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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申请合肥著作权登记的保护期
目前软件著作权申请有三个渠道,渠道一是去位于北京的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提交申请材料;渠道二是以邮寄的方式将申请材料提交给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渠道三是搜索“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进行网上登记注册,寻找服务公司代办申请。从2017年4月起,软件著作权申请取消了申请费,只要申请材料没有问题,通常会在申请受理之后1-3个月内完成申请取证。随着每年软件著作权申请量的上升,国家对申请材料的要求也越来越严格,下面是软件著作权申请的一些相关注意事项,供大家参考。
▲申请人信息填写注意事项:1.个人软件著作权申请,姓名要与身份证信息保持一致;企业著作权申请,单位名称要和营业制造保持一致,法人信息与身份证保持一致。2.详细信息填写完成后,A4纸正式打印并盖上公章。
▲软件信息注填写意事项:1.软件全称必须以“软件”、“系统”、“平台”结尾,可在结尾后标注版本(例如“XXX软件”、“XXX系统安卓版”)。2.软件简称字数不可大于软件全称的字数。3.软件开发完成日期:不可写未来日期!企业申请著作权,填写开发完成日期不可以填写公司成立前的日期;开发完成时间距离公司成立时间不足半年,需要提供相关软件的前期开发声明。4.软件首发日期:填写日期必须在开发完成日期之后,但不可以写未来日期。5.软件技术特点:如实填写即可,建议100字以上,字数太少容易被要求补正。
▲说明书编写注意事项:1.文档页数建议在15页以上,添加页眉页码,标注软件全称。2.内容中的截图/文字如果涉及到软件著作权和软件版权归属相关信息,要和申请人/企业保持一致。
▲源代码文档注意事项:1.文档排版要求,除封面外,每页50行(图片页除外),每页添加页眉页码并标注软件全称。2.总数小于3000行的源代码需要全部提交;总数大于3000行,要提供软件源代码的前1500行和后1500行。
软件著作权保护期限是多久?
关于这一问题,小编整理了以下相关资料供您参考,下面跟着小编一起来了解下。
一、软件著作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的客体是指计算机软件,即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以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同一计算机程序的源程序和目标程序为同一作品。文档是指用来描述程序的内容、组成、设计、功能规格、开发情况、测试结果及使用方法的文字资料和图表等,如程序说明、流程图、用户手册等。
二、软件著作权保护期限根据我国旧的软件条例的规定,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为25年,截止于软件首次发表后的第25年的12月31日。虽然在保护期限届满前,软件著作权人可以向软件登记管理机构申请续展25年,但是最长保护期不超过50年。
我国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新的《软件条例》第十四条对上述规定进行了修改:软件著作权自软件开发完成之日起产生。自然人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自然人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软件是合作开发的,截止于最后死亡的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软件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软件自开发完成之日起50年内未发表的,本条例不再保护。
软件合肥著作权登记的详细流程是什么一般软件著作权等版权登记流程有:填写申请表--提交申请文件--缴纳申请费--登记机构受理申请--补正申请文件(非必须程序)--取得登记证书注释:如已登记软件的著作权发生继受(受让、承受或继承),权利继受方办理著作权登记时需先做软件著作权登记概况查询。(查询申请表可以到我中心网中的“软件登记特别提示”中下载)
1、填写申请表在中心网站上,首先进行用户注册,然后用户登陆,在线按要求填写申请表后,确认、提交并打印。
2、提交申请文件申请人或代理人按照要求提交登记申请文件。
3、缴纳申请费申请文件符合受理要求时,软件登记机构发出缴费通知,申请人或代理人按照通知要求缴纳费用。
4、登记机构受理申请申请文件符合受理要求并缴纳申请费的,登记机构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或代理人发出受理通知书及缴费票据。
5、补正程序根据计算机软件登记办法规定,申请文件存在缺陷的,申请人或代理人应自发出补正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提交补正材料,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经补正仍不符合《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第二十一条有关规定的,登记机构将不予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或代理人。
6、获得登记证书申请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后,申请人或代理人可登记我中心网站,查阅软件著作权登记公告。北京地区的申请人或代理人在查阅到所申请软件的登记公告后,可持受理通知书原件在该软件登记公告发布3个工作日后,到我中心版权登记大厅领取证书。申请人或代理人的联系地址是外地的,我中心将按照申请表中所填写的地址邮寄证书,请务必在申请表中填写正确的联系地址。
如何认定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的责任?网络著作权在著作权定律中是如何定义的?众所周知,著作权是一种基于文学作品的法定民事权利。那么,网络著作权在著作权定律中的定义是什么?
网络著作权的概念是指在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人享有的著作权权利。基于此,网络著作权包含两层含义:第一层,相对于传统作品,是指传统作品上传到网络时著作权人所享有的权利,这里特指信息网络传播的权利。针对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我国2001年修订的《著作权法》在第10条中增加了10多条关于著作权权利具体形式的规定,其中第12条是关于信息网络传播权,承认传统的著作权在网络等电子环境中享有受保护的地位。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号)第二条规定,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包括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的各种作品的数字形式。在网络环境下,其他在文学、艺术、科学等方面具有独创性,能够以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造性成果,应当受到人民法院的保护。根据这一司法解释,作品的数字形式和新的数字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任何媒体,无论是传统媒体还是网络媒体,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或法定许可条件,擅自复制、转载和传播他人作品,均构成对著作权人的侵犯,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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