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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作品版权登记包含哪些内容?

作者:安徽泰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9-13 08:58:18

现在每个人一部手机在手,平时都会拍摄图片成为版权人。那你知道图片作品版权登记后都拥有哪些内容吗?小编在下文给大家介绍。

1、发表权,就是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如在摄影杂志上刊发摄影作品。

2、署名权是指作者在作品上署上自己名字的权利,通过行使署名权表明其身份:当然作者也可署上自己的艺名或笔名,也可在一定的条件下自愿选择不署名。

3、修改权,是指自己修改或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如摄影师对自己拍摄的照片进行适当的剪裁。而一般认为,图片编辑对投稿图片的划痕进行修复,对色彩、亮度做微调。以及为排版需要对图片做适度的剪切。不构成对作品修改权的侵犯。

4、保护作品完整权,就是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就图片而言,未经作者授权,不得对图片进行剪切或变形处理,不得对图片中的影像进行添加或删除,也不得对图片的色彩进行改变等等。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的规定,音乐作品也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主要作品种类之一。音乐著作权人包括曲作者、词作者、音乐改编者、歌曲译配者,以及通过继承、转让或其他合法方式获得音乐著作权的人。根据《著作权法》规定,以印刷出版、录音发行、公开演奏演唱、公开放送录音、广播、编配和音像混成的方式使用音乐作品的,应当取得音乐著作权人的许可。音乐著作权人有权授权他人使用其音乐作品,并要求使用者支付报酬,也有权禁止他人使用其音乐作品。

“翻唱”是指将他人已经演唱并发表过的音乐作品,在不改变原音乐作品的前提下,根据自己的风格重新演绎的一种行为。如果翻唱者对歌曲的重新演绎只是出于爱好,或者只是出于对歌曲的一种推广,原演唱者或其唱片公司一般都不会追求音乐作品的版权。但是,如果未经原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人的许可,将其原创歌曲翻唱后用作商演(尤其是翻唱得太有名气),并从中获取利益,就属于侵犯原音乐著作权人的著作权。因为《著作权法》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演员、演出单位)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演出组织者组织演出,由该组织者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另外,如果翻唱者把自己翻唱后的音乐作品制作成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改编作品的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虽然原音乐作品的曲风可能因为翻唱者的重新演绎发生了改变,但是歌词没变,原词作者仍然享有著作权。“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翻唱者首先应该判断该音乐作品是否合法出版过录音制品(CD或卡带形式)。如果没有合法出版过录音制品,仅是通过网络、演出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则不能适用法定许可。

最后,翻唱的音乐未经授权也不能直接在网络上播放。这是因为“上传”的过程本身就是一种复制行为,虽然演唱者不是原歌手本人,但词曲也有版权,翻唱如果没有经过授权,也是不可以上网播放的,否则就会侵犯原著作权人享有的复制权。

最近看到了中美两国关系缓和,这让我想到了尼泊尔公约,那么尼泊尔公约对著作权的权利限制是怎样的?下面小编就来给大家详细介绍一下。伯尔尼公约明文规定了下列几种具体的权利限制:

1.从一部合法公之于众的作品中摘出引文,包括以报刊提要形式引用报纸期刊上的文章,并注明了出处;

2.以出版物、广播或录音录象形式为教学解说而使用作品,并注明了出处;

3.通过报刊、广播、复制已在报刊上发表的有关经济、政治或宗教的时事文章,或具有同样性质的已经广播过的作品(只要远发表时未声明保留),并指明了出处;

4.用摄影、电影、广播或其他报道时事新闻的传播方式,在报道中使用无法避免使用的有关作品;

5.对于已经由作者授权录制的音乐作品的再次录制;

6.对翻译权保护的十年保留;

7.专门对发展国家作出的有关强制许可的规定。我国著作权法所允许的权利限制就更宽了,而且没有不得损害作品的正常使用及不得不合理地损害权利人的合法利益这条原则。我国纳入权利限制范围的,有下列这些内容:

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2.为介绍、评价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3.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视节目或者新闻纪录影片中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4.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已经发表的饿社论、评论员文章;

5.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6.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7.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8.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9.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

10.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象;

11.将已经发表的汉族文字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在国内出版发行;

12.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以上这些使用都必须注明出处才可以不经权利人许可和不支付报酬。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这十几条权利限制也都适用于对邻接权的权利限制。这与知识产权协议将版权限制与邻接权限制区别对待的方式不尽相同。

认定侵犯网络著作权行为的方法

如今因为网络发达的这一客观因素,使得诸多作品被肆意传播,严重侵害了著作权。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对于认定侵权网络著作权的行为有哪些方法呢?

1、侵犯网络著作权行为认定1、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违法性(1)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违法性,主要是指具有违反中国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行为。(2)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违法性也指违反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3)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违法性还指违反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2、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损害事实(1)损害事实是侵害合法网络著作权的结果(2)网络著作权侵权所致损害有可补救性(3)网络著作权侵权所致损害具有确定性

3、侵犯网络著作权的行为与损害事实间的因果关系(1)违法行为一定发生在损害结果之前,就是说时间上原因与结果具有顺序性,原因一定发生在结果之前。(2)对其客观实在性进行认定。对引起网络著作权损害事实的违法行为一定是客观的,不是那一个人凭空臆想出来的。只凭人的主观想象是对事物造不成什么损害后果。(3)根据必要条件规则来进行认定。逻辑学上的必要条件是指如果无a必无b,有a可能有b也可能没有b,则a是b的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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