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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做才能保护网络著作权?
网络著作权,是指著作权人对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在网络环境下所享有的著作权权利。那么我们该怎么做才能保护网络著作权呢?
网络著作权保护方法
1、注意自己的著作权保护要及时的清理我们电脑和其他用品的病毒,同时要留下自己的文章原创证明,这样我们在维护自己权利时候就会有理有据了。
2、对其网络作品进行登记根据《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的相关规定,网络著作权人可以将其网络作品在所属地区的著作权局进行合肥著作权登记。此外,《计算机软件登记办法》也有类似规定。应该说,著作权登记对于明确著作权权利归属、减少纷争、维护著作权交易安全有着积极的作用,在司法实践中也是证明力最强的证据。
3、借用新型技术手段网络著作权人可以主动利用一些技术手段,如目前较为流行的数字水印、电子签名等,对自己的网络作品进行标识。这样就使得作者的身份在作品传播过程中始终能够得到辨析。事实上,目前一种全新的、快捷方便的数字时代著作权自助保护方式——“时间戳”服务已经得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的认可,加盖了时间戳的数据电文(电子文件)可以作为有效的法律证据。因此,网络作品作者及时申请时间戳,获得第一时间作品存在及内容完整性证明,将有利于维护自己的作者权益。
4、提供创作网络作品的原始资料-申请文字或美术著作权网络作品作者可以提供与创作网络作品相关的文件或资料,一个作品的形成至少要经过思想阶段、构思阶段和表达阶段。比如文字作品,作者可以提供比如纸质手稿、创作时的文章大纲、思路图纸等,又比如摄影作品,则可以提供胶卷底片、数码照片原图等。总之,一切有助于证明作品的来源、作品的创作过程和作者的原创份的文件和资料都可以提交。
5、网络注册账号和密码验证这是目前司法实践中较为常见的一种认定方法。一般来说,网络用户注册后会获得账号、密码和网址,并只由其注册人掌握、使用。文章的上载、删除工作亦只能由注册人完成。因此,当事人只要能证明其能够顺利地登陆个人网络平台,并能完成修改密码、发表作品等操作,那么在无相反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可以确定他就是其网络虚拟身份对应的真实作者。同时,为了增强上述方法的证明力,当事人可以通过公证来提升相关资料的可信度。
6、由网站服务提供商提供网络著作权人身份的证明资料在网络上发表作品的作者,一般都需要利用相关网站服务商提供的服务和平台,比如注册成为某论坛的用户、使用网站的邮箱、使用网站提供的个人主页或空间。因此,如果法院认为网络著作权人自行出具的电子资料可信度低,则可以对网络服务商进行取证,要求网络服务商提供能够证明该著作权人的相关信息,如用户名、注册信息、邮箱地址等。
针对这个问题,下面就来好好的大家说一下,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求的人。
1.什么是软件合肥著作权登记?软件的著作权登记,是作者充分行使并保护自己软件著作权的前提条件和有力保障。一旦发生软件著作权争议,作者可以凭借《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主张自己的版权.
2.什么是专利?专利是由政府机关或者代表若干国家的区域性组织根据申请而颁发的一种文件,这种文件记载了发明创造的内容,并且在一定时期内产生这样一种法律状态,即获得专利的发明创造在一般情况下他人只有经专利权人许可才能予以实施。在我国,专利分为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类型。
3.软件著作权登记与专利的区别:
1.制度不同软件著作权采取登记制,基本是百分百可以通过的。专利采取审查制,必须满足专利授权的条件才行。
2.价值不同软著是对作品的外在表现形式进行保护,专利是对技术的功能,性能等进行保护.对于相同的软件,著作权的价值远小于专利的价值。
3.保护力度不同软件著作权与专利相比专利保护力度会大很多。
专利保护功能,软件著作权只保护代码。如果只申请软件著作权,对手看到自己的产品,自己编程序实现相同的功能,不侵权。如提交专利,对手生产功能相似的产品,侵权。
登记软件著作权的重要性
软件著作权是指软件的开发者或者其他权利人依据有关著作权法律的规定,对于软件作品所享有的各项专有权利。就权利的性质而言,它属于一种民事权利,具备民事权利的共同特征。软件著作权重要性
1、作为税收减免的重要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规定:“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计算机软件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2、作为法律重点保护的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第三十二条规定:“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要规范和加强软件合肥著作权登记制度,鼓励软件著作权登记,并依据国家法律对已经登记的软件予以重点保护。”比如:软件版权受到侵权时,对于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司法机关可不必经过审查,直接作为有力证据使用;此外也是国家著作权管理机关惩处侵犯软件版权行为的执法依据。
3、作为技术出资入股《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计算机软件可以作为高新技术出资入股,而且作价的比例可以突破公司法20%的限制达到35%”。甚至有的地方政府规定:“可以100%的软件技术作为出资入股”,但是都要求首先必须取得软件著作权登记。
4、作为申请科技成果的依据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科技成果登记办法》的通知第八条规定:“办理科技成果登记应当提交《科技成果登记表》及下列材料:(一)应用技术成果:相关的评价证明(鉴定证书或者鉴定报告、科技计划项目验收报告、行业准入证明、新产品证书等)和研制报告;或者知识产权证明(专利证书、植物品种权证书、软件登记证书等)和用户证明”。这里的软件登记证书指的是软件著作权的登记证书和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其他部委也有类似规定。
5、企业破产后的有形收益在法律上著作权视为“无形资产”,企业的无形资产不随企业的破产而消失,在企业破产后,无形资产(著作权)的生命力和价值仍然存在,该无形资产(著作权)可以在转让和拍卖中获得有形资金。
在线作品著作权的保护规则是什么?目前,人们对网络作品的保护还没有一个明确的概念,法律上也没有具体的保护规定,所以在互联网上经常可以看到抄袭的文章和类似的作品。哪些法规可用于保护网络工程著作权?互联网作品著作权保护网络作品著作权保护规定《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号)第二条规定,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包括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的各种作品的数字形式。
在网络环境下,其他在文学、艺术、科学等方面具有独创性,能够以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造性成果,应当受到人民法院的保护。根据这一司法解释,作品的数字形式和新的数字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任何媒体,无论是传统媒体还是网络媒体,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或法定许可条件,复制、转载或传播他人作品,均构成著作权侵权,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中国“著作权人”第9条规定:著作权人包括:①作者;②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根据这一规定,在线作品著作权的主题包括两类:作者和网站管理者。
作为一个作者,不用说他的作品享受著作权,而网站经理的整个网页享受著作权。网页,从文本、颜色到图形,都以数字形式排列和组合。此外,网页也可以被复制成有形的形式,如存储在计算机硬盘上和打印在纸上。网页在很大程度上吸引网民,因此网站管理者非常重视网页的设计,并经常对其进行改进。对于来自传统媒体和互联网的大量信息,网络管理者必须根据自己的需要进行分类和编辑。在这些过程中,网站管理者在智力、精力和材料上进行了大量投资。
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它应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而网站管理者应被视为作者并享有著作权的权利。网上作品让我们可以直接看到所有人在网上发表的作品,而不是像以前那样看每一部作品,我们需要在阅读前找到相应的书籍,这大大降低了阅读成本。然而,目前侵犯网络作品的行为非常普遍,我相信随着法律制度的完善,这种行为会离我们而去。网络作品著作权的保护是网民必须学会理解的事情。著作权相关保护条款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30日上午召开分组会议,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著作权法实施情况的报告。与会者表示,全面深入实施著作权法是促进文化繁荣、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的重要举措。在网络时代,我们应该用网络思维来面对著作权保护的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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