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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东软件著作权登记如何查询?
一、软件著作权保护的内容
软件著作权人的权利通常包含下列内容:
①发表权,即决定软件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②开发者身份权,即表明开发者身份的权利以及在其软件上署名的权利。
③使用权,即在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以复制、展示、发行、修改、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其软件的权利。其中的翻译是对软件文档所用的自然语言的语种间的翻译。
④使用许可权和获得报酬权,即许可他人以上述方式使用其软件的权利和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⑤转让权,即向他人转让上述使用权和使用许可权的权利。
任何其他人若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行使了这些权利,将构成侵害他人著作权的行为,应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并将受到没收非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
二、软件著作权保护的方式
为促进我国软件产业发展,增强我国信息产业的创新能力和竞争能力,国家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鼓励软件登记,并对登记的软件予以重点保护。计算机软件合肥著作权登记证书是软件著作权有效或登记申请文件所述事实的初步证明。
我国借鉴国际先进管理经验,实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制度。
1.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人通过登记,通过登记机构的定期公告,可以向社会宣传自己的产品。
2.在发生软件著作权争议时,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是主张软件权利的有力武器,同时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司法保护的前提。
3.在进行软件版权贸易时,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作为权利证明,有利于交易的顺利完成。同时,国家权威部门的认证将使您的软件作品价值倍增。
4.合法的在我国境内经营或者销售该软件产品,并可以出版发行。
5.申请人可享受产业政策所规定的有关鼓励政策。
侵犯软件著作权应当承担责任的行为
(一)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的;
(二)向公众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著作权人的软件的;
(三)故意避开或者破坏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的;
(四)故意删除或者改变软件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
(五)转让或者许可他人行使著作权人的软件著作权的。
有上述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并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著作权也就是版权,在作品创作完成时便自动产生。换言之,无论作品登记与否,作品的版权都受国家著作权法的保护。既然如此,为啥还要多此一举进行合肥著作权登记呢?下面就跟着小编一起来看看为什么要进行版权登记。
一、著作权登记的好处
1、保护期限长版权的保护期限最长,如权利人为个人,即作者一生及其后50年;如权利人为单位,即50年;都是从作品完成之日起计算。
2、反盗版维权行动的前提条件在著作权纠纷中,著作权登记证书是强有力的武器,能够维护作者的合法权益、其他著作权人以及作品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是对权利的初步证明,也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司法保护的前提。
3、可用来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著作权登记可用来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还可以申报“软件企业的认定和软件产品的登记”。以此享受国家简政降税补贴政策,同时是企业创新能力的体现,也是提高企业市场有效竞争力的重要条件。
4、证明归属权涉及到版权转让、许可使用、交易等操作时,就需要证明归属权,这时候要用到著作权登记证书,它有利于作品、版权的许可、版权的转让、软件作品的传播、经济价值的实现、交易的成功。
5、保护商标归属权商标的归属权可以用版权来证明,避免因归属权问题而使商标失效。特别的,当商标暂时不能实现全面覆盖的时候,版权能起辅助保护作用。
二、著作权登记在版权纠纷中的作用
1、碰上版权纠纷时,首先需要证明这部作品的版权的所属权人是自己,这时候的版权登记证书就是强而有效的凭证,和我们的户口一样的有效凭证。2002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第7条规定:“当事人提交的著作权登记证书可以作为证据”,点明了版权登记证明的效力。
2、创作者如果需要许可使用、版权转让的时候,就要提供版权权利证明,来和对方签订合同。创造者应该提高版权意识,做好版权保护是第一要务。在现如今这个版权商业价值日益突出的时代,一切商业化的作品,及时做好版权登记或者备案是当务之急。例如艺术作品,音乐作品、摄影作品、文字作品、电影作品等等。
因此,作品完成之后及时的著作权登记是保护作品的手段,首先它能保护原作,而且注册成本也不高,不仅具有先行使权、保护范围广的优势,而且可以针对侵权方提出异议和撤销权,这绝对是一本万利的好买卖!
版权即著作权,当一部作品自完成之日起就自动获得了版权。对此,就引发了一个对版权保护的问题,大多数人都不理解为什么要多此一举,进行版权登记保护呢?NO.1加强了对著作权人的保护,明确作者与作品使用者之间的关系
作者创作作品,一方面是自己的兴趣,为了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另一方面也是为了获得经济利益。作者完成作品创作之后是希望作品能产生经济价值,这就涉及到转让他人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让作品流入产业市场的问题。但受让人或被许可人与作者进行协商时,一般都会要求作者证明其所提供的作品是作者的原创,即改作品的权属归出让人所有。受让人或被许可人当然也不希望自己将作品投入产业市场后被他人起诉侵犯著作权。为了交易的顺畅和安全,作者必须证明自己是作品的所有人。所以如果作者的作品进行了合肥著作权登记,作者的著作权登记证明书就会使被许可人消除顾虑,安心与作者进行交易,这样也促进了作品的使用
NO.2加强了对著作权的行政保护
作品版权登记可以有效地维护作者和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其提供的版权登记证书,可以为权利人在打击侵权盗版时起到证据作用。作者申请作品的著作权登记是对作品者著作权保护的第一步;第二,各地版权局通过公布这些登记的作品,建立登记作品的信息查询系统,使潜在的作品购买者能够查询到这些登记信息;第三,各地版权局对已经登记的作品要利用法律手段加强对这些作品的保护,特别是这些作品被侵权(如盗版)时能通过强大的行政力量打击倒版,维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对于数字作品来说,进行作品著作权登记显得更为必要。因为像数码照片、彩铃彩信、博客文章等之类的数字作品在网络环境下极易复制,从而使得这些作品的盗版更加容易。这些作品进行著作权登记后借助行政机关的力量才能更好地保护著作权人的利益。如北京数字作品著作权登记平台的建设就加强了确认版权权利归属能力,有效地保护数字作品不被非法篡改,有力地打击了网络侵权行为,提高了执法部门对著作权的管理。
NO.3为司法机关解决著作权争议提供初步证据
作品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有助于解决因著作权归属造成的著作权纠纷,并为解决著作权纠纷提供初步证据,特制定本办法。”当著作权人被侵权需要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是作品的权利人时,著作权登记所发给的著作权登记证书可以起到初步证明作用。如前所述,我国著作权实行“自动生效”原则。
当发生著作权纠纷时,虽然可以提供手稿和有关协议予以证明,但对于有些没有发表的作品要证明自己是原始创作人有很大的难度,提供证据也存在很大的困难。如果进行了著作权登记,由各地作品登记机构对作品归属进行审查,经过审查后进行的作品登记更加客观,更具有证明效力。如北京市版权局在作品申请登记时进行类似于实质审查的审查,要求作者必须亲自到版权局讲述自己的创作经历,版权局对作者的创作能力进行审查。还要求作者提供作品说明(简述作品内容与创作过程),经过这样比较严格审查后所签发的著作权登记证书证明力是比较强的。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很多法院在处理著作权纠纷时,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推定著作权登记证书登记人就是真实权利人,这也是对作品登记的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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