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Contact us

  • 安徽泰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 联系人:王经理
  • 电话:17732605906(微信同步)

新闻中心

您的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 网络著作权被侵犯时如何维权?

网络著作权被侵犯时如何维权?

作者:安徽泰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10-10 08:34:45

承认软件著作权人身权的国家一般认为软件著作权人身权具有不可转让性、永久性的特点。对于软件著作权,大家也是了解得比较多得一个知识,软件著作权人身权是作者对其作品所享有的各种与人身相联系或者密不可分而又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软件著作权人身权是由作者终身享有的权利,下面小编为大家带来具体软件著作权人身权的特点内容。

一、软件著作权人身权的特点承认软件著作权人身权的国家一般认为软件著作权人身权具有不可转让性、永久性的特点。1、不可转让性。主张二元说的学者认为,软件著作权财产权是可以转让的,而软件著作权人身权则不可转让,如法国《软件著作权法》第6条规定:作者有权使其姓名、资格和作品得到尊重,上述权利是人身权利,人身权利是终生的、不可转让的、不可剥夺的权利这是二元说的代表。采用一元说的国家也认为软件著作权人身权具有不可让与性,德国1965年《软件著作权法》第29条规定:软件著作权除因处分之履行而转移,或遗产分割而转移于共同继承人;除此之外软件著作权不得转移我国《软件著作权法》虽对此无明文规定,但从《软件著作权法实施细则》中可以看出,其只规定了软件著作权财产权可以转移,事实上也说明软件著作权人身权是不能转移的。2、永久性。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间分永久保护的无限主义和限定保护期间的有限主义两种,软件著作权人身权的保护,有采取无限主义的,如前述法国《软件著作权法》第6条;也有采取有限主义的,如德国《软件著作权法》规定,软件著作权人身权仅及于软件著作权人死亡的一定期间,该期间与软件著作权财产权的保护期间相同,我国《软件著作权法》第20条规定: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因此,我国采取的是无限主义原则。3、不可剥夺性4、个别权能的可继承性(如发表权)

二、软件著作权人身权有那些内容1、发表权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所谓公之于众,是指披露作品并使作品处于为公众所知的状态,至于公众是否知悉或关注被发表的作品,则无关紧要,作品是作者的思想、观念、情感、理想、主张、价值观的反映,是否披露应当由作者抉择,软件著作权法规定这项权利专属于作者,其他任何人不得擅自行使这项权利,否则,属于侵权行为,发表权有以下几个特点:发表权只能行使一次;发表权通常不能转移;如果因作品而产生的权利涉及第三人的,发表权往往还受到第三人权利的制约。

2、署名权署名权是指作者在自己创作的作品及其复制件上标记姓名的权利,也称姓名表示权,软件著作权法规定,署名权系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3、修改权修改,通常是对已完成的作品形式进行改变的行为,既包括由于作者思想观点和情感倾向的改变而导致的对作品形式的改变,也包括在思想与情感不变的前提下对纯表现形式的改变,可见,修改是对思想或情感赋予新的表现形式的活动,包括局部的或全部的修改。因此,修改是再表现,与演绎派生创作不同,是对原作品的完善,是再创作活动,修改作品的权利理所当然的属于作者,但是,在有些情况下,出于社会利益的实际需要,修改权也可以由他人行使,比如,久负盛名的国际法软件著作权《奥本海国际法》,奥本海生前修改过一次,但他死后却由于国际关系和国际法的变化,由后人多次予以修改,修改权同软件著作权的其他权利一样,不是绝对的,通常修改权不能对抗物权,比如,作者如果想修改物权已转移给他人的美术作品,必须取得该物权人的同意,如果物权人拒绝,作者的修改权利则无从行使。

4、保护作品完整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其中既包括作品的完整性,也包括标题的完整性,歪曲,按《汉语大词典》解释,是故意改变事物的真相或内容;篡改则是用作伪的手段对作品进行改动或曲解,作品完整权同修改权有密切联系,在日本,其软件著作权法称作品完整权为作品的同一性保持权。

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是指按照著作权法的规定,凡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又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擅自利用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的行为。那么网络著作权被侵犯时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呢?

(1)先行登记或寻求集体管理组织保护

每个人精力都是有限的,为了减少权利被侵害所带来的负面影响,防范于未然,对于网络作品可以先行登记,作品自创作完成作者便享有著作权,实行自愿登记的制度,该制度易于解决因著作权归属造成的著作权纠纷,维护著作权人的利益。

目前我国共有五个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该组织基于著作权人的委托,具有与使用者订立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许可使用合同、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的权能,能集中维护著作权人的利益。

(2)及时通知网站管理者删除违法信息

当我们在发现自己的著作权被侵犯,可以及时通知网页进行删除,如果网络管理者为删除违法信息则同侵权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网络管理者亦可在侵权人的认为自己行为合法的情况下恢复作品,这时应及时的寻求司法救济。

(3)诉请证据保全

因互联网世界极易复制、转移、删除和销毁,因此权利人可以在诉前申请人民法院作出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的裁定,再在15日向法院起诉。侵权人性质严重、社会危害性大的,亦可向公安机关保安,走刑事诉讼的途径。

网络著作权的保护不仅仅靠的是法律制度的维护,更需要社会公众从认知角度改变对网络著作权的认识,不传播、使用、接触从非法渠道获取的作品。这不仅是维护他人的权利,同时是在为自己权利的维护创造更好的社会环境。

安徽版权登记中很重要的五个问题:

1、办理了版权业务是否不需要办理商标了?版权是否可以在各种商用场合替代商标?

版权和商标是两个完全不同的范畴,主要体现在保护对象上。商标保护的是logo的使用商品及类别,而版权保护的是logo本身。而且下证机构不同。版权可以用在各种商用场合,但是不能替代商标。

2、版权办理时间需要多久?

一般情况是1个月左右。

3、版权如何使用?

可以使用在任何产品上,在版权左上角或者右上角上打上©的标志去使用。主要作为扩大logo使用范围及举证使用。因为版权保护的是logo本身,和商标相比,在使用时有较大的自由,可以在任意商品、服务对象上使用;另外倘若对方涉嫌侵害自己的版权,则可以通过版权证书向有关部门提请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4、说到版权的全面保护,很多客户会提到一些知名品牌,把版权日期提前后能否注销别人的商标,同时也担心别人把自己的logo登记版权后,来注销自己的商标?

将版权日期提前后,可以通过版权登记证书在他人商标公告期内提出异议。但针对知名品牌的商标无效申请除了版权外,还需要更多的证据材料,如使用证据等。同理,当自己logo被他人登记版权后,也可以提请该商标无效。

5、只登记版权不注册商标行不行?

商标主要使用在产品上,只有通过注册才能享有商标专有权,不注册就没有商标专有权。未注册的商标不能属于企业的无形资产,也不能通过国家商标局得到保护。没有商标的产品不能进入正规商场销售。而且,如果只是登记版权,别人也可以抢注成为商标,如果要拿回商标权只有通过撤销或维权。所以,应该化被动为主动,在申请商标的同时,登记版权,预防别人抢注。

现在我们在电视上看到的电视剧,在网上看到的小说,在图书馆里见到的各种书籍,听到的歌,他们都是有着著作权,受到法律保护的。那么,著作权保护地域范围是什么呢?

一、著作权保护地域范围划分《著作权法》第三条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四)美术、建筑作品;(五)摄影作品;(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八)计算机软件;(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二、著作权的内容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著作权包括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

(一)人身权(亦称精神权利):著作人身权是指作者通过创作表现个人风格的作品而依法享有获得名誉、声望和维护作品完整性的权利。该权利由作者终身享有,不可转让、剥夺和限制。作者死后,一般由其继承人或者法定机构予以保护。根据中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人身权包括: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布于众的权利;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包括:(1)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作者有权发表或不发表其作品,在不同场合发表;(2)署名权,以在其作品上署真名、假名,或不署名,或以后署名;(3)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比如授权出版社的编辑修改;(4)保护作品的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他人不得分割、断章取义、歪曲、篡改;

(二)财产权(经济权利):著作财产权是作者对其作品的自行使用和被他人使用而享有的以物质利益为内容的权利。

通过以下方式获得经济效益:复制、翻译、改编、表演、广播、展览、拍制电影、电视或录音等;

(1)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临摹、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数字化或非数字化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权利;

(2)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3)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中的程序本身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除外:

(4)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5)表演权,即通过演员的声音、表情、动作在现场直接公开再现作品,以及通过放映机、录音机、录像机等技术设备间接公开再现作品或者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6)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7)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8)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9)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首次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10)改编权,即在原有作品的基础上,改变原作品的表现形式,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11)翻译权,即将原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12)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13)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版权所有:安徽泰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网站地图  技术支持QQ/微信:17665341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