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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登记的收费类型有哪些?
最近看到了中美两国关系缓和,这让我想到了尼泊尔公约,那么尼泊尔公约对著作权的权利限制是怎样的?下面小编就来给大家详细介绍一下。伯尔尼公约明文规定了下列几种具体的权利限制:
1.从一部合法公之于众的作品中摘出引文,包括以报刊提要形式引用报纸期刊上的文章,并注明了出处;
2.以出版物、广播或录音录象形式为教学解说而使用作品,并注明了出处;
3.通过报刊、广播、复制已在报刊上发表的有关经济、政治或宗教的时事文章,或具有同样性质的已经广播过的作品(只要远发表时未声明保留),并指明了出处;
4.用摄影、电影、广播或其他报道时事新闻的传播方式,在报道中使用无法避免使用的有关作品;
5.对于已经由作者授权录制的音乐作品的再次录制;
6.对翻译权保护的十年保留;
7.专门对发展国家作出的有关强制许可的规定。我国著作权法所允许的权利限制就更宽了,而且没有不得损害作品的正常使用及不得不合理地损害权利人的合法利益这条原则。我国纳入权利限制范围的,有下列这些内容:
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2.为介绍、评价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3.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视节目或者新闻纪录影片中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4.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已经发表的饿社论、评论员文章;
5.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6.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7.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8.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9.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
10.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象;
11.将已经发表的汉族文字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在国内出版发行;
12.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以上这些使用都必须注明出处才可以不经权利人许可和不支付报酬。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这十几条权利限制也都适用于对邻接权的权利限制。这与知识产权协议将版权限制与邻接权限制区别对待的方式不尽相同。
版权登记涉及著作权法第三条所列的作品,如文字作品、口述作品、美术摄影作品、影视作品、音乐作品,录像作品、工程和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等。那么版权登记的收费类型有哪些?
一、合肥著作权登记费;
二、著作权合同登记费;
三、变更或补充登记费;
四、登记证书费;
五、封存保管费;
六、例外交存费;
七、查询费;
八、撤销登记申请费;
九、其他需交纳的费用。
版权又称为著作权,根据自愿原则,对下列作品进行合肥著作权登记:软件著作权;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美术、建筑作品;摄影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那么不能进行的版权登记的情形是什么?
一、版权需要质押的合同或者协议内容需要修正,申请人拒绝修正或修正不通过的;
二、出质人不是版权权人的;
三、质押合同涉及不受保护的作品或者保护期过期的作品;
四、版权权归属存在争议的;
五、质押合同中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到期质权人没有清偿,出质的版权权中的财产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的;
六、拒绝缴纳版权登记费的。
哪些是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随着时代演进及科技的进步,著作的种类逐渐增加。那么哪些是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
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是指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和期刊的版式设计享有的权利,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的权利,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的权利,广播电台、电视台对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节目享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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