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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音乐著作权申请进度如何查询?

作者:安徽泰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5-30 08:43:39

软件著作权4大保护原则汇总

软件著作权人是受法律保护的软件著作权主体,主要包括依法享有软件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一般情况下,软件著作权属于软件开发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软件著作权属于软件开发者,这是确定软件著作权归属的一般性原则。软件开发者包括独立开发者、合作开发者、受委托开发者和由国家机关下达任务开发者四种类型。后三种的著作权归属都需正式签订书面合同约定。

根据法律规定,依靠继承、受让、承受等方式获得著作权的也可以成为软件著作权人,同样受到法律保护。

软件著作权保护原则

(一)保护作者权益的原则作者的创作是整个社会文化进步的源泉,因此,法律应当加强对著作权权益的保护,激励作者创作的积极性。

(二)鼓励作品的传播国家制订著作权法并不只是为了保护作者的权益,而且还在于鼓励作品得到广泛的传播,繁荣社会的文化生活。因此,我国《著作权法》第四章明确了对作者传播者权利的保护,即是鼓励优秀作品得到广泛传播的体现。

(三)作者利益与公众利益协调一致的原则作者的利益实质上是一种私人利益,而使作品得到广泛传播则更多地体现了社会公众利益的需要,为防止作者滥用著作权法赋予的权益导致公众利益难以实现的状况,著作权法又对作者的权利作出限制,如规定合理使用,法定许可等制度。

(四)与国际著作权制度发展趋势保持一致原则随着传播技术的发展和国际版权贸易的发展,许多作品借助各种媒介被传播到其他国家,而著作权的保护又具有严格的地域性,为了解决作品传播的国际性要求与著作权保护地域性之间的矛盾,国际上已经形成了相关的著作权国际保护公约。我国于1992年加入了《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

创作者将作品创作完成时,即可申请版权作品登记证,如此能保障自己著作权人的权益,即便发生版权纠纷事件,也能通过版权作品登记证来证明作品权属,维护自己的权益。

申请版权作品登记证,首先创作者须保证自己的作品为原创,其次登记的作品类型要符合我国著作权法可登记的作品类型。目前,可申请版权作品登记证的作品类型有:文字、音乐、口述、艺术、摄影、美术、设计图、软件等法律或政府规定的作品形式。当创作者的作品满足原创、可申请的作品类型两个条件后,除非因为资料填写错误或漏交,同时错过了资料补正期限导致申请失败。通常情况下,申请版权作品登记证的成功率极高。

■1.申请版权作品登记证流程申请人提交登记申请材料--登记机构核查接收材料—通知缴费—申请人缴纳登记费用—登记机构受理申请—审查—制作发放登记证书—公告。

■2.申请版权作品登记证资料①按要求填写完整的作品合肥版权登记申请表;②申请人的身份证明;③权利归属证明;④作品的样本(可以提交纸介质或者电子介质作品样本);⑤作品说明书(请从创作意图、创作过程、独创性三方面写,并作者签字);⑥委托他人代为申请时,代理人应提交申请人的授权书;⑦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3.申请版权作品登记证时限登记机构受理登记申请后50个工作日办理完成。需要补正材料的,申请人自接到补正通知书后两个月内完成补正,登记机构自收到符合要求的补正材料后40个工作日办理完成。申请版权作品登记证,只要保证是原创作品且是可申请版权登记的作品类型,其成功率极高。

申请范围:网站、APP、接口系统、办公系统等各类软件、源代码、游戏、小程序等好处:可以保护企业知识产权,明确作品归属,打击抄袭盗版软件,维权有据;提升企业品牌价值,增加企业无形资产,可用于增资、融资、抵押、技术入股等;可用作企业申报高企及双软认定,可享受国家税收减免、政策资金扶持等各类优惠政策。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法律特征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是指软件的开发者或者其他权利人依据有关著作权法律的规定,对于软件作品所享有的各项专有权利。就权利的性质而言,它属于一种民事权利,具备民事权利的共同特征。除此之外,软件著作权还有一些它自己独有的法律特征。

一、权利内容的法定性

法定性有狭义、广义之分。作为一个法律概念的权利,都是由国家的法律所规定的,不存在任何法律规定之外的权利,譬如没有所谓天赋的权利。从这个意义上讲,凡法律上的权利都具有法定性,这是法定性的广义含义。具体涉及到某种权利的具体内容,有两种情况:一种是由法律直接规定该权利的具体内容,当事人没有选择的余地,一旦发生一定的法律事件,就必然在当事人之间产生这种权利义务关系。这种情况,我们称该权利的内容具有法定性,这是法定性的狭义含义;另一种情况,则是由法律规定权利内容的一定范围,至于具体的当事人之间究竟存在哪些具体的权利和义务,允许当事人自行设定、约定。只要这种设定或约定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法律就确认其有效,并予以保护。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当事人的设定或约定不发生法律上的效力。在合同中约定的债权就属于后一种情况。

软件著作权具有狭义上的法定性。因软件著作权的权能均由法律一一直接规定,凡是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的,一律不能成为软件著作权的内容。例如,功能性使用就不是软件著作权人的专有权利。在软件贸易中,双方当事人往往会在合同中约定对受方功能性使用该软件的范围加以限制的条款(如限制受方运行程序的机器类型、使用者范围等),这时候,供方所取得的是一种合同债权,而不是软件著作权。受方如果超范围进行运行,仅仅构成违约,不构成侵权。

二、权利的产生不以个别确认作为要件

法律意义上的个别确认,是指由专门的确认机关按照法定的程序,对特定的法律关系或者法律事实予以明确地肯定或否定,从而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例如,专利局对专利申请的确认,合同管理机关对无效合同的确认,都属于法律上的个别确认。知识产权的产生一般都以个别确认作为要件。一个国家的法律保护哪些知识产权,这既反映该国的国家政策,又反映该国科技和文化的发展水平。凡在知识产权法中明确规定了对某一类科技、文化成果实行保护,这是对该类知识产权的一般确认。在获得一般确认的前提下,具有特定内容的某一具体的科技、文化成果的创造者,若想真正取得这种权利,还必须经过个别确认的过程。没有经过这种个别确认,即使该知识产品已经具备了取得知识产权的一切实质要件,也不等于就取得了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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