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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的标题能受到著作权法保护吗?

作者:安徽泰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10-02 08:24:55

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是指作者在文学、艺术和科学范围内进行创作,并能以文字、言语、符号、声音、动作、色彩等一定的表现形式固定于某种有体物上,并能复制使用的智力成果。根据《著作权法》第三条的规定,口述作品也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口述作品是指以口头语言组成而尚未以文字或录音形式固定下来的已公开的作品,包括授课、演讲、口头报告、即席致词和诉讼中的辩护词等。其中,“授课”通常是指老师在课堂上教授功课;

“演讲”是指在公众场所,以有声语言为主要手段,以体态语言为辅助手段,针对某个具体问题,鲜明、完整地发表自己的见解和主张,阐明事理或抒发情感,进行宣传鼓动的一种语言交际活动。授课、讲课属于以口头语言组成的已公开的作品,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所以也能产生著作权。口述作品虽未固定于某种有体物上,除众人皆知的外,也须符合能以某种有体物将其固定下来的条件,如能以纸张、磁带或录音笔等有体物将其记载、录制下来,否则也难以保护。

随着人们素质的不断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越来越强。越来越多的公民越来越重视法律,并不断学习和普及法律。越来越多的公民开始通过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最近,一些读者询问了关于著作权和版权的问题。今天,我们将告诉你著作权和版权之间的关系。著作权等于版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56条,著作权是版权。所以,从法律上讲,著作权就是版权。

一.为什么你说著作权意味着版权?在这个定律中,著作权表示版权。主要原因如下:

第一,无论是著作权还是版权的称呼,其规定基本相同。从世界各国的立法体例来看,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不仅包括文字作品,还包括其他作品,以及邻接权的内容。如果称之为版权法,保护的内容不是出版者的权利,而是作者的权利,保护的对象与著作权法基本相同。因此,称著作权法或版权法可能与不同国家的历史条件略有不同,但在本质上,它们有着相同的含义。

第二,在国际法领域,著作权和版权这两个词很常见,可以互换。例如,《伯尔尼公约》第2条的两个段落中使用了作者权利,这主要是由大陆法系发起的,在日语中被翻译成著作权的意思。在公约的英文文本中,这些地方都被版权所取代,并翻译成版权日语。

第三,从在中国的使用情况来看,著作权和版权也很常见,意思相同。就英文版权而言,香港的作者一般被翻译为版权,台湾的作者为著作权,mainlandChina的作者为版权和著作权。从已发表的论文和著作来看,虽然有些标有著作权法,有些标有版权法,但研究问题是一样的。

二.权利的类型和形式在过去的一百年里,作品的产权类型发展迅速。最初,简单的版权,表演权,由于电影的发明而公开发行的权利,由于广播和电视的发明而公开传播的权利,而今天,由于互联网的普及,公开传播的权利也随之而来。除了这些新型的著作权福利外,由于人类生活方式的改变,还出现了一些更传统的权利。在过去,书的所有者有权根据所有权出租它,这在规模上是有限的,对著作权人的利益影响很小。

但是,大型连锁出租书店的出现严重影响了著作权人的利益,所以书的出租权也应该考虑在内。一般来说,著作权人对他们的作品享有一些基本权利,其中一些是专有权。他们享有根据约定条件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其作品的专有权。作品的形式包括:书面作品;口头作品;音乐、戏剧、民间艺术和舞蹈作品;美术和摄影作品;电影、电视和录像作品;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地图和示意图等图形作品;计算机软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对于我们自己喜欢的音乐作品也是会多听几遍的,甚至有的人会用这些音乐作品下载之后用来盈利,其实在这个时候我们最好了解一下,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他人音乐作品构成侵权吗?想要了解此问题的朋友请跟着小编一起来看下吧。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他人音乐作品构成侵权吗?需要分情况。

1、关于制作视频、音频著作权法第22条第1款第1项规定,为了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属于合理使用。因此,只要仅用于您个人或您的家庭范围内,即便未经音乐作品或CD的权利人授权,也可以利用CD,网络分享音乐或您及您朋友的翻唱、演奏,制作视频、音频。但是,如果将这些视频或音频再传到网上的话,则构成侵权。

2、关于现场表演《著作权法》第22条第1款第9项规定,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费,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属于合理使用。因此,现场表演符合双免费,即观众免费以及演员免费,则不必取得权利人授权即可以使用。至于能否通过收取广告费抵消场租赁场地或乐器的开销,原则上没问题,是否构成侵权,还要看个案的具体情况。

3、另外,属于合理使用的,不仅不必取得权利人许可授权,也不必支付使用费。但是,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及出处,并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我国版权法里有规定对于侵权的例外,其中一部分是关于合理使用中的个人使用。

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他人音乐作品构成侵权吗?在以上的文章当中,对于这个问题小编已经为您做了详细的介绍,希望在您遇到自己喜欢的音乐作品时,或者说当你想要把自己喜欢的音乐作品拿出来做盈利的时候,能够首先考虑一下这个问题,以免会让我们有了侵权的行为自己还不知道。

作品的标题能受到著作权法保护吗?

文字作品、美术作品等都可以登记版权,那么它们的作品标题能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吗?文字作品的名称应属于作品的标题。作品的标题不仅限于文字作品的标题,还涉及音乐作品、美术作品等各类作品的标题。作品的标题能否成为著作权的客体,在整个世界范围还没有统一的规定。有的国家对其采取著作权的方法保护,有的国家采取其他方法给予保护,有的国家则不予保护。

在给予作品标题著作权保护的国家,也并非所有的作品标题都受著作权保护,而是视情况对作品的标题分别采用著作权法或者反不正当竞争法给予保护。例如法国1957年著作权法第5条规定:智力作品的标题,只要具有独创性,同作品一样受本法保护。即使在作品保护期届满后,任何人不得在可能引起混淆的情况下,以个人名义在同类作品上使用该标题。对于那些不具备独创性的作品标题,则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这里提出了一个问题:在给予作品标题著作权法保护时,如何界定标题的独创性。我国著作权法没有明确规定,标题可否作为单独的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鉴于国外的实践经验,如果只对具有独创性的标题给予著作权保护,在司法审判中就必须划定是否具有独创性的界限,这无疑给司法审判工作带来很大困难。因此,我们认为,作品的标题宜由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而不宜由著作权法保护。这样,不管标题是否具有独创性,只要被他人用于商业目的,都有可能寻求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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