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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影视作品使用许可证的条件

作者:安徽泰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09-20 08:32:29

影视制作许可证是一种较为通俗的称呼,有些人习惯的将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称为影视制作许可证,影视制作许可证也叫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分为两种:影视制作许可证(甲种)和影视制作许可证(乙种),甲种证的要求较高一般第1次申请是不可能达到要求的,所以一般都是第1次申请乙种,影视制作许可证乙种证申请机构是地方的地方广播电影电视局。而在实践中拍摄影视作品不是自己想拍就拍想播放就播放的,需要办理影视作品使用许可证。影视作品许可需要广电的审批,只有符合一定的条件才是可以的,那么著作权的影视作品使用许可证办理需要满足什么样的条件呢?

一、著作权的影视作品使用许可证办理怎么办理?1、申请影视制作许可证首先要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2、其次,申请影视制作许可证还要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广播电视及相关职业人员、资金和工作场所,其中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三百万元人民币。3、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其法定代表人无违法违规记录或机构无被吊销过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记录。4、申请影视制作许可证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著作权的影视作品使用许可证办理需要提交哪些材料?申请申请机构应当向审批机关同时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报告;2、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章程;3、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领表;4、主要人员材料: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及简历;2)主要管理人员不少于三名的广播电视及相关简历、业绩或曾参加相关培训证明等材料。5、注册资金或验资证明;6、办公场地证明;7、企事业单位执照或工商行政部门申领影视制作许可证(乙种)。

申请机构须提交以下申请材料:1、申请报告;2、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申领登记表;3、广电总局题材规划立项批准文件复印件;4、申请机构与制片人、导演、摄像、主要演员等主创人员和合作机构投资机构等签订的合同或合作意向书复印件。其中,如聘请境外主创人员参与制作的,还需提供广电总局的批准文件复印件;5、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或电视台、电影制片机构的相应资质证明;6、持证机构出具的制作资金落实证明。随着我国影视产业的不断发展,播放平台不断的的增多,尤其是网络及手机的普及,影视作品也影响了新一代的价值观、世界观,从而需要审批拍出积极向上对广大人民起激励作用的好作品。

版权登记所需要的费用和具体流程详解!一般来说,著作权人对其著作权享有所有权,但值得一提的是,如果进行合肥著作权登记,可以更好地保护著作权。下面小编就介绍版权登记所需的费用和详细程序。

作品著作权登记费:

一、文字作品:主要表现为小说、论文等文字的展示,收费标准一般按文字数计算。一百字收费100元,一百至五千字收费150元,五千至一万字收费200元,一万字以上收费300元。如果它像小说,那么一系列小说中有许多部分可以谈判和收费。

二。口述作品:一种只讲文字,尚未形成文字的作品。例如语音作品,收费标准是以字数为基础的,与文字作品的收费标准相同。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如个人创作的音乐、个人安排的舞蹈杂技等,第一件300元,第二件100元,如为一系列作品。

四。工程及产品工程:如工程或产品的设计图纸,第一件收费标准为500元,第二件收费标准为100元,如为一系列工程。

作品著作权登记程序:

提交作品-著作权委托书-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支付-验收-考试-证书(30个工作日)

所需资料:提交作品登记的文件包括:身份证明和表明作品权利归属的证明(如封面和版权页的复印件、部分手稿、照片、样品等的复印件)。

其他著作权人还应当出示著作权人身份证明(例如,继承人应当出示继承人身份证明;委托作品的委托人应当出示委托合同)。独家所有人应提交独家合同。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工程登记表(一式两份)

2.第二步。工程注册申请书

3。版权代理委托书

4.权利保障

5.作品创作说明

6.法人工程

7.已注册作品的副本、权利证书(或协议)。

8.155*115(mm)作品副本一式两份,用于艺术品登记。

著作权法能否保护商号?

商号即厂商字号,或商业名称。商号作为企业特定化的标志,是企业具有法律人格的表现。企业商号只是企业的名称,所以是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企业商号受到侵犯时,可依据民法通则或者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等的法律申请法律救济。

我国法律对商号权未有明确规定,但《民法通则》中对企业名称权的保护有具体规定。商号权具有人身权属性,与特定的商业主体的人格与身份密切联系,与主体资格同生同灭。商号权又具有精神财产权属性。依世界通例,都确认商号权的排他性和专用性。商号权人不仅可依法使用其商号,而且有权禁止他人重复登记或擅自冒用、盗用其商号,并有权对侵害其商号权行为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对于商号权的转让,各国法律有不同的规定,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类似于法国法的规定:允许对商号买卖、许可使用或设为抵押。

我国有关商号权的法律中均采登记生效主义。例如《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后方可使用,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专用权。第二十六条还规定,如果使用未经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将受到相应的处罚。商号与商标的区别商号与商标的关系极为密切,经常一起出现在同一商品上,商号有的情况下可以成为商标的一个组成部分或同一内容,但有时又不是。

商号和商标在作用和性质上是有区别的,主要表现为:

(1)商标主要是用来区别商品的,代表着商品的信誉,必须与其所依附的某些特定商品相联系而存在,商标权属知识产权。商号主要是用来区别企业的,代表着厂商的信誉,必须与商品的生产者或经营者相联系而存在,商号权属名称权,所以商号权与人身或身份联系更紧密。

(2)商标按照《商标法》的规定进行注册和使用,具有专用权。其专用权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并有法定的时效性。商号按照《公司法》或《企业登记管理条例》登记注册,同样具有专用权。其专用权在所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的地域范围内有效,并与企业同生同灭。

(3)在我国,商标权有专门的商标法保护。而商号权仅比照民法通则关于企业名称权的保护方法保护。(4)带有某公司商号标记的含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到另一国家时,销售人有必要就其商标在另一国家注册,却没有必要就其商号再行注册。

外国或无国籍人的著作权能不能享受中国的版保护,还是要取决于外国人是不是中国著作权人。那外国人和无国籍人获得中国版权的条件是什么?以下是版权代理整理的回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外国人获得中国版权的条件。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士获得中国版权的人应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之一:

1.外国人或无国籍人的作品,依照其所属国或常住国与中国之间的协议或国际公约共同参加。

2.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国内出版。

3.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没有和中国签订协议或是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其首次参加中国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或者是同时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出版。在上述三个条件中,作品首先在中国出版是指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士的作品在中国出版符合以下情况之一:1.外国人、无国籍者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出版,其没有在其他任何国家发表过。2.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没有在中国首发,在国外首发的,需在中国30天内出版。3.外国人、无国籍者的作品经授权改编、翻译、首次在中国出版,且在国外从未发表过的。

二、外国人、无国籍人版权的保护期限: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士的版权保护期,享有中国版权人同等待遇。1.作者的签名权、修改权以及保护作品完整权的期限不受限制。2.民众作品,其发表权保护期为作者一生及其死亡50年,时间截至到作者死亡的第50年的12月31日。3.配合工作,至最后死亡作者去世为止,为期五十年。4.作品发表权保护期为50年,由法人或其他组织、著作权(签字权除外)发表的作品享有;但在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作品,则不再受版权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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