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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音乐著作权费用是多少?
申请进行版权登记的,有一定的受理范围,具体包括文字作品、音乐作品、录像作品等等。那么文字作品合肥版权登记申请流程是怎样的?
文字作品版权登记申请流程:提交申请版权登记的作品
向国家版权局提交自己想要申请版权登记的作品。
文字作品版权登记申请流程:进入版权登记程序
由作者本人或代理人将相关的申请材料递交到国家版权局,并且填写版权登记申请表与版权登记保证书,如果通过审核后没有异议的,版权局将会在一个月内办理登记并且颁发作品登记证书。
文字作品版权登记申请流程:提交申请版权登记的材料
(1)版权登记申请人的身份证和工作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2)办理作品自愿进行版权登记的手续申请书。
(3)版权登记作品说明:主要是简述作品的内容与创作的过程。(说明书必须有作者的亲笔签名)
(4)版权登记作品的原件及复印件。
(5)版权登记的权利保证书。
文字作品版权登记申请流程:缴纳版权登记的费用
如果审核通过后,版权局会下发缴费通知单,然后申请人或者代理人需要按照通知的要求缴纳相应的版权登记费用。
文字作品版权登记申请流程:正式受理版权登记申请
所交的版权登记申请符合登记要求并且缴纳过相应的申请费用后,版权局会正式受理。
文字作品版权登记申请流程:版权登记审查
在正式受理后,版权局将会进行一系列的标准审查,查看申请是否有问题或者是否是作者本人申请的。
文字作品版权登记申请流程:下发版权登记证
待审查通过后,大概在两个月的时间内,版权局会下发《版权登记证》。
需要注意的是间接争取需要满足合法性、关联性和真实性,所提供的间接证据必须能串联起来得到唯一性的结论,且与代证事实必须一致,没有矛盾。
第一,原告软件著作权有效存在的证据。原告可以提供软件的软件登记证书、软件设计文档、受让或者继承的证明、目标程序和源程序、发表的证据等。其中最有力的证据就是软件登记证书。尽管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是随着软件的创作完成自动产生的,著作权人对软件合肥著作权登记是对软件享有著作权的初步证明。被告几乎不可能从这一方面下手证明该软件的著作权不属于原告。
第二,发生侵犯软件著作权行为的事实。执法机关在现场检获的侵权软件是最有效的直接证据。但由于非法复制软件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大部分侵权人也有很强的警觉,因此很难人赃俱获、原告也可以向法院提供被告销售侵权软件的提单、发票、侵权软件与被侵权软件的对比情况、宣传资料等间接证据证明被告的侵权行为。需要注意的是间接争取需要满足合法性、关联性和真实性,所提供的间接证据必须能串联起来得到唯一性的结论,且与代证事实必须一致,没有矛盾。被告如果想要对原告作出反驳,也可提供己方软件的源程序及目标程序,还有些案件需要当庭对双方软件进行演示对比。
第三,原告被侵权后的经济损失。通过原告账务账簿中侵权前后软件销售量的对比以及被告账务账簿中侵权软件的生产成本。销售价格和销售数量等可以推定原告在软件著作权被侵犯后遭受的经济损失。
第四,被告的主观过错。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原告还需要证明被告的主观过错。在过错归责原则下,被告主观上存在过错是其承担责任的依据之一,对于被告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应当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而现实中,原告要证明被告主观上有过错比较困难,因为,无论故意还是过失,都无法直接揭示出来,只能通过对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的判断来进行间接地证明。虽然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涉及到商业秘密的法律规范中均未对商业秘密侵权诉讼的归责原则进行规定,但是从该法第10条对侵权行为的类型的规定中,可以看出该法倾向于采取过错归责原则,因为盗窃、利诱、胁迫等不正当手段、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违反约定、明知或应知等行为方式,均应当为故意或过失而为之,所以,原告可以通过被告侵权的外在表现判断其主观形态。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申请需要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与经验。因此可根据实际情况判断是否需要找代理机构,如果申请的软件技术含量很高,就需要找资深的专业人士指导。申请登记时,需要专业人士帮助把握软件的申请流程和方式以及公布时的操作。
软件著作权使用许可合同简称软件许可合同,是指软件著作人许可他人行使其软件著作权的合同。许可他人行使软件著作权的,应当订立许可使用合同。许可使用合同中软件著作权人未明确许可的权利,被许可人不得行使。许可他人专有行使软件著作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没有订立书面合同或者合同中未明确约定为专有许可的,被许可行使的权利应当视为非专有权利。
许可使用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许可使用的权利种类;(二)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或者非专有使用权;(三)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期间;(四)付酬标准和办法;(五)违约责任;(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著作权合理使用有误区,万万踩不得
著作权合理使用是指在特定的条件下,法律允许他人自由使用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而不必征得权利人的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的合法行为。
著作权合理使用误区
1、只要注明版权所有者,我的使用就属于合理使用。在合理使用分析中,“转化性”通常是一个关键因素。但是,单纯注明受版权保护作品的所有者,并不能让非转化性资料归为合理使用的范畴。加入“所有版权归作者所有”和“非本人所有”之类的声明并不代表您对资料的使用就属于合理使用,也不代表您拥有了版权所有者的许可。
2、在他人作品中增加自己的原创内容,就是对他人资料的合理使用。即使您将自己的内容添加到他人的内容中,也不能在合理使用的法庭辩论中占优势,特别是在您的创作并没有向原创作品中添加新的表述、含义或讯息时更是如此。
3、“娱乐性”或“非盈利性”的使用自动归为合理使用。法院会仔细研究您的使用目的,以评估是否为合理使用,但是也同时需要考虑其余三项因素。例如,在合理使用的裁定标准中,声明您上传的视频“仅供娱乐”并不能扭转其实质。同样,尽管“非盈利性”的使用在合理使用分析中会得到优待,但是并不表示它就属于合理使用。
4、在视频中发表了免责声明,我的使用就属于合理使用。单凭几项声明无法符合合理使用原则。在您的视频中发布合理使用的四项因素,或者加入“无意侵犯版权”等语句,并不是免除版权侵害声明的保护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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