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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版权登记的费用组成

作者:安徽泰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9-20 08:12:03

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小编整理了合肥版权登记的费用组成有哪些这方面的相关的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或者能够解决大家的一些疑惑。

1、登记费

(1)计算机软件合肥版权登记费250元/件次。该项目费用只限于程序及其一种文档的登记,如申请登记多种文档,每增加一种文档,增收80元。例外交存手续费320元/件次。

(2)软件著作权合同登记费每次100元。

(3)软件著作权合同登记证书费50元/件。

(4)变更或补充登记费150元/件次。

(5)请求延期处理费第一次100元/件次,第二次200元/件次。

(6)软件源程序封存保管费100页为120元,超过100页的,每增加1页增收2元。

2、查询费

(1)计算机信息库查询费:

题录库查询,近五年信息,每题50元,超过100条,每条加收0.15元,追溯查询(五年前),每题75元,超过100条,每条加收0.25元;

文摘库查询,近五年信息,每题10元,超过3页,每页加收0.25元,追溯查询(五年前),每题15元,超过3页,每条加收0.25元;

著作权概况查询,近五年信息,每题100元,超过3页,每页加收0.25元,追溯查询(五年前),每题125元,超过3页,每条加收0.25元;

(2)纸介质查询费对指定登记号的档案进行查阅,每件次收费2元,如需复印加收复印费。

今天小编就给大家讲一下吧,希望对大家有用。

1、办理流程填写申请表提交申请文件-登记机构受理申请审查取得登记证书注释:如已登记软件的著作权发生继受(受让、承受或继承),权利继受方办理合肥版权登记时需先做软件著作权登记概况查询。(查询申请表需到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网站填报)

2、填写申请表在中心网站上,首先进行用户注册,然后用户登陆,在线按要求填写申请表后,确认、提交并在线打印。

3、提交申请文件申请人或代理人按照要求提交纸质登记申请文件。

4、登记机构受理申请申请文件符合受理要求的,登记机构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或代理人发出受理通知书;不符合受理要求的,发放补正通知书。根据计算机软件登记办法规定,申请文件存在缺陷的,申请人或代理人应根据补正通知书要求,在30个工作日内提交补正材料,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符合《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第二十一条有关规定的,登记机构将不予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或代理人。

5、审查经审查符合《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规定的,予以登记;不符合规定的,发放补正通知书。根据《计算机软件登记办法》规定,申请文件存在缺陷的,申请人或代理人应根据补正通知书要求,在30个工作日内提交补正材料,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符合《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第二十一条有关规定的,登记机构将不予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或代理人。

6、获得登记证书申请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后,申请人或代理人可登录我中心网站,查阅软件著作权登记公告。北京地区的申请人或代理人在查阅到所申请软件的登记公告后,可持受理通知书原件在该软件登记公告发布3个工作日后,到我中心版权登记大厅领取证书。申请人或代理人的联系地址是外地的,我中心将按照申请表中所填写的地址邮寄证书,请务必在申请表中填写正确的联系地址。

对于这些名人大家的遗作,应当如何保护?以下以两类情形为例展开讨论。

情形一:原件受遗赠人要发表而继承人反对。例如,某知名作家在去世前将一部从未发表的小说手稿原件遗赠给他生前的一个朋友,当这个作家去世后,这个朋友欲发表手稿,此时作家的继承人有权阻止吗?

一种观点认为,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者生前未发表的作品,如果作者未明确表示不发表,作者死亡后50年内,其发表权可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行使;没有继承人又无人受遗赠的,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使。由此可见,对于遗作发表权的行使,受遗赠人和继承人有平等的发言权和决定权,可由双方协商解决。笔者难以认同这种观点。这是因为,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中所说的“受遗赠人”,是指遗作著作权的受遗赠人,而不是指遗作原件的“受遗赠人”。这一点在著作权法第十八条表述得很清楚:“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由此可见,获赠遗作原件,不代表同时获得了遗作的著作权,除非逝世作家生前明确提出还将遗作著作权一并赠送给该朋友。如果明白了这一点,我们就不难理解:很多名人字画原件因为各种法律上的原因,如交易、赠送而被他人合法持有,在名人去世后,这些作品原件的持有人如果要公开发表原件,仍需要取得名人继承人的同意,因为此种情况下作品的发表权仍归由其继承人行使。

情形二:继承人要发表而原件持有人拒绝配合。例如,某知名作家生前将一部未发表的小说原件出售给一位商人,商人将该原件秘藏,作家逝世后其继承人联系该商人要求发表、复制、发行该作品,但被该商人拒绝,此时如何处理?

一种观点认为,商人有权拒绝公开、提供其持有的小说原件。首先,继承人要求发表作品是在行使著作权,而商人拒绝继承人接触作品原件是在行使支配原件的物权。其次,从法理上,著作权并不优先于物权,因此在权利冲突时并不存在孰先孰后的次序问题,对于此种情形,只能由双方协商解决。再次,小说原件的价值,与书画作品原件完全不同,书画作品的价值凝聚在原件之上,因此公开与否对于原件持有人的利益影响不大;而小说原件的价值在于其信息内容,因此一旦公开,原件的价值就会失去大半,对于一个计划在若干年后拍卖原件获得商业利益的商人来说,这不能不说是一个巨大的损失。最后,由于商人对其原件有合法的处分权,因此,即使其焚毁原件,继承人在目前法律框架下也无计可施,这一点在数年前的《赤壁之战》壁画版权案中也得到了某种体现。对于上述观点,笔者同意其中部分内容。根据著作权法和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去世作家未发表的小说的发表权、复制权和发行权等本来应当归属于其继承人,但是这个例子诡异的地方在于继承人继承的著作权和该商人的原件所有权发生了冲突。

换言之,如果未经许可强行要求商人拿出秘藏的原件进行公开和复制,其实可能侵害了该商人对作品原件的物权以及对所有物自由支配的意志。而此种情形,著作权法上无论是合理使用还是法定许可,都没有规定此时商人负有必须交出原件的法律义务。对于此类问题,德国做了关于“接触权”的规定。德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如果为制作复制物或改编著作,并且不损害占有人的合法利益,著作权人可向占有其著作权原件或复制物的占有人要求让他接触原件或复制物,”但是,“占有人无义务将原作或者复制物送交给著作人。”可以看出,当作品原件为他人所占有时,作者如果符合接触权的条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前述问题。我国著作权法目前尚无“接触权”的规定,但应当承认,德国“接触权”的立法毕竟为我们解决类似问题提供了一些启示。

创作主体、原始主体和继受主体有什么区别?作品著作权的一般主体有哪些?

这些主体主要包括创作主体、原始主体以及继受主体。他们的区别主要在于原始主体未必是创作主体,继受主体一般无法享有作品著作权的人身权。作者作者是创作作品的公民,著作权属于作者,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著作权法所称创作,是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者进行其他辅助工作,均不视为创作。

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为作者。视为作者的法人或者组织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创作主体与原始主体以及继受主体著作权的一般主体,可以分为创作主体、原始主体和继受主体。

1)创作主体是作品的实际创作者;

2)原始主体是在作品创作完成时直接享有著作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继受主体是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从原始主体处获得著作权的主体,其获得著作权的方式包括继承、受遗赠、转让等。创作主体、原始主体和继受主体有什么区别?

原始主体未必是创作主体,例如,在委托创作的作品中,若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作品著作权归属于委托人,则委托人为原始主体,受托人为创作主体。区分原始主体与继受主体的一个关键意义在于,继受主体一般无法享有作品著作权的人身权。例外情况是,对于作者生前未发表的作品,如果作者未明确表示不发表,作者死亡后50年内,其发表权可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行使;没有继承人又无人受遗赠的,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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