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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版权授权形式有几种?

作者:安徽泰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8-31 08:41:09

1.作品自愿登记制度的目的

作品实行自愿登记,作品不论是否登记,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取得的著作权不受影响。我国实行作品自愿登记制度的在于维护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和作品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有助于解决因安徽版权登记归属造成的著作权纠纷,并为解决著作权纠纷提供初步证据。

2.作品自愿登记的范围:

主要是著作权法第三条所列的作品,如文字作品、口述作品、美术摄影作品、影视作品、录像作品、工程和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等。著作权法第三条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四)美术、建筑作品;(五)摄影作品;(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八)计算机软件;(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作品,作品登记机关不予登记:(1)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2)超过著作权保护期的作品;(3)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

3.作品登记机关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版权局负责本辖区的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的作品登记工作。国家版权局负责外国以及台湾、香港和澳门地区的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的作品登记工作。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受国家版权局委托,负责外国以及台湾、香港和澳门地区的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的作品登记工作。

4.作品登记手续

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在办理作品登记手续时应填写《作品登记表》和权利证明,交纳相应的登记费。作品登记后将予以公告。

最近,网络音乐领域的独家版权事件被炒得沸沸扬扬,有的观点认为网络音乐独家版权就是洪水猛兽,有的观点认为网络音乐独家版权自有其存在的道理和基础。在我们弄清网络音乐独家版权现象之前,要理清几个基础性的问题。

首先,应该了解这一事件中独家版权的准确含义,明确独家版权现象指向的确切行为是什么。此次网络音乐独家版权事件中的所谓独家版权,实际上是指网络音乐的独家版权代理,其中包括独家的发行代理和转授权。这种独家版权代理,有别于著作权法上的权利转让或权利独占许可。

其次,应该弄清楚这一事件中的独家版权的权利内容,明确独家版权的权利是什么。此次事件所说的网络音乐独家版权,实际上是指网络音乐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享有和转授。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12种著作财产权之一,是版权权利的总体权利内容中一项新兴的重要财产权。

最后,应该弄明白这一事件中的独家版权的权利控制程度,是完全封闭式的独占权利还是开放式的享有部分权利。实际上,此次网络音乐独家版权的版权持有方,并不独占该网络音乐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相反,该种独家版权代理的协议是有转授权条款的,有转授版权给第三方的合同义务,是一种并非封闭独占而是开放的版权独家代理。版权代理服务,专业办理版权服务,全程一对一为您服务。

此次引起广泛关注的网络音乐独家版权从语义上就被人为夸大了,这直接影响了好恶态度的产生。就其行为来看,该独家版权并非令人警觉的独占版权权利,而是独家版权代理(准确地说是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代理),这种独家版权代理具有相当的开放性。实际上,独家版权代理是文化界、出版界、版权界久已存在的一种版权经营模式,将其引入到网络音乐版权领域,是网络音乐公司和平台为了更好地开展经营活动而尝试的一种新商业模式。

网络音乐独家版权代理的商业模式,给传统的音乐版权授权市场会带来一定程度的改变,这种改变是可以容忍的商业模式创新还是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倒退,对于版权产业来说是有利还是有弊,应由法律规则和市场需要来决定。没有触犯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商业模式应该给予适当的宽容,因市场需要而催生的商业模式应该给予必要的鼓励。网络音乐领域的版权运营,不可能永远处于赔钱、烧钱赚吆喝状态,版权持有方为了扭亏为盈进行的正常版权经营活动,不但不应该否定,还应该予以支持。版权代理服务,专业办理版权服务,全程一对一为您服务。

我国网络音乐版权保护,经过了从大乱到大治的历史过程。短期内这种良好版权保护秩序的形成,与版权监管部门有效开展的网络音乐版权专项治理密不可分。接下来,为了巩固阶段性成果,在此领域的版权监管应该继续关注版权秩序的维护,对网络音乐盗版现象加强执法。网络音乐独家版权代理作为音乐市场上私主体之间基于合同法律关系存在的同业竞争现象,是否损害公平竞争或自由竞争,应由竞争法律制度加以规制。

以互联网传播技术作为支撑的当代版权法,部分基本规则正在迎来各种挑战和争议,其中包括录音制品法定许可制度是否需要延伸于网络之下。网络传播技术与录音制品制作技术相比,成本低、网格化、大众化,已经不同于录音制品制作技术的高投资和线性可控特点,在这种情况下,简单地将法定许可制度延伸于网络势必会出现更加棘手的问题。

我国著作权法承袭于大陆法系著作权邻接权体系,将录音制品制作者权置于邻接权内,该邻接权的次级保护制度带来的限制也势必减少。而美国版权法是普通法系的版权制度体系,在版权保护客体中直接规定了录音作品,其版权强保护之外的限制是必然的也是可行的。所以,拿美国的必要限制制度来说中国著作权规则,是行不通的。版权代理服务,专业办理版权服务,全程一对一为您服务。

应该说,音乐在社会传播需求方面确实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不同于影视剧、小说等作品,但这并不能成为否定独家版权代理商业模式的理由。网络音乐的独家版权代理,根本目的亦是实现网络音乐的大众传播和规范经营。由此,为了更好地规范版权同业竞争秩序,引导网络音乐版权保护更加规范化,有关监管部门在此领域出台必要的行业指导性意见,对于不正当竞争行为或者应予规制的垄断行为加以必要的规制或引导是值得肯定的。

图片版权也是现在人比较熟悉的图片,自身拍的照片或者是自己的创作创意,也有着图片的形式,那么图片在申请版权过程中,对于申请的形式也是成为人们较为关注的话题,接下来的小编为您介绍,图片版权授权形式有几种?有助于您后期的参考了解。

一、图片版权授权形式有几种RM和RF版权图片的授权形式有很多种,国际上常见有RM和RF两种形式。二、什么是版权侵权版权,是国内外从古至今都未能解决的问题,侵权行为总是不断发生,有意的,无意的侵犯他人的朱著作权,造成侵权行为。那么在版权相关的侵权行为里都有哪些形式呢?著作权法中的侵权行为有很多中,也都有各自不同的表现形式: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常见有转载、更改文章的标题然后就当成是自己的作品不署名原作者直接发表的。也有署名了原作者但是未经授权发表的。

比较常见的就是各种回答、文章、图片、照片、插画中出现。还有就是直播的时候使用他人的作品,比如放未经授权的音乐等。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同样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做自己原创的作品发表的。这种情况一般常见于视频和类似微电影或者影视的创作。在发表和他人一起创作的作品是不再作品上署名其他作者,或者没有经过其他作者的许可就擅自在平台发表或者是进行商业使用包括售卖版权等行为。没有参与创作,为牟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好几年前爆出过导师在学生自己写的论文上署名作者的事件,一般在实际中很多导师会在自己的学生的论文上署名,但通常是老师指导了学生的论文撰写,而且一般是署名第二作者。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常见的有未经授权的同人创作、歌曲改编等,但也不是所有的同人创作、歌曲改编都不好,也有比较好的同人作品和改编歌曲,但还是事先取得授权。图片申请版权过程中也有着多种的形式,而且个人具有申请的权利,但是在申请过程中的相关流程以及注意事项,还有其中所涉及到的问题等多个方面,都是需要了解清楚,才有助于后期的申请,阅读内容之后希望您能够了解,图片版权授权形式有几种。

版权保护与文化创新

虽然近年来中国文化产业迅猛发展,但在全球文化产业的核心内容竞争中,文化贸易逆差和弱势格局依然没从根本上改观。为什么中国文化产业难以真正做大做强?在全世界难以推出有影响力的文化精品?作为文化资源大国,我们和文化产业发达国家的差距何在?业界普遍认为是文化创意创新不足。文化产业作为创意经济、版权经济的核心部分,最重要的驱动力就是文化创意创新。而激励文化创意创新的基础和环境是保护知识产权。令人振奋的是,十八届三中全会在《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健全技术创新激励机制,探索建立知识产权法院。

近来一系列版权维护和打击盗版侵权的新闻引发关注,尤其是对网络视频侵权的处罚令人瞩目。2013年12月30日,国家版权局通报了以百度和快播盗版为首的十大网络侵权案件,称百度和快播构成盗版事实,对二者各予以25万元人民币的罚款,并责令其停止侵权行为。处理百度和快播盗版案是政府打击网络侵权盗版剑网行动的成果之一,通过对百度影音、快播两款播放器的核心技术、产业链条等进行的多角度定位分析和调查表明,百度和快播通过播放器向公众提供定向搜索、定向链接服务,直接定向搜索、链接到大量盗版网站,具有主观过错,构成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且同时损害公众利益。

在网络文化产业领域,上千家盗版视频小网站已形成一个庞大盗版视频产业链。光线传媒总裁王长田参照美国市场影视剧产业收入构成推算,百度、快播为主的盗版每年导致中国影视产业损失近800亿元,其盗版行为对整个文化产业链其他环节,以及对文化产业创作、投资积极性的打击更是难以估算。国家版权局的行政处罚表明了政府清除网络盗版视频的决心,这将激励文化产业从业者创造出更多优秀产品。

为维护版权打击盗版,中国成立了一系列著作权保护协会,如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中国音像著作权协会、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中国影像著作权协会等,但因知识产权侵权的违法成本低,维权成本却较高,且维权难度较大,版权保护不容乐观。美国没有文化部,主要靠立法和市场的力量促进文化产业的发展。美国政府在1976年《版权法》基础上及时出台了一系列法规,如1998年颁布《版权保护期限延长法》,把自然人的版权期限和公司的版权期限分别延长至70年和95年。同年,美国还颁布了《数字千年版权法》,首次对网络媒体内容的侵权问题作出系统规定,有效维护了软件、音乐作品生产商的利益。

2000年,美国政府出台了《防止数字化侵权及强化版权赔偿法》,该法提高了针对侵犯作品版权行为的民事惩罚力度,为包括计算机软件在内的创造性作品的版权筑起保护墙。2005年颁布《家庭娱乐和版权法》,规定只要共享文件夹中存储了未发行的电影、软件或者音乐文件就可受到罚款和最多三年监禁的惩罚。在国际版权领域,美国的法规有《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唱片条约》等。文化产业发达国家非常注重对文化创意和创作的版权保护。以音乐著作权为例,在美日韩等国,音乐内容方至少可以拿到总收益的70%,而我们的词曲作者和唱片公司可能连10%都拿不到。文字著作权的保护同样遭遇困境。现在,数字出版的产值和增幅都远远超过传统出版,使得数字化语境下的版权保护问题越发凸显。

同样面临唱片业的衰落,美国的音乐产业却稳健增长,是因为数字音乐等其他多元化的销售渠道,弥补了唱片需求的下降。在中国,很多人不认为翻唱、改编词曲、免费下载是一种侵权,也不认为它对原作者的名誉会造成什么实质性损害,甚至认为一些利益方之所以打维权官司,是为了博出名。文化产业不仅仅是复制,更需要创新。文化产业的灵魂是创意创新,只有在创意创新驱动下,文化产业的价值链才能不断延伸和拓展,而这恰恰需要法律保护,否则产业就会失去动力,经济发展就会失去创新力,文化发展就会失去原创力,社会发展就会失去活力。

原创得不到版权保护,创新就会失去动力,专注文化创意和创新的人就会越来越少,民族文化的原创力就会越来越弱。数字信息技术发展到一定阶段,经济增长要靠文化艺术内容的创意和创新来驱动,如果没有内容的支撑和不断创新,再好的传播平台和渠道,以及便捷的信息技术及其应用,都不可能带来巨量增长的使用和消费。

创意经济的核心竞争力,是文化艺术的原创力。文化艺术的创意创新之本,是对人才和权益的保护。版权保护关乎民族文化生长的根基和文化身份认同。只有从保护文化艺术人才的著作权做起,不断健全完善的版权法律保护体系,不断营造尊重版权的社会环境,文化的原创力才能得到保护,文化强国建设才会有切实的支撑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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