然产生著作权,必须满足一个或几个条件才能取得专有专利。这些条件概括起来有如下几种:

①作品必须以有形物固定下来,才能获得著作权,如美国的版权法有此规定;

②以著作权标记作为获得著作权的条件。

③以履行登记手续为著作权产生的条件,即作者必须履行某种注册手续才能取得著作权,如注册登记、缴送样本、刊登启事、办理公证文件或偿付费用等,美国和许多拉美国家的著作权法有此规定;

④为了维护本国印刷业,世界上有个别国家规定作品必须在指定地点印刷才能获得该国著作权,如美国版权法有此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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