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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作品版权代理如何选?
做了商标版权登记可以不注册吗?
答:做了商标版权登记可以不注册。版权从我们创作完成就会受到法律的保护,而商标是需要通过注册之后才能得到保护。注册了商标,同样可以得到法律的保护。知识扩展:许多重视知识产权保护的企业,重视商标注册保护工作,却很容易忘记版权登记工作,其实这一步也很重要,为什么注册商标的同时要做版权登记?
这就是说,就商标而言,商标审查员不会去看版权局的资料库,看是否有之前相同或相似的版权申请。与此类似,版权局不会询问是否已在商标体系中申请同一商标或以前的商标。这样申请商标后,就会出现商标注册后的商标,如不及时进行版权注册,就有被别有用心的人盗用的风险,拥有原商标的企业可能会被起诉侵权。
简而言之,商标是一种商品品牌,是生产者和经营者用来区别自己生产或经营的商品,同其他商品生产者或经营者生产或经营的商品的标志。品牌保护商标注册人,确保其对商品或服务有唯一的标识,也许可以用他人的商标或服务进行补偿。
公司所使用的商标未注册,其致命弱点是商标使用者不享有专用权。这就是说,你使用该商标,其他人也可以使用,这将影响商标在显示商品来源方面的基本作用,也会降低商标在代表某些商品质量和信誉方面的作用。
在企业注册商标之后,商标既是区分商品和服务的信息来源的标志,也是企业信誉、竞争力强弱的象征,企业社会信誉的具体工作表现生活方式方法就是通过标识商品给消费者带来的满足感。标记物是所标示的商品、服务,以及该商品生产经营者、服务平台提供者的信誉,商标是商品、服务质量信誉及企业自身信誉的最佳标志。品牌声誉是中国市场竞争的关键,一个有信誉的品牌,对于提高中国商品贸易竞争力,打开商品销路,都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著作权法定许可制度
法律规定以特定方式或根据某些条件使用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可以不经作者同意,但须向作者支付报酬的制度。与强制许可制度的区别在于法定许可直接由法律规定,无须事先申请或通知著作权人;强制许可则必须事先申请和正式授予。目前各国著作权法中规定的法定许可制度一般局限于音乐作品或音乐戏剧的表演以及商业唱片的重复使用。
《苏联民事立法纲要》第495条规定法定许可适用于:公开演出已出版的作品;以胶片、唱片、录音磁带等方式公开复制和发行已发表的作品;作曲家利用已出版的文学作品创作有文字的音乐作品;在工业产品中使用造型工艺作品和摄影作品等,英国著作权法规定:只要一部作品已经由作者同意而被某个录制者制成唱片发行,其他录制者就可以不经作者同意而直接进行录制,但录制后必须向作者付酬。
中国著作权审判实践一般认为,它适用于:(1)表演者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进行营业性演出;(2)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制作录音制品;(3)广播电台、电视台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制作广播、电视节目。凡在上述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同意,但应向其支付著作权使用费,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版权又称为著作权,根据自愿原则,对下列作品进行合肥版权登记:软件著作权;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美术、建筑作品;摄影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那么不能进行的版权登记的情形是什么?
一、版权需要质押的合同或者协议内容需要修正,申请人拒绝修正或修正不通过的;
二、出质人不是版权权人的;
三、质押合同涉及不受保护的作品或者保护期过期的作品;
四、版权权归属存在争议的;
五、质押合同中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到期质权人没有清偿,出质的版权权中的财产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的;
六、拒绝缴纳版权登记费的。
电影通常由语言、故事、结构、思想、角度、情绪和镜头等元素构成。一部完整的电影通常包含了时间、地点、人物、主题和故事情节等要素。电影开拍之前首先要有一个剧本,然后演员在导演的指导下来演绎剧本中的故事情节,进行剪辑、配乐、混音和出字幕等后期制作,最后就是发行。制片人、编剧、导演、演员、摄影师和音乐作词、作曲人等都参与电影作品的拍摄、制作过程中。那么,电影作品的著作权归谁呢?电影作品是一个比较特别的作品类型,这是因为摄制电影作品是一个比较复杂的、系统的智力创作过程,要有提供资金和组织拍摄的制片人,要有电影脚本(包括改编和直接创作的剧本和音乐、作词等),要有导演、摄影、演员、特技设计、美工(包括服装、道具设计)、灯光、布景等。
同时,电影作品的参与人基本上都付出了大量的创造性劳动。那么,如何协调电影作品的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与制片人的关系,是解决电影作品著作权归属的核心问题。我国电影作品的著作权包括整体著作权与作者个别的著作权。考虑到制片人在电影的拍摄、制作和发行这整个商业运作中,投入了巨额资金,在可能会带来巨大的商业利益的同时,也面临着巨大的商业风险,所以,《著作权法》将电影作品的著作权赋予制片人。从理论上讲,是将电影作品的整体著作权法定转让给了制片人。另外,根据创作产生著作权的原则,《著作权法》承认电影作品是由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共同创作完成的,其享有在电影作品上署名,并获得报酬的权利。对于电影作品中可以单独使用的剧本、音乐等作品,其创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因此,《著作权法》第十五条明确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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