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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著作权登记是什么意思?

作者:安徽泰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9-07 08:55:11

现在的网络越来越发达,各大短视频平台的兴起以及各大网红的出现,在这个特殊时刻都是带来了很多欢声笑语的。8月19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召开短视频著作权案件审判情况新闻发布会。会上,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发布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短视频著作权案件审判情况通报》,就短视频是否构成作品、侵权行为主体如何认定以及产生纠纷后如何划分和承担责任等问题进行了详细说明。点这里免费咨询,让专业老师判定你的短视频是否侵权!

自从短视频平台崛起后,版权问题就一直存在。各平台用户随意转载、剪辑、抄袭或未经许可擅自传播短视频作品,很多短视频作品甚至使用相似的故事、创意和拍摄手法。因为短视频“短”,所以许多短视频“生产者”并不觉得这样作有什么问题,也没有形成版权意识,甚至出现了一种专业的短视频运营者,即所谓的“搬运工”。在短视频野蛮生长的初期,曾经流行过一句话--“我们不生产内容,我们只做内容的搬运工”。无数的短视频“搬运工”应运而生,活跃于各大短视频平台,有的搬运视频号甚至成为了网红。接下来我们来了解一下关于短视频的分类及侵权类型。

一、短视频的分类

从制作方式和内容来看,短视频可以划分为以下三类:第一类,相关人员或商业主体自行拍摄并制作的短视频。

第二类,相关人员或商业主体从电视节目、影视剧等视听作品中直接截取相关片段形成的短视频。第三类,相关人员或商业主体对影视剧等视听作品进行剪辑,并增加其他新的元素组合编辑而成的短视频,如使用视听作品的背景音乐、视频片段等。

相比较而言,第三类短视频因其存在后期加工制作的因素而大大提高了传播热度,比如戏仿类短视频,就是通过对原视听作品素材进行重新剪辑和配音,组合成新的情节;或选取作品的核心内容和故事主线情节,利用原视听作品素材加工成精简版,并融入一定的解说或评论,比如近期再次引发诉讼争议的电影解说类短视频。

二、短视频侵权类型

第一种类型,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使用他人短视频作为商业广告在互联网上传播。

第二种类型,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将影视作品或者用户自行上传的视频进行剪切或加工整合形成短视频。

第三种类型,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在短视频中使用他人的音乐作品、文字作品等。

第四种类型,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将其他类型的作品改编成短视频。

三、短视频的法律属性

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对“作品”所下的定义是:“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可见,要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需要具备如下四个要件:作品须为人类的智力成果;作品须是可被客观感知的外在表达;作品须是文学、艺术或科学领域内的成果;作品须有独创性。其中,判断的核心要素就是独创性。

四、涉短视频著作权侵权主体和责任的认定

就短视频而言,其行为主体大概可以分为三种类型,分别是短视频的制作者、网络主播和播放平台。制作者和播放平台的定义相对清晰。网络主播则是因网络播放平台的繁荣而诞生的一个新职业,主要是指在互联网节目或者活动中,负责参与一系列策划、编辑、表演、观众互动等事务,并由本人担当主持的工作者。

如果短视频的内容涉及侵犯他人著作权,制作者应作为责任主体在审判实务中承担责任,这一点没有争议。然而,网络主播在其播放的视频中如果涉及侵犯他人著作权,应如何在其与短视频播放平台之间进行责任认定,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需要根据平台经营者的性质及其与主播的关系来确定二者的责任分配。根据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应注意区分播放平台与主播构成分工合作以及播放平台仅作为技术服务提供者两种情形。如果属于前者,则平台与主播构成共同侵权,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属于后者,则需要审查被侵权人是否向平台发送过有效的通知。

五、短视频“合理使用”的认定

由于我国《著作权法》不仅承担着保护著作权的使命,同时也担负着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的职责,因此,《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对著作权进行了限制,规定了“合理使用”的十二种具体情况。符合合理使用要件的,不必征得权利人的许可,也不必支付报酬,即可使用他人作品。短视频中涉及的很多素材,在涉及他人作品的情况下,同样需要考虑是否构成“合理使用”。认定合理使用,需要结合具体案情并综合使用情况来判断,原则上不得影响原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

软件合肥版权登记是什么意思?软件著作权登记是什么意思?软件著作权质押登记是持有著作权的所有者在质押时与登记机构进行的手续。软件著作权是知识产权的一种,其所有者对其所有知识产权享有质押权。而质权登记是行使质权。著作权出质人必须是合法的著作权所有人。著作权由两人以上共享,出质人全部为著作权人。软件著作权登记是什么意思?

1.软件著作权登记是什么意思?软件著作权是一种知识产权,其所有者有权质押其全部知识产权。而质权登记是行使质权。著作权出质人必须是合法的著作权所有人。著作权由两人以上共享,出质人全部为著作权人。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以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向外国人质押财产权利,必须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著作权产权出质的,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登记质押。本合同自合同登记证书签发之日起生效。

2.软件著作权承诺登记需要什么材料?

一方申请著作权质押登记时,应向登记机构提供以下材料:

1.著作权质押登记申请表;

2.出质人和质权人的身份证明;

3.主合同和著作权质押合同;

4.委托代理人办理的,提交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明;

5.如果质押是由共同著作权作出的,提交共有人同意质押的书面文件;

6.若著作权在质押前被授权他人使用,提交著作权授权合同;

7.质押著作权如已进行价值评估,质权人要求价值评估或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价值评估的,提交有效的价值评估报告;

8.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提交著作权登记证书;如证明文件为外文,应同时提交中文译本。)

3.登记机构拒绝或取消登记的情况是什么?

1.登记机构不授予登记:(1)出质人不是著作权;(2)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3)质押著作权的保护期已过;(4)债务人履行债务超过著作权保护期;(5)质押著作权权属有争议;(6)其他不符合质量要求的。

2.登记机构取消登记情形:(1)登记后,发现存在《著作权质押登记办法》第十二条所列情形;(二)根据司法机关、仲裁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已经生效的裁决或者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撤销的;(3)著作权质押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四)申请人提供虚假文件或者以其他方式骗取著作权质权人登记的;(五)其他应当撤销的。综上所述,软件著作权是一项重要的知识产权,可以抵押或质押。在办理质押的过程中,每个人都需要去登记机构办理登记,即去版权保护中心,该中心可以由网上操作。如果出质人不是软件著作权或软件著作权的出质人保护期已过,登记机构不予受理。

我国实行计算机软件合肥版权登记制度。著作权从软件完成之日起就自动产生,登记并不是权利产生的必要条件。那么软件著作权登记如何查询?

根据《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相关部分条文规定,其中包括:

第六条国家版权局认定中国版权保护中心为软件登记机构。

经国家版权局批准,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可以在地方设立软件登记办事机构。

第十条软件登记档案查询方式包括

(一)通过中心网站公告栏查询

(二)软件登记电子档案查询

(三)软件登记纸质原始档案查询

第十一条按照下述规定办理查询手续

(一)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查询的,应当填写《查询申请表》,并持身份证件、工作证或单位介绍信办理。软件登记人查询和复印自身登记文件的,还应当提交软件登记证书原件。

(二)司法机关因执行公务查询、复印和借阅登记档案的,承办人应当填写《查询申请表》,持单位介绍信或公函及工作证办理,复印和借阅登记档案的,应当经中心软件登记部负责人、中心主管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办理。

(三)中心软件登记部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查阅、借阅登记档案的,应当填写《借阅档案申请表》,经过软件登记部负责人签字同意后办理。

哪些对象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告诉你哪些对象不受著作权法保护著作权法并不是所有对象都保护的,它主要保护的是著作权的基本原则、著作权的主体保护、著作权保护的客体、著作权保护的内容、著作权保护的期限以及侵权的相关法律责任。接下来小编就来列举下哪些对象不受著作权保护,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有哪些:

一、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这些作品也称违禁作品。小编提醒一下,虽然属于违禁作品,但其作者仍然享有著作权,只是当作品被有关机关认定为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在其财产权利方面受到了严重限制。违禁作品的认定具有国别地域性和时代性。

二、时事新闻即单纯的事实消息,是指只报道一件事情的发生的过程、时间、地点和人物,不表示报道人的观点的消息,传播单纯事实消息可采用报纸、刊物、电视、广播等大众传播媒介传播,其手段可以是文字,也可以是照片等,这种单纯事实消息应属于时事新闻报道,不受保护。

三、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方式因为这些作品缺乏独创性,没有独创性就没有著作权。

四、作品表达的思想和理念著作权制度的一大突出特点就是“保护作品行使,不保护作品思想”,所以借用、借鉴他人作品反映的思想和理念再独立创作的作品,不属于侵权作品,其作者享有著作权。

五、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不受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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