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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征软件著作权登记费的范围

作者:安徽泰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9-03 08:44:19

为了贯彻执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104号),现对免征小型微型企业软件著作权登记费的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小型微型企业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时可以免征的登记费包括:1、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费;2、软件著作权合同登记费;3、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费;4、软件著作权合同登记证书费;5、变更或补充登记费;6、软件源程序封存保管费;7、请求延期处理费;8、查询费。

二、免征软件著作权登记费的期限免征软件著作权登记费的期限为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三、小型微型企业登记备案小型微型企业申请免征软件著作权登记费,需在我中心办理小型微型企业登记备案。我中心将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分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规定,对登记备案申请进行审核。对于符合标准的,发放《小型微型企业登记备案通知书》。小型微型企业登记备案于当年有效。有效期满后,需继续享受免征政策的小型微型企业应重新办理登记备案。

四、小型微型企业登记备案的办理(一)登记备案需提交的文件:1、小型微型企业登记备案申请表;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上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需加盖税务机关受理专用章)复印件;4、报送统计机关的上年度法人单位基本情况表的复印件。上述文件需加盖登记备案申请人公章。(二)登记备案申请文件的提交:申请小型微型企业登记备案应当将申请文件邮寄我中心,并在信封上注明微小企业备案,或者到我中心专门设立的登记备案窗口办理。

五、小型微型企业登记备案申请的审核经我中心审核符合小型微型企业认定标准的,发放《小型微型企业登记备案通知书》。小型微型企业登记备案通知书内容包括:1、登记备案编号;2、企业名称;3、企业所属行业;4、上年末从业人员数量;5、上年末资产总额;6、上年度营业收入总额;7、登记备案有效期和登记备案日期。

六、免收软件著作权登记费的办理通过邮寄办理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的,需将《小型微型企业登记备案通知书》复印件一并邮寄我中心,由我中心代为办理免收登记费手续。现场办理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的,需在提交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文件后,持《小型微型企业登记备案通知书》复印件到我中心设立的专门窗口办理免收登记费手续。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是指软件的开发者或者其他权利人依据有关著作权的规定,对于软件作品所享有的各项专有权利。那么,软件安徽版权登记如何撤销?有什么规定?需准备什么材料?

一、软件著作权登记撤销相关法规。

依据《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软件登记人可以申请撤销软件登记,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可以依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软件登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文件符合规定的,中国版权保护中心予以撤销登记,向申请人发放撤销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通知书,并予以公告。

1、撤销软件登记的范围是软件著作权登记与合同登记。

2、撤销软件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是软件著作权登记人、合同登记人。

二、撤销或放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办理流程。

1、填写撤销或放弃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表

2、提交申请文件

3、登记机构受理申请

4、审查、审批申请

5、撤销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通知书

注:办理撤销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前需先做软件登记概况查询

三、撤销或放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所需材料。

1、申请人应当提交撤销或放弃软件登记申请表、申请人身份证明、联系人身份证明、撤销或放弃登记的理由、原软件登记证书和查询结果等文件。如在登记大厅现场办理的,还需出示办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否则将不予办理。

2、撤销或放弃软件登记申请表申请人应当提交在线填写并打印的申请表,申请表中的事项应当按要求填写完整;申请人签章应当是原件,并且应当与申请人名称一致,有共同登记人的,需要有共同登记人在申请表中签署意见及签章。

3、身份证明文件

4、撤销或放弃登记的理由申请人需提交书面陈述撤销或放弃登记的详细理由。

5、原软件登记证书交回软件登记证书,如有多个证书的需一并交回。

6、查询结果办理此类登记需对软件进行著作权登记概况查询,查询结果是办理此类登记的申请文件之一。

7、委托代理的,应当提交代理人及联系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申请表中应当明确委托事项、委托权限范围等内容。

怎么才算文字作品冒名侵权?版权登记要哪些材料?

近期不知道什么情况,出现了很多冒用知名作家和畅销书作者的姓名署名发表、出版的,且有愈演愈烈之势。这样以获得名誉、牟取不合法经济利益的侵权行为是不可取的。我国对姓名权有相应规定,著作权不得滥用姓名权,构成侵权要承担责任,那么文字作品冒名侵权有什么特征,关于侵权人滥用姓名权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呢?

侵权人滥用姓名权的法律规定

1、行为上的隐蔽性。与盗用他人署名、姓名混同、挂名、将合作作品作为单独作品署名等侵权行为相比较,冒名侵权人采取的侵权手段一般具有相当的隐蔽性。

2、形式上的合法性。冒名从署名的形式特征上看,似乎没有侵犯其他作者的权利,因为在冒名侵权中,冒名侵权人在特定作品上所署之名为该作者自己通过合法程序登记或变更的姓名。单从姓名权的角度来分析,行为人通过合法程序登记或变更的姓名、或取得他人的姓名使用权的行为是合法的。如从署名权的形式来看,行为人(作者或著作权人)使用自己通过合法程序登记或变更的姓名发表作品,也具有形式上的合法性。它与未经他人许可,擅自以他人的名义发表、复制、销售作品的署名盗用行为有根本的不同。

3、主观上的故意性。冒名侵权人通过合法程序登记或变更自己的姓名、取得他人的姓名使用权的真正目的,不在于正当地行使自己的姓名权或姓名变更权,而往往是为利用名人效应,套用知名作家的署名这一搭便车行为以牟取不法经济利益和特定社会地位,达到挤占作品市场的非法目的。

4、侵权对象的特定性。冒名侵权的对象无一例外地为知名作家、著名作家或者畅销书作家(以下简称知名作家)的署名。这是因为知名作家的署名具有一般作者的署名所不具有的社会声誉和市场影响力,只有采取冒用知名作家的署名发表、复制、销售作品,才能给侵权人带来最大的经济利益,谋取自己不能用正常手段和程序获得的非法利益与社会地位。

虚拟网络著作权保护责任确定

网络技术发展势不可挡,虚拟网络世界发展的同时也加剧了著作权主体的纠纷冲突。在这个虚拟的世界里,网络著作权保护责任该如何确定呢?

1、虚拟网络下的著作权保护责任1、提供连线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因其对网络信息不具备编辑控制能力,对网络信息的合法性没有监控义务,因此对他人在网络上实施的侵权行为没有主观过错,不必承担法律责任,侵权的法律责任应由行为人本人承担。

2、网络服务提供者,如果通过网络参与实施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或通过网络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犯著作权行为,属于共同侵权,应当与直接实施侵权行为的人承担连带责任。

3、提供内容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由于对网络信息具有一定的编辑控制能力,因此在明知侵权发生或经著作权人提出确有证据的警告后,负有采取移除侵权内容等措施停止侵权内容继续传播的义务。网络服务提供者违反上述义务的,主观上负有过错,客观上实施了不作为的侵权行为,与行为人构成共同侵权,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4、提供内容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在著作权人要求其提供侵权人网络注册资料的情况下,负有提供该注册资料的协助义务。网络服务提供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的,违反了上述义务,主观上负有过错,客观上实施了不作为的侵权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专业的代理机构可以帮您把关知识产权,做好知识产权布局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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