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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合肥著作权登记?
动画是指采用逐帧拍摄对象并连续播放而形成运动的影像。它并非仅仅指代我们通常所说的“动画片”,而是一种集合了绘画、漫画、电影、数字媒体、摄影、音乐、文学等众多艺术门类于一身的综合艺术。
无论其指代的是绘画、漫画、电影、数字媒体、摄影、音乐、文学等艺术表现形式中的哪一种形式,都受到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其中,文学、音乐、绘画、漫画、摄影和电影适用于一般作品合肥著作权登记流程;数字媒体适用于数字作品的著作权登记流程。将漫画中涉及文学作品、音乐作品、美术作品、摄影作品和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进行著作权登记时,需要经过下列流程:
申请人填写申请表——提交登记申请材料——登记机构核查接收材料——通知缴费——申请人缴纳登记申请费——登记机构受理申请——登记机构审查申请材料——申请人补正申请文件(非必须程序)——登记机构制作发放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登记机构受理登记申请后30个工作日办理完成。需要补正材料的,申请人自接到补正通知书后两个月内完成补正,登记机构自收到符合要求的补正材料后30个工作日办理完成。
另外,动画涉及数字作品著作权登记时,作者或者其他著作权人可以通过中国版权中心的DCI(DigitalCopyrightIdentifier,数字版权标识符)体系在线进行数字作品的著作权登记,其著作权登记流程为:用户注册——身份核查——填写作品登记信息——提交作品——缴费——获取电子证书。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将在7天之内给符合审查要求的申请人颁发电子版《数字作品版权登记证书》,其法律效力与传统纸质版的《作品登记证书》相同。
广告语能注册商标吗?
好的广告语会对企业的发展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所以,出于加强保护和垄断性使用,很多企业试图将其申请注册为商标。广告语可以注册商标吗?首先我们先来回顾一下不得作为商标的因素有哪些:
1、只有商品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2、在商标上直接体现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材料、功能、用途、数量等特点的;
3、缺乏显著特征的。由于广告语通常都会表达一定的理念、态度、主张和理想,或多或少会具有一定的描述性,因此在商标申请案件中多数会以缺乏显著性为由被驳回。
但如果广告语是独立创作且不是仅仅直接描述商品功能、用途及其他特点的,是否就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呢?答案是肯定的。
当然,并不是每一个出名的广告语都能通过,还有一些广告语,就被驳回了:其实广告语与普通的商标在形式上是有所不同的,其通常由较多的文字组成,且接近于广告用语,在内容上也或多或少与指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有一定关联,与相关公众对一般普通商标的通常认知存在一定差异。这会导致相关公众容易将其认知为企业宣传口号或者广告用语等,而不会将其认知为商标,无法起到商标的功能。所以广告语要想注册成为商标,除了要避开“不得作为商标”的几个雷区以外,还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尽量抽象、不牵涉产品与服务的特点例如,JUSTDOIT(注册号:3592824,核定商品:第25类服装等)和我就喜欢(注册号:5237863,核定服务:餐馆等)。
2、语义上没有固定关联的词语进行组合例如,科技取悦你(注册号:3897712,核定商品:电视机等)、超越石油(注册号:5472277)。
3、尽量简短例如,中国移动的我能(注册号:4016885,核定服务:电话业务等)、强生公司的因爱而生(注册号:5547727,核定商品:香皂等)。
4、尽量避免太常用的词语例如与你共创明天,其中的共创、明天都是较为常见的广告词汇,由此形成的语句亦较为普通,被驳回。
5、广告语经过长期使用,可以获得显著性;例如,钻石恒久远一颗永流传(注册号:6050544,核定商品:第14类宝石等)。
6、在广告语中,可以嵌入企业的主商标例如:新京报负责报道一切。(注册号:4333020,核定商品:第35类广告传播等)广告语的核心功能是商品经营者或服务提供者宣传和介绍自己商品或服务的质量或其他特点,而商标的核心功能是识别和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通常情况下,消费者不易将广告语作为商标加以识别与认知,但企业若想尝试将广告语注册成商标以达到加强保护和垄断性使用的话,则需要尽可能的满足
什么是著作权?
(一)作品的作者为公民,其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作者有生之年加死亡后50年。作者死亡后,其保护期以作者死亡后次年的1月1日开始计算,第50年的12月31日保护期届满。
(二)法人、非法人单位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50年,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著作权法不再予以保护。
(三)电影、电视、录像作品的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以及摄影作品著作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其著作权不再受保护。
(四)合作作品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加死亡后50年,但50年的计算以合作作者中最后死亡的作者的死亡时间为起算点。
(五)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其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者身份一经确定,则适用著作权法的一般规定。
(六)图书出版单位的专有出版权。合同约定,图书出版者享有专有出版权的期限,不得超过10年,合同期满可以续签。
(七)录音、录像作品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该作品首次出版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八)广播、电视节目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播放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复制品侵权如何担责?
一、复制品出版、制作、发行、出租需得到合法授权
《著作权法》第52条规定,复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不能证明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的,复制品的发行者或者电影作品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复制品的出租者不能证明其发行、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著作权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第19条规定,出版者、制作者应当对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承担举证责任,发行者、出租者应当对其发行或者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承担举证责任。
二、复制品侵权,出版者、制作者、发行者、出租者如何担责?
《著作权法》第47条、第48条规定,侵权者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著作权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第20条规定,出版物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出版者应当根据其过错、侵权程度及损害后果等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出版者对其出版行为的授权、稿件来源和署名、所编辑出版物的内容等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依据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出版者尽了合理注意义务,著作权人也无证据证明出版者应当知道其出版涉及侵权的,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出版者承担停止侵权、返还其侵权所得利润的民事责任。
综上所述,复制品出版、制作、发行、出租需得到合法授权。复制品侵权的,侵权者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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