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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处理著作权登记?

作者:安徽泰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08-31 08:52:40

现在网络的发达,各类形形色色的网站。提供便利的同时,其版权保护也越来越严峻。网络上的版权保护知识你了解多少呢?

一、网站未经许可使用作品,如何维权?可以向网站发出警告,要求停止侵权,并可索要侵权人网络注册资料。向网站发出警告或索要请求时应当出示身份证明、著作权权属证明及侵权情况证明,否则将视为未提出警告或者未提出索要请求。如果网络服务提供者仍不采取措施,可以在诉前申请人民法院作出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的裁定,也可以在提起诉讼时申请人民法院先行裁定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

二、网上发表的作品能转载吗?根据规定,已在网络上传播的作品,除著作权人声明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受著作权人委托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可以将这些作品在网上或者通过报刊等传统媒体进行转载、摘编,但需按有关规定支付报酬、注明作者、出处。

三、发现网站内容侵犯著作权,如何提出有效警告?根据法律规定,应用书面通知方式提出警告,且须同时出示身份证明、著作权权属证明及侵权情况证明。权利人如果认为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或者提供搜索、链接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的服务侵犯了自己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删除、改变自己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可以向该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书面通知,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删除该作品或者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断开与该作品或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

电子出版物_电子出版物版权保护

一、什么是电子出版物?电子出版物是指以数字代码方式,将有知识性、思想性内容的信息编辑加工后存储在固定物理形态的磁、光、电等介质上,通过电子阅读、显示、播放设备读取使用的大众传播媒体,包括只读光盘、一次写入光盘、可擦写光盘、软磁盘、硬磁盘、集成电路卡等,以及新闻出版总署认定的其他媒体形态。电子出版物与传统纸张出版物相比具有不同的特性:信息量大、可靠性高、承载信息丰富,具有较强的交互性,制作和阅读过程需要相应软件的支持。

二、电子出版物版权保护问题电子出版物版权保护关于发表权问题著作权法中已经对“已发表”和“未发表”作品保护的区别进行了严格规定,我国著作权法有关“发表”的规定是,在网络上传输作品被称为“发表”。但被称为“发表”的网络传输作品是有条件的:第一、由作者授权后在网络上公开的作品。第二、作品须在较大范围内被公众得知。第三、发表权只能行使一次。如果作品已经以其他方式公开过,即便第一次进人互联网络,也不被视为发表。因此在判断是否侵权、确定解决方式时,电子出版物的网络传输是否符合著作权法对“发表”的要求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

电子出版物版权保护有关数字化复制权问题在制作电子出版物时,必须对原始信息进行数字化处理,即把所有信息都用数字技术进行加工处理、数字技术的应用、网络媒体的传播又引起了复制权问题。目前,理论界对作品数字化存在两种不同的看法:一种认为是著作权中的复制行为;另一种观点认为是类似翻译的演绎行为。

电子出版物版权保护有关合理使用问题世界各国的现行著作权法中都对“擅自复制”作了禁止性规定,以保护作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义在不同程度下允许社会公众的“合理使用”,充分体现了通过著作权法来平衡版权拥有者和社会公众之间利益的立法精神在传统的印刷和传播途径中,高成本、长周期以及受较强地域性限制等因素使得个人的合理使用还不足以给著作权人的利益带来严重的影响。

至于安徽版权登记在哪里处理,实际上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版权局负责各自辖区内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的登记作品。版权局负责国外、台湾、香港和澳门的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的登记作品。受版权局委托,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负责登记位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位外国、台湾、香港、澳门人士的作品。享受著作权的提交人或其他公民的管辖原则上应受其身份证上地址所在的管辖。如果是合作作者和多个2人以上,以委托的5人以上为准。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管辖以其营业场所所在地的管辖为准。

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可在国内外申请著作权登记:

(1)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转让合同或独家许可合同登记,软件登记变更或补充登记,取消计算机软件登记请求和撤回。

(2)作品著作权和合同登记:作品登记,著作权人在国内外的作品(包括文字、口述、音乐、戏剧、音频和视频产品登记。重印外国期刊合同登记;出版境外音像制品合同认证登记;涉外电子出版物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授权合同的联系认证;变更或补充、取消、撤回著作权和合同登记证书,补发或更换登记证书;著作权和合同登记文件查询。

(3)著作权质押登记:软件著作权质押登记及其他工程著作权质押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版权局证书。

按照下列规定办理查询手续:

(1)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填写《查询申请表》,并持有身份证明、工作许可证或者介绍信。如果软件登记人查询并复制自己的登记文件,还应提交软件登记证书原件。

(2)司法机关因公查询、复制、借阅5份以上档案的,承办人应填写《查询申请表》,凭单位介绍信或公函及工作证办理。复印和借阅登记文件,应由中心软件登记部门负责人和中心主管领导签字同意。

(3)中心软件登记部门员工因工作需要查阅和借阅登记档案的,应填写《借阅档案申请表》,经软件登记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意后办理。

著作权合理使用的内容是什么

在实践中,著作权合理使用的内容是什么呢?下面跟着小编一起了解一下吧。阅读完以下内容,一定会对您有所帮助的。

一、著作权合理使用的内容是什么

著作权的合理使用是指基于法律规定的正当事由无需征得著作权人同意、无偿使用著作权作品。因为合理使用是对著作权的限制,所以合理使用的范围也有了法律规定的以下内容:

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发表了的著作权作品此种情况是指纯粹为了个人所用,并没有对外公开展出的目的。例如,为了更好地研究某个历史课题,而采用了一些考古学家的笔记内容。但是如果为了让别人欣赏自己喜欢的作品而特意在自己经营的咖啡馆展出,则是不允许的。

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适当引用他人发表了的著作权作品例如。为了点评一个大卫的雕塑作品,采用了当代诗人对力量与美的诗句。

3、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书刊、电视节目中难以避免地使用他人发表了的著作权作品为了追求新闻报道的真实性,还原事情的真相,所以必须刊载真实有效信息,因此不免使用到已经发表的作品内容,但是在合理使用的范围内。

4、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刊登、播放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或者公众集会发表的讲话

5、为了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教学和科研人员翻译或少量复制已发表的作品这种情况是指纯粹是为了教学和研究的需要,例如为了了解某一作者的创作过程,而在课堂上展出其作品集来学习。

6、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7、为了陈列和保存作品的需要,图书馆、美术馆等复制本馆的收藏作品

8、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这种免费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既不向公众收取费用,也不向表演者支付报酬,类似义演。

9、临摹、绘画、拍摄在室外公共场所摆设的艺术作品

10、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或少数民族文字出版

二、著作权合理使用的使用限制

使用他人作品的,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由于作品使用方式的特性无法指明的除外。著作权法所称已经发表的作品,是指著作权人自行或者许可他人公之于众的作品。依照著作权法有关规定,使用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的已经发表的作品的,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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