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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泰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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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西美术作品版权登记费用是多少?
版权所有人是香港企业法人,应当提交公司注册证书复印件,并经中国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律师公证。
申请须知1、申请人办理计算机软件合肥版权登记,也可以委托代理机构办理登记。
2、申请人应当保留一份提交时的申请文件,以便保证文件补正内容保持一致。
3、软件著作权登记可在登记大厅现场办理,也可通过快递邮寄到版权中心软件登记部门办理。
4、网上打印申请表应,资料表格式不得擅自更改;申请文件应按规定签字盖章。
5、申请人或代理人务必填写准确的联系地址,以便版权中心邮寄证书。
6、著作权人为企业法人或事业法人的应提交企业营业执照证书副本复印件,并需加盖单位公章;
7、著作权人为一个自然人的,应当提交自然人身份证可以有效复印件(正,反面复印件)。
8、版权所有人是外国人,他应提交中国护照复印件和护照复印件的中文翻译研究翻译,并由翻译人员签署。版权所有人是香港企业法人,应当提交公司注册证书复印件,并经中国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律师公证。上述企业身份证明文件及其他与登记工作有关的研究成果(如合同、协议)为外文的,由有资质的翻译单位翻译并加盖翻译单位公章的中文原件一并提交。
9、软件注册的申请人或代理人需要取得本人授权书的,应在申请表中的申请人或代理人信息栏中的联系人写明联系人的联系地址。
10、为了提高效率和缩短企业的工作时间周期,各种通知(如更正通知等。)在中国版权保护研究中心注册过程中,将主要通过电子邮件通知申请人。填写申请表时应提交准确的邮箱地址以便版权中心通过邮件告知企业。补正期限:根据现行《计算机系统软件登记制度管理办法》,申请人应当自补正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提交补正材料。逾期不改正的,视为企业撤回申请。
11、自然人在企业单位任职期间开发的软件不属于下列问题之一的,自然人可以申请登记为软件著作权人:(1)自己本职工作中明确指出开发的软件;(2)开发的软件工作中所预见的结果;(3)主要利用单位的资金、专用设备和未公开的信息技术条件开发的软件。
12、申请表以及打印相关财务信息格式串页或不规范,请按以下几个重要步骤操作:①正确的申请表内容格式;②设置IE浏览器的兼容模式,再进行申请表打印。③如果已按上述要求进行调试,但仍有页面串联,请适当调整上下页边距,然后逐页打印。
对于软件著作权的侵犯你们知道的,但是你们知道侵犯软件著作权要承担哪些责任呢?下面小编就来给大家详细讲解下吧。
一、侵犯软件著作权可能要承担哪些责任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刑法》的规定,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须承担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也可能承担刑事责任。这一点与专利侵权所应承担的责任不同。民事责任方面,侵权行为人应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责任。行政责任方面,对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版权局可以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刑事责任方面,刑法规定,实施这些犯罪行为将被判处罚金、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由于计算机软件还可以通过专利、商业秘密等形式获得保护,在侵犯这些权利的时候,需要承担侵犯专利权和商业秘密的法律责任。
二、侵犯软件著作权的行为有哪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另有规定外,属于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行为:(1)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发表或者登记其软件的;(2)将他人软件作为自己的软件发表或者登记的;(3)未经合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开发的软件作为自己单独完成的软件发表或者登记的;(4)在他人软件上署名或者更改他人软件上的署名的;(5)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修改、翻译其软件的;(6)其他侵犯软件著作权的行为;(7)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的;(8)向公众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著作权人的软件的;(9)故意避开或者破坏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的;(10)故意删除或者改变软件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11)转让或者许可他人行使著作权人的软件著作权的。
侵犯软件著作权应该承担法律责任。承担法律责任的形式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凡是侵犯软件著作权的,均应承担民事责任,只有在损害了公共利益和触犯刑法时,才会受到行政处罚和刑事追究。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有用吗?在我的生活中,很多人都有软件著作权,那么个人可以申请zd软件著作权?如果我们想申请软件著作权,我们应该如何申请?个人是否可以申请软件著作权软件著作权可以由个人申请。
申请条件为:受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保护的计算机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相关文件,软件必须由开发者独立开发并固定在有形物体上。软件著作权的保护并不延伸到开发软件时使用的思想、处理程序、操作方法或数学概念。申请流程:软件个人发展后,按照“计算机软件合肥版权登记办法”的要求,向版权局国家软件著作权登记管理部提交申请材料。整个申请期约为两个月(40个工作日),急需证书的可以紧急办理。
合理使用范围缺陷存在的分析
任何法律的制定和执行都要有利于资源配置的效益并促使其最大化,这是法经济学的基本观点.但由于我国合理使用范围的规定存在着不合理性,使得著作权法在促进资源配置和提高经济效益上显得不足,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合理使用范围缺陷的存在使知识这种产权界定模糊,不利于知识资源的优化配置。
伴随着知识经济的到来,知识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现代社会已承认:知识是生产力发展中的一种核心要素。在经济活动中,社会主体必须投入知识这种要素,否则将难以在现代社会竞争中立足,而且知识已经被视为一种重要的个人资源和社会资源,各国也对知识资源日益重视,科技立国在国际也有很大的影响力。
在现代社会,市场经济无疑是最佳的经济模式,能够有效的优化资源配置,所以知识这种生产要素也要进入市场,接受市场的调节。著名的经济学家科斯认为,产权对于资源成为商品在市场流通具有特别意义,资源只有通过产权的界定才能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因而知识要进入市场必须首先界定其产权,但由于知识具有抽象性、可复制性、可共消费性等自身属性,而且更重要的是知识不具有排除他人使用的特性,正是由于以上情况的存在使得知识产权极易遭到不法侵害,这也就是社会中为什么盗版现象泛滥的重要原因之一。因而为了顺利使知识要素进入市场,就需要国家通过法律的手段对知识产权加以特别保护,此时法律制度的合理性就是国家的是否达到预期效果的绝对标准。
由于我国对合理使用范围界定的模糊性,使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的产权也模糊不清,这样知识产权在市场经济中不能顺利的流通转让,不利于知识资源的有效配置。因为社会中其他的非权利在法律规定不明确的情况下可以自由使用权利人的作品,而不用承担侵权责任。其主要理由是:私法的一个重要原则就是法不禁止即自由而知识产权法又是属于私法范畴。故著作权法需要在著作权中划出一个利益圈,圈内权利供社会公众自由使用,以平衡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冲突。我国著作权法律对利益圈界定的模糊使知识要素得不到优化配置,这将不利于发挥经济利益对人的行为的导向作用,个人最终将会丧失创造作品的积极性,从而不利于发挥知识在经济发展中的积极作用,最终将会损害国家和整个民族的利益。如美国的经济增长主要是靠微软等5000家计算机公司带动的,若法律对软件著作权不加以保护或保护较低,其结果对美国的发展将是灾难性的。
(二)、合理使用范围缺陷的存在将会增加法律实施的难度,从而将会增加著作权法的实施成本。
法律的制定是对社会中各种经济要素的一种安排,其目的在于促进资源的合理流动,促进社会财富的增殖。要充分发挥法律在促进社会财富增殖的作用,就需要法律能够被实际执行,因为法律是通过改变人们的动机来改变人们的行为,引导人们选择做出有效益的行为,如果法律不能实际执行,则不能发挥引导的作用,人们将无法在制度范围做出符合其自身利益最大化的选择,从而导致不能促进社会财富的增殖。但我们知道徒法不足以自行,因而著作权法要能实际实行就需要付出一定的成本,这种成本就是人力、物力、财力的消耗。具体而言包括(1)国家为保证人民法院正常受理著作权案件所支付的全部费用。如法官的工资、法院的办公费等。(2)社会公众和著作权人为解决著作权纠纷而支付的费用。如当事人为案件所支付的律师费以及为举证而支付的机会成本等损失。
著作权法对合理使用范围界定的模糊,使得各方当事人对自己权利义务范围不明确,导致各方经济利益的冲突,从而不可避免的导致著作权诉讼迭起,进而极大地浪费司法资源和社会资源,是一种资源使用无效率的表现,不利于资源的优化配置。因为私法对人的属性的界定就是将其视为经济人,经济人最大的目的就是追求其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权利分配范围的大小将直接导致其所获利益的多少,权利范围的模糊将使经济人在市场活动中冲突增加。冲突的增加就必然要找到解决的方法,否则社会将会在冲突中后退甚至灭亡,但我们知道,现代社会反对私力救济,提倡公力救济,因而冲突就需要到法院请求公力解决,这样就不可避免的增加著作权法实施成本。因而,只有明确界定合理使用的范围,才能明确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避免各方由于法律规定的含糊而导致利益冲突,从而有效降低法律的实施成本。这对我国司法资源极其紧张的前提下充分发挥法律引导人们行为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三)、合理使用范围缺陷的存在将使个人和公众难以选择合适的行为,从而达不到双方各自利益的平衡。
法律作为一种制度设计,将会使人们产生一种预期,他们会在制度的前提下做出符合其自身利益最大化的选择。因而需要法律完善、合理,能够充分发挥调整人们行为的积极作用。但由于我国著作权法对合理使用规定的模糊性,使权利人无法知道其权利圈究竟有都大,创造作品所能获得的利益究竟有都少;同时,社会公众也不明了在哪些范围内属于合理使用,在什么时候将会超出合理使用的范围。制度设计的不合理性,将可能导致要不公众使用作品的行为合乎法律规定,但却严重损害著作权人的利益,与双方利益平衡的要求相悖。如超低价图书复印泛滥现象的出现﹝7﹞;要不就是过度偏爱著作权人的利益而牺牲社会公众的利益。如国务院颁布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就对社会公众合理使用的限制很不合理,这是将利益的天平偏向权利人的做法。
法律作为利益的分配手段,必须清晰界定双方的利益范围,以防止范围界定不清所导致利益失衡状况的出现。合理使用范围界定的明确将给著作权人事先得知其权利的界限和所获利益的范围,从而给其创造行为能得到多少回报提供一个预期,避免行为的盲目性,并有利于其做出符合自身利益最大化的选择。此时制度的设计将会激发作者创造作品的积极性,促进知识总量的增长。因为法律是通过改变人们的利益动机来改变人们的行为,对利益的追求始终人们行为的内在动力。同时合理使用范围界定的明确也使社会公众得知使用他人作品的界限和尊重他人创造成果,而且也不会导致双方利益严重失衡的不公平现象,体现法律的公平和正义。因而利益均衡的要求使我国必须清晰界定著作权合理使用范围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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