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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摄影版权登记申请怎样办理?
著作权合同纠纷怎么处理,著作权纠纷的法律救济途径有哪些
著作权是知识产权的一种,前两年抄袭剧盛行,原作者为维权苦不堪言,因为著作权的诉讼费用成本高,诉讼时间长,许多被侵权的原作者维权困难。那么著作权合同纠纷怎么处理,著作权纠纷的法律救济途径有哪些呢?下面跟着合肥版权登记小编一起了解一下吧!
一、著作权合同纠纷怎么处理,著作权纠纷的法律救济途径有哪些?著作权人和邻接权人发现自己的权利遭受不法侵害时,可通过调解、仲裁、诉讼的方式解决侵权纠纷。
1、调解
调解,是指发生纠纷时,在调解组织的主持下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纠纷解决方式。调解组织可以是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部门,也可以是其他社会团体和群众组织。著作权侵权纠纷和合同纠纷都可以通过调解解决。调解协议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性,不能予以强制执行。达成协议后,一方反悔,不同意按调解协议执行的,调解协议即失去效力,当事人可通过诉讼来解决纠纷。
2、仲裁
仲裁,是指仲裁机构依照一定的仲裁程序对当事人的纠纷进行裁决的纠纷解决方式。著作权的仲裁由著作权仲裁机构进行,主要适用于对著作权合同纠纷的解决,而且在著作权合同中必须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如果没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不能进行仲裁。著作权仲裁机关所作出的仲裁具有法律上的强制力,一方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诉讼
著作权的诉讼,是指通过向人民法院起诉,利用诉讼程序解决著作权纠纷的一种方式。诉讼是我国《著作权法》所规定的解决著作权纠纷的主要方式。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当事人之间调解不成以及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反悔的,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诉,此外,执行仲裁申请的人民法院发现仲裁裁决违法的,有权不予执行,当事人也可以就合同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著作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时效期间的起算日从著作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犯时开始计算。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对于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可以没收违法所得、侵权复制品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财物。
我国《著作权法》还规定了有关于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的证据保全措施。为制止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保全措施的规定,有利于被侵权人权利的保护,也有利于法院对案件的审理。我国《著作权法》还规定,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权利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这样的规定有利于对著作权人利益更好的保护,使著作权人责令停止侵害的措施更加有效。
二、著作权纠纷案件法院管辖如何确定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
1、著作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是指大量或者经营性储存、隐匿侵权复制品所在地;查封扣押地,是指海关、版权、工商等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侵权复制品所在地。对涉及不同侵权行为实施地的多个被告提起的共同诉讼,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被告的侵权行为实施地人民法院管辖;仅对其中某一被告提起的诉讼,该被告侵权行为实施地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2、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的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
3、涉及域名的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该域名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
4、著作权权属纠纷案件,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5、著作权合同纠纷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认定
根据著作权保护的特点,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认定可分为以下几步:
1、对原告作品的分析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著作权的产生采取自动保护原则,即作品一经创作完成,著作权即告产生。因此,与专利、商标等其他类型的知识产权侵权认定不同,著作权侵权认定还涉及到权利的有效性问题。?一部拥有有效著作权的作品必须同时具备下述条件: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范围;具备独创性;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只要有任何一个条件不具备,原告作品就不受著作权法保护。这样,被告当然未侵权。如果原告作品同时符合上述条件,则该作品享受著作权法保护。
2、对被控侵权作品及被告使用方式的分析对被控侵权作品的分析,可适用以下两个标准:一是接触,即接触前一作品的机会;二是实质相似,即应受著作权保护部分实质相似。其中,后者是认定的重点。在认定原、被告的作品是否实质相似时,应将原告作品中受著作权保护的部分与被告作品的相应部分进行对比,判定两者是否实质相似。
软件开发完成之后,软件开发的著作权人就可以办理软件合肥著作权登记申请。我们经常使用的桌面软件、网站、APP等都是可以申请软著的。但并不是所有开发完成的软件都可以正常登记软件著作权。
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软件著作权自软件开发完成之日起产生。《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七条规定,软件著作权人可以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软件登记机构办理登记。软件登记机构发放的登记证明文件是登记事项的初步证明。
同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第七条规定,申请登记的软件应是独立开发的,或者经原著作权人许可对原有软件修改后形成的在功能或者性能方面有重要改进的软件。由此可见,并不是所有的软件开发完成后都能进行软件著作权登记。有以下6类软件不能进行软件著作权登记:
1.未经原著作权许可对原有软件进行修改或翻译后形成的软件未经许可进行修改的软件侵犯了原著作权人的“修改权”等合法权利,属于侵权软件,不能进行软件著作权登记。
2.使用了GPL开源许可证开源软件的二次开发的软件GPL协议的主要内容是只要在一个软件中使用GPL协议的产品,则该软件产品必须也采用GPL协议,既必须也是开源和免费。
3.存在版权纠纷的软件就在版权纠纷的软件是不能登记软件著作权的,需要先解决好版权纠纷问题,确定版权归属后才能正常登记软件著作权。
4.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软件涉及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是不能登记软件著作权的。
5.彩票类软件彩票类软件以前是可以登记软件著作权的,自2020年初开始就不能登记软件著作权了。
6.图形化的源程序软件单纯的图形化的源程序是不能作为申请软件著作权的程序鉴别材料,需要转换为指令序列或语句序列的形式后才能申请软件著作权。
因此,在软件办理软件著作权登记前,我们需要检查软件是否存在上述6类情况,以免浪费人力财力,而且不能取得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国家版权交易中心:软件著作权转让的特点有哪些?关于软件著作权转让大家了解多少呢?是否有进行过此类著作权转让呢?那软件著作权转让的特点又是怎样的呢?下面,就让来和大家好好的说一说关于软件著作权转让特点的相关内容。
国家版权交易中心:软件著作权转让的特点有哪些?软件著作权的转让有以下几方面的特点:
1.著作权的转让对象限于著作财产权。著作人身权是带有人身性质的权利,因而其本身是不可转让的,永远属于著作权人所有;著作权转让的是著作财产权中的一部分或全部。
2.著作权转让与作品的载体所有权无关,也就是说著作权的转让,并非作品原件物权的转让。如果转让行为涉及对作品原件的使用,在使用完毕后,应当将该作品原件返还原著作权人或原件的合法所有人。比如,转让小说出版权,受让人在用完小说手稿之后,应当将手稿返还原著作权人或手稿之物权所有权人。
3.著作权的转让与著作权许可使用有严格的区别。著作权许可使用不改变著作权的主体,著作权转让则发生著作权主体的变更;著作权被许可使用人必须依赖于许可人权利的存在才能对抗第三人,著作权受让人则可以独立地以自己的著作权对抗第三人的侵犯。
4.著作权转让的权利内容可以有多种选择。比如,就一部小说而言,著作权人可以将其不同艺术形式的改编权转让给不同的人,也可以将其不同文字的翻译权转让给不同的人,还可以把其在某一地区复制发行作品的权利转让他人。
5.转让著作财产权的行为,应当视为著作人身权同时行使完毕。通常著作人身权是不能转让的,但在实践中,作者以外的著作权人行使著作财产权时总是要遇到著作人身权问题的困扰。在这种情况下,应当认为在著作财产权被转让以后,与行使该项著作财产权有关的著作人身权,已经由原著作权人用尽。
6.著作权的转让是一种重要的民事行为,要涉及双方当事人多方面的权利和义务问题。为确保转让的公平与真实合法,我国和大多数国家的著作权法要求,转让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7.著作财产权转让究竟是全部转让,还是部分转让,以及转让的地域范围,应当依照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加以约定。如果著作财产权转让合同约定不明确的,法律应当推定未转让,以避免争议。
8.著作权转让导致著作权主体的变更,每转让一次著作权,就新增加一个著作权主体,因此,在一件作品上可以同时存在包括作者在内的多个著作权主体。国家版权交易中心:软件著作权转让的特点有哪些?在上文中已经详尽为大家解答,若是大家对此还存有疑惑,或者想要进行著作权转让的话,那么欢迎前来进行详细咨询了解,我们会为客服时时在线为您答疑解惑。
我国著作权法保护原创性作品的合法权益,但并不是所有的原创性作品都受保护,只因这些作品虽然具备原创性,但并不能称之为知识产权,不是私人的,也不是法人的,而是具备公共性质。对于在作品上的权利,英美国家称之为版权,而在我国则叫做著作权。我国法律对著作权的保护包括了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同时也规定了一定的保护期限,下面就给大家说说在版权法中不受著作权保护的对象有哪些?
1、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著作权法》第四条规定,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其中“依法”,是指依据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第八章广播影视作品著作权法律的规定;其中的“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即含有法律禁止的内容而被政府主管机关明令禁止的作品。此处“禁止”必须作严格理解,作品因内容不当而被传播媒介拒绝采用,不属此列,电影、电视剧未经审查或者审查未通过,也不是被“禁止”,都应受著作权法保护。
2、立法、行政和司法性质的文件。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都不适用著作权法保护。其目的在于使这些作品尽可能广泛地、不受阻碍的传播,以利于公众使用,规范公民的社会行为,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是指通过报纸、期刊、电台、电视台等传播媒介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由于缺乏独创性,并且需要迅速在全世界传播,也不适用著作权法保护。但如果在新闻内容中融进了作者的思想观点或者形象描写,如新闻综述、新闻评论、报告文学等则适用著作权法保护。
3、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及公式。这类作品通常没有创造性特征或只具有社会一般常识性特点,属于人类改造自然、改造社会的共同精神财富,不能为任何人所有,故不适用《著作权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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