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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合肥著作权登记的常识
软件合肥著作权登记的常识
下面主要介绍关于登记的常识:
一、不登记软件著作权是否就不能取得著作权?软件如果不登记可以取得著作权吗?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五条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所开发的软件,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条例享有著作权。由此可见,软件与是否取得著作权没有任何的关系。关于著作权的取得,各国的立法中主要有两种做法:1、自动取得制度,2、注册取得制度。我国采用的是自动取得制度,即以作品的完成时间作为著作权取得的时间界限,作品完成即取得著作权,不需要履行任何手续。完成并不要求是全部完成,如果是部分完成则对完成的部分享有著作权。《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五条规定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条理享有著作权,正是自动取得制度的体现。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规定,我们可以得到这样的结论:软件著作权登记并不是软件取得著作权的前提条件,软件只要完成(包含部分完成)即自动享有著作权,受法律的保护,软件著作权是否经过登记与是否可以取得著作权没有任何的关系。
二、计算机软件是不是必须进行著作权登记?根据相关法规,软件著作权是否登记完全取决于自愿。2002年开始实施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七条规定:软件可以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软件登记机构办理登记。软件登记机构发放的登记证明文件是登记事项的初步证明。该条规定说的是可以,也就是说,软件著作权登记不是强制的,是否登记完全取决于当事人的自愿。
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登记的是什么?《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软件著作权登记、软件著作权专有许可合同和转让合同登记。根据该条规定,软件著作权登记的范围是:1、软件著作权,2、软件著作权专有许可合同,3、软件专有转让合同。
四、软件著作权怎么登记《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里有详细的规定,即国家版权局主管全国软件著作权登记管理工作,而国家版权局认定中国版权保护中心为软件登记机构。单位与个人可以直接到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软件著作权登记部办理,也可以委托代理机构代为申请办理,两种方式各有优劣。
五、软件著作权登记有什么意义?软件著作权登记需要支付一定的登记费用的,而且登记的程序比较烦琐。不过,软件著作权登记尽管不再是强制性的要求,但是著作权登记还是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1、作为软件得到重点保护的依据《国务院〈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第三十二条规定: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要规范和加强软件著作权登记制度,鼓励软件著作权登记,并依据国家法律对已经登记的软件予以重点保护。
2、作为税收优惠的依据根据《国务院〈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文件,国家对已经登记的软件将会予以重点保护,并享受有关税收、知识产权、融资、进出口、人才吸引等若干的优惠政策。
3、作为技术出资入股《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计算机软件可以作为高新技术出资入股,而且作价的比例可以突破公司法20%的限制达到35%。现在有的地方更规定软件可以作价100%以技术出资的规定。不过一般都要求软件著作权应当取得登记。
4、作为申请科技成果的依据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科技成果登记办法》的通知第八条规定:办理科技成果登记应当提交《科技成果登记表》及下列材料:(一)应用技术成果:相关的评价证明(鉴定证书或者鉴定报告、科技计划项目验收报告、行业准入证明、新产品证书等)和研制报告;或者知识产权证明(专利证书、植物品种权证书、软件登记证书等)和用户证明。这里的登记可以理解为著作权的登记,其他部委也有类似规定,以软件申请技术成果应当递交软件登记证书。
除此之外,软件著作权登记还有更为现实的意义,就是享有软件著作权证明作用。软件由一系列的代码组成,称为源代码,其可以无限制的复制。软件著作权所保护的是源代码,一般认为谁持有源代码,谁即是著作权人。由于源代码的可复制性,不象复制纸质材料那样可以区分原始与复制件,假使源代码保密不严,就很难区分著作权人。如果尽早进行著作权登记,取得《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这就是初步的权利证明,在发生软件著作权争议时,《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是主张软件权利的有力武器,同时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司法保护的最好证据,而对方要证明《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并非真正软件著作权人,在举证上具有相当大的难度。在进行软件著作权贸易时,《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作为权利证明,也有利于交易的顺利完成。
软件著作权是什么
软件的开发者或者其他权利人依据有关著作权法律的规定,对于软件作品所享有的各项专有权利。为什么需要软件著作权?
软件得到重点保护的依据;提起诉讼、司法保护的前提;软件作品作为技术出资入股的前提;权利人享有各项优惠政策的前提条件。
从现今国内立法来看,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132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由此确立了民事侵权的过错责任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
我国《著作权法》仅列举式规定了侵犯著作权的侵权行为类型,对著作权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学者们大多参照民法通则及民事基本理论对著作权侵权归责原则进行定性和分类,目前著作权法学界有关著作权侵权归责原则存在如下两种主流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著作权侵权归责原则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①。另一种观点认为,我国著作权侵权归责原则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②。笔者倾向于认同第二种观点。
本文中,笔者将从著作权侵权行为的特点与归责原则的性质入手分层阐释著作权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
音乐版权是什么和保护期是多久?完善数字音乐版权的法律保护路径在网络上可以免费下载歌曲,但是现在很多歌曲是需要我们付费进行下载的。这种变化实际上体现了我国对于音乐版权的保护。那么,音乐版权保护期是多久?下面就让小编带大家来了解一下吧。将下文为大家详细解答。音乐版权保护期
一、什么是音乐版权?音乐著作权是指音乐作品的创作者对其创作的作品依法享有的权利。主要包括:音乐作品的表演权、复制权、广播权、网络传输权等财产权利和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精神权利。
二、申请作品合肥著作权登记应当提交的材料及要求:(1)按要求填写完整的作品著作权登记申请表;(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3)权利归属证明;(4)作品的样本(可以提交纸介质或者电子介质作品样本);(5)作品说明书(请从创作意图、创作过程、独创性三方面写,并作者签字)。
三、音乐版权的办理时限版权登记机构受理登记申请后30个工作日办理完成。需要补正材料的,申请人自接到补正通知书后两个月内完成补正,登记机构自收到符合要求的补正材料后30个工作日办理完成。
四、音乐版权保护期著作权法规定的音乐著作权的保护期指的是音乐作品的词曲作者、改编、翻译等创作者对其创作的音乐作品享有专有权的保护期限。
保护期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过了保护期的音乐作品可以免费使用,但作者的署名权、保护作品的完整权、修改权等人身权永远受保护。音乐版权也就是音乐著作权,是音乐作品的作者对作品享有的所有权利。
我国法律上规定了音乐版权保护期,通过上文小编的介绍,我们得知音乐保护期是直到音乐作品的作者或者合作作品中最后死亡作者死后的第50年的12月31日。当音乐作品的版权过了保护期,我们就可以免费使用音乐作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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