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巢湖作品著作权登记办理过程是怎么样的?
《计算机软件合肥著作权登记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软件著作权登记、软件著作权专有许可合同和转让合同登记”,根据该条规定软件著作权登记是:软件著作权、软件著作权专有可合同、软件专有转让合同,也可以归为两类,著作权登记和合同登记,本文只探讨软件著作权登记。
一、软件著作权登记的是什么《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软件著作权登记、软件著作权专有许可合同和转让合同登记,根据该条规定软件著作权登记是:软件著作权、软件著作权专有可合同、软件专有转让合同,也可以归为两类,著作权登记和合同登记,本文只探讨软件著作权登记。
二、软件著作权登记与取得著作权什么关系软件著作权规定: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条例享有著作权。关于著作权的取得主要有两种做法:1、自动取得制度2、注册取得制度我国采用的是自动取得制度,自动取得制度,以作品的完成时间作为著作权取得的时间界限,作品完成即取得著作权,不需要履行任何的手续,完成并不要求是全部完成,如果是部分完成则对完成的部分享有著作权,《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五条规定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条理享有著作权正是自动取得制度的体现,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规定,我们可以得到这样的结论:软件著作权登记并不是软件取得著作权的前提条件,软件只要完成(包含部分完成)即自动享有著作权,受法律的保护,软件著作权是否经过登记与是否可以取得著作权没有任何的关系。
三、为什么要进行软件著作权登记软件著作权登记以前的法律/法规规定更多的是体现是便于政府的行政管理,所以带有强制的行政命令色彩,软件著作权登记需要支付一定的登记费用的,而且登记的程序还是比较烦琐的,现在著作权登记已经不再是强制的要求,但是著作权登记还是有一些现实的意义。1、软件得到重点保护的依据软件著作权规定: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要规范和加强软件著作权登记制度,鼓励软件著作权登记,并依据国家法律对已经登记的软件予以重点保护。2、税收优惠的依据软件著作权法规定: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计算机软件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3、技术出资入股软件著作权规定计算机软件可以作为高新技术出资入股,而且作价的比例可以突破公司法20%的限制达到35%,现在有的地方更规定软件可以作价100%以技术出资的规定,不过一般都要求软件著作权应当取得登记。4、申请科技成果的依据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科技成果登记办法》的通知第八条规定:办理科技成果登记应当提交《科技成果登记表》及下列材料:(一)应用技术成果:相关的评价证明(鉴定证书或者鉴定报告、科技计划项目验收报告、行业准入证明、新产品证书等)和研制报告;或者知识产权证明(专利证书、植物品种权证书、软件登记证书等)和用户证明这里的登记可以理解为著作权的登记,其他部委也有类似规定,以软件申请技术成果应当递交软件登记证书,除此之外软件著作权登记还有更为现实的意义,就是享有软件著作权证明作用,软件由一系列的代码组成,称为源代码,其可以无限制的复制,软件著作权所保护的是源代码,一般认为谁持有源代码,谁既是著作权人,由于源代码的可复制性,不象复制纸质材料那样,可以区分原始与复制件,假使源代码保密不严,就很难区分著作权人,如果尽早进行著作权登记,取得《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这就是初步的权利证明,在发生软件著作权争议时,是主张软件权利的有力武器,而要证明《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并非真正软件著作权人,在举证上具有相当难度,在进行软件著作权贸易时,《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有利于交易的顺利完成。
四、软件著作权怎么登记这个问题在《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里有详细的规定,这里不进行讨论,需要注意的是我国先后颁布过两个《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一个是1992由当时的机械电子工业部颁布的,一个是国家版权局于2002年颁布的,两个都是有效的,一个是:经国务院授权,机械电子工业部主管全国软件著作权登记管理工作一个规定:国家版权局主管全国软件著作权登记管理工作,国家版权局认定中国版权保护中心为软件登记机构根据2002年〈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规定,国家版权局管理著作权登记管理。
版权又称为著作权,根据自愿原则,对下列作品进行合肥著作权登记:软件著作权;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美术、建筑作品;摄影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那么不能进行的版权登记的情形是什么?
一、版权需要质押的合同或者协议内容需要修正,申请人拒绝修正或修正不通过的;
二、出质人不是版权权人的;
三、质押合同涉及不受保护的作品或者保护期过期的作品;
四、版权权归属存在争议的;
五、质押合同中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到期质权人没有清偿,出质的版权权中的财产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的;
六、拒绝缴纳版权登记费的。
2020版权转让的约定和注意事项
版权作为知识产权三大类之一,其作用自然不言而喻。而越来越多的转让事件中,你是否了解版权转让的约定于注意事项呢?如果不知道,赶紧看看下文吧。
一、版权转让的约定是怎样的1、作者保证该文为其原创作品,并且不涉及泄密问题和保密科研项目。若发生侵权或泄密问题,一切责任由作者承担。2、作者保证该文的署名权无争议。若发生署名权争议问题,一切责任由作者承担。3、作者自愿将其拥有的对该文的以下权利转让给编辑部:印刷版和电子版的复制权;网络传播权;发行权。4、第3条的转让权利,作者不得再许可他人以任何形式使用,未经编辑部许可,任何人、任何单位不能以任何形式转载。5、该文首次发表后,编辑部将向作者支付一次性稿酬,若编辑部再以其他形式出版该文,将不再支付作者稿酬。
二、版权转让的注意事项?版权转让是指版权人将版权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权有偿或无偿地移交给他人所有的法律行为。这种转让通常可以通过买卖、互易、赠与或遗赠等方式完成。移交版权的版权人称为转让人,接受版权的他人称为受让人。与许可他人使用作品不同,转让版权的法律后果是转让人丧失所转让的权利;受让人取得所转让的权利,从而成为新的版权人。转让版权俗称“卖断”或“卖绝”版权。在允许转让版权的国家,也只有版权中的财产权可以转让,版权中的人身权是不能转让的。在有些国家,版权转让必须通过书面合同或其他法律形式,并由版权人或他的代理人签字,才算有效。在有些国家,版权转让必须履行登记手续,才能对抗第三人。版权转让必然是权能完整的财产权的转让,也就是说,无论转让出版权,还是转让改编权或其他任何一种财产权,都必须将使用、收益、处分的权能一并转让。
可以作为著作权侵权的证据
侵权行为的证据这是最主要的,司法实践中采用实质性相似加接触原则,即要有证据能证明原告软件和被告软件是相同的或构成实质性相似,并且被告接触了或有可能接触了原告的软件,就可以初步认定侵权行为的存在。
1、原告软件的程序和文档;
2、被告软件的的程序和文档;
3、原告软件和被告软件的程序和文档经比对后是相同的或实质性相似的证据,此证据最好申请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机构做司法鉴定,鉴定结论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证明力也较高;
4、被告接触了原告软件的程序和文档,只要能证明有接触的可能性就可以,比如原告的原软件开发人员跳槽到被告单位工作。
上述程序和文档,主要是指相应软件的源程序和与源程序开发有关的开发文档;但一般情况下,原告很难获得被告软件的源程序,即使原告申请了法院调查收集证据,被告也会拒绝提供其软件源程序,此时如果原告能证明双方软件的目标程序相同或实质性相似;或者虽不相同或者实质性相似,但是被告软件的目标程序中存在原告软件中的特有内容;或者双方软件的运行界面相同的,可以认定原告完成了相应的举证责任,这样做的法理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
原告损失的证据
这是主张赔偿的主要依据。原告首先要根据其实际损失要求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时,可以按照被告的违法所得要求赔偿。注意这是个递进的关系。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原告的实际损失或者被告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其他证据1、被告过错的证据往往包含在以上三类证据中,甚至有时是很明显的,不证自明的。2、因果关系的证据也包含在以上三类证据中,证明的难点往往不在于原告有没有损失,而是在于原告的实际损失是否全部来源于被告的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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