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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人可以成为软件著作权人?
关于软件合肥版权登记的那些常见疑问!
软件著作权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通过软件著作权登记的企业可以享有政策优惠。不过登记前,还是要对其相关知识多多了解哦。跟小编看看都有哪些常见疑问吧!
Q:哪些人可以成为软件著作权人?
A:独立开发完成软件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及通过合同约定、继承、受让或者承受软件著作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都可以成为著作权人。
Q:委托开发的软件著作权怎么归属?
A:接受他人委托开发的软件,其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书面合同约定;无书面合同或者合同未作明确约定的,其著作权由受托人享有。
Q:职务开发软件和非职务开发软件怎样界定?
A:自然人利用业余时间及个人的物质技术条件开发完成的,并且与本人的本职工作内容无直接联系的软件为非职务开发软件。自然人在单位任职期间针对本职工作中明确指定的开发目标所开发的软件,或者开发的软件是从事本职工作活动所预见的结果或者自然的结果,或者主要使用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金、专用设备、未公开的专门信息等物质技术条件所开发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软件,自然人的开发行为属于职务开发,软件为职务开发软件,该软件著作权由单位享有。
Q:合作开发的软件著作权怎么归属?
A:由两个
软件著作权是企业的无形资产之一,它与商标权、专利权一起构成企业的知识产权,是企业投资、入股、融资等的有效无形资产;是企业申请软件产品登记的先决条件。同时便于企业认证软件企业和享受政府对企业的各种扶持和优惠政策;在销售、许可转让和无形财产评估中具有重要作用。因此在申请软件著作权的时候千万不要掉以轻心,那么申请软件著作权要注意什么问题呢?
申请软件著作权要注意什么问题?
1、申请人可以自己办理计算机软件合肥版权登记,也可以委托代理机构办理登记。
2、申请表应当在线打印,请勿擅自更改表格格式申请文件都应当按规定签章,签章应当与申请表中填写的姓名或者名称完全一致。
3、申请人应当将所提交的申请文件留存一份,便于在补正程序中保持文件内容的一致。
4、文档和源程序的页眉上应当标注该申请软件名称、版本号和页码,并应当与申请表中相应内容完全一致。
5、软件为升级版本的,应在申请表软件基本信息栏中的软件作品说明中,选择修改项并填写修改说明,前期版本已登记的应填写原登记号并提交原证书复印件。
6、提交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并应加盖公章;应提交有效的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
7、著作权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有效的身份证复印件,并需提交非职务开发证明或非职务开发保证书。
8、外地的软件登记申请人或代理人如需自取证书,应当在申请表中申请人或代理人信息栏内的联系人后加注括号,写明联系人的联系地址。
9、著作权人为外国自然人的,应提交护照复印件,及护照复印件的中文译本,并需翻译者签章。
10、软件登记事项变更或补充申请表、撤销计算机软件登记请求书和撤销或放弃计算机软件登记申请表中,软件名称及版本号栏应按照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中的软件名称、简称、版本号填写,填写顺序应该是全称、简称、版本号,切勿颠倒。
软件开发完成后,软件著作权人可以向国内法人或自然人许可或者转让软件著作权,也可以向外国人许可或者转让软件著作权。那么向外国人许可或者转让软件著作权应该遵守哪些规定?应该履行哪些义务?软件出口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首先我们先来了解向外国人许可或者转让软件著作权有关的法律法规,目前涉及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以下四部法律法规:
1)《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2013年1月30日第二次修订;
2)《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2019年3月2日第二次修订;
3)《关于软件出口有关问题的通知》,2001年01月04日制定并开始实施;
4)《软件出口管理和统计办法》,2001年10月25日制定并开始实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外国人许可或者转让软件著作权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禁止或者限制出口的情形:
1)有对外贸易法第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技术,禁止或者限制出口。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禁止或者限制出口的技术目录。
2)属于禁止出口的技术,不得出口。
3)出口核技术、核两用品相关技术、监控化学品生产技术、军事技术等出口管制技术的,依照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限制出口的技术实行许可证管理:
1)属于限制出口的技术,实行许可证管理;未经许可,不得出口。
2)出口属于限制出口的技术,应当向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3)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收到技术出口申请后,应当会同国务院科技管理部门对申请出口的技术进行审查,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4)限制出口的技术需经有关部门进行保密审查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5)技术出口申请经批准的,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发给技术出口许可意向书。
6)申请人取得技术出口许可意向书后,方可对外进行实质性谈判,签订技术出口合同。
7)申请人签订技术出口合同后,应当向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提交相关文件,申请技术出口许可证。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对技术出口合同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并自收到前款规定的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技术出口作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
8)技术出口经许可的,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颁发技术出口许可证。技术出口合同自技术出口许可证颁发之日起生效。自由出口的技术实行合同登记管理:
1)对属于自由出口的技术,实行合同登记管理。
2)出口属于自由出口的技术,合同自依法成立时生效,不以登记为合同生效的条件。
3)出口属于自由出口的技术,应当向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并提交相关文件。
4)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上述文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技术出口合同进行登记,颁发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
著作权人享有哪些权利?著作权包括作品的个人权利编辑作品人身权是作者基于作品依法享有的以个人利益为内容的权利,是与作品财产权相对应的人身权。民法中的一般人格权大多以民事主体的生存为基础,人人不受歧视地享有这些权利;作者的人身权产生于创作文学艺术作品的前提,不因创作者生命的终结而消失。作品的产权作品财产权是2人以上基于作品使用所带来的财产收益权。理论上,作品的所有商业用途都应该给著作权个人带来财产利益。中国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财产权主要包括:
1.复制权,即通过印刷、复制、拓印、录音、录像、配音、翻拍等方式制作一份或多份作品的权利;
2.发行权,即通过出售或赠送的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原件或副本的权利;
3.租赁权,即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电影制作方式创作的作品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但计算机软件不是租赁权的主体;
4.展览权,即公开展示艺术作品和摄影作品的原件或复印件的权利;
5.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和以各种方式公开播放作品的权利;
6.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和其他技术设备公开复制艺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于电影制作的方式创作的作品的权利;
7.广播权,即通过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传播作品,通过有线传输或转播向公众传播广播作品,以及通过扬声器或其他类似的传播符号、声音和图像的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作品的权利;
8.信息网络传播权,即通过有线或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能够在个人选择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9.摄制权,即通过摄制电影或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10.编辑权,即改变作品和创作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11.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转换为另一种语言的权利;
12.装配权,即通过选择或安排将作品或作品片断装配成新作品的权利;扩展数据著作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第47条民事责任:未经2人以上许可出版其作品的;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作为自己创作的作品发表的;没有参与创作,为了谋求个人名利,署名他人的作品;歪曲或篡改他人作品的;剽窃他人作品的;未经2人以上许可,将作品用于展览、电影制作或类似电影制作,或通过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使用他人作品应付费而未付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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