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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合肥版权登记要多久时间?

作者:安徽泰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11-14 08:53:39

版权又称为著作权,为了防止别人假冒盗取或者是用于不该用的地方,是需要登记的。那么版权登记要多久时间?

作品合肥版权登记所需要的时间是自登记机构受理登记申请后开如计算的,受理部门应在30个工作日办理完成。但是根据每个人实际情况不同,办理所需的时间也有所不同。需要补正材料的,申请人自接到补正通知书后两个月内完成补正,登记机构自收到符合要求的补正材料后30个工作日办理完成。

1.申请表。内容包括:作品名称、作品类别、署名、完成日期、是否发表、首发日期和地点;作品完成形式(单独、合作、委托、职务、其他);作者情况、其他著作权人情况。

2.申请者身份证明(个人申请者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单位申请者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创作人员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3.提供作品样本(文字作品提供创作稿;美术、摄影作品提供locm×12cm照片2张;工程产品设计图纸提供三视图、效果图或实物照片;影视作品提供vcd等)。

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时间是多久?

一、软件著作权保护时间是多久?

软件的价值在于其具有很强的实用必,但软件领域的发展相当快,软件必须及时更新、升级才能跟上时代步伐,一般软件的预期寿命通常仅有几年甚至更短,因此大多数国家对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都规定得较短。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规定,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为25年,截止于软件首次发表后第25年的12月31日。保护期满前,软件著作权人可以向软件登记管理机构申请续展25年,但保护期最长不超过50年。至于软件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即软件开发者身份权的保护期则不受限制。软件著作权保护期满后,除开发者身份权以外,该软件的其他各项权利即行终止,该软件进入公有领域,任何人均可使用。

二、如何确定软件著作权的归属

在通常情况下,软件著作权一般属于软件开发者享有。软件开发者是指实际组织开发、直接进行开发,并对开发完成的软件承担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依靠自己具有的条件独立完成软件开发,对软件承担责任的自然人。但是,软件条例还规定几种特殊情况的著作权归属:

(一)合作开发软件。合作开发软件是指由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作开发的软件。合作开发的软件著作权归属由合作开发者签定书面合同约定。未签定合同或者合同未明确约定的,合作开发的软件可以分割使用的,开发者对各自开发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合作开发的软件不能分割使用的,由各合作开发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

(二)委托开发软件。委托开发软件是指接受他人委托开发的软件。委托开发软件的著作权归属由委托人与受托人签定书面合同约定;无书面合同或者合同未作明确约定的,著作权归受托人享有。

(三)国家机关下达任务开发软件。由国家机关下达任务开发的软件,著作权的归属与行使由项目任务书或者合同规定;项目任务书或者合同未作明确规定的,软件著作权由接受任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

(四)职务开发软件。自然人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中任职期间所开发的软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软件著作权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对开发软件的自然人进行奖励:

1、针对本职工作中明确指定的开发目标所开发的软件;

2、开发的软件是从事本职工作活动所预见的结果或者自然的结果;

3、主要使用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金、专用设备、未公开的专门信息等物质技术条件所开发并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软件。

此外,通过受让、继承或者承受取得软件著作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也可以成为软件著作权人。

网络著作权合理使用说白了合理使用,就是指在特定的标准下,法律容许别人自由应用作品而不必征求著作权人的同意,也不必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情况。网络空间下的著作权合理使用个人行为有下列几种情况,接下来就让小编带大家来了解一下吧。

(1)为详细介绍、评价某一作品或是表明某一难题,在根据互联网技术向公众提供的作品中适度引入早已发表的作品;

(2)为报导新闻时事,在根据互联网技术向公众提供的作品中难以避免地重现或是引入早已发表的作品;

(3)为院校教学课堂或是科研,根据互联网技术向极少数课堂教学、科技人员提供小量早已发表的作品;

(4)党政机关为执行公务,在有效范畴内根据互联网技术向公众提供早已发表的作品;

(5)将中国人、法定代表人或是其他组织早已发表的、以汉语文本写作的作品译成少数名族规范字作品,根据互联网技术向中国境内少数名族提供;

(6)不因盈利性为目地,以视障可以认知的与众不同方法向视障提供早已发表的文本作品;

(7)向公众提供在网络信息上早已发表的有关政冶、经济问题的时事性文章内容,根据互联网技术向公众提供在公众聚会上发表的发言。

网络著作权特征一览

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人喜欢把自己的作品发布到互联网上,网络著作权也因此随着产生。但还有许多人对它并不熟悉,今天小编来讲讲网络著作权的特征。

1、法定性法律对于相关著作权的确定晚于相关的司法实践。这是因为法律往往落后于时代的变化,从网络出现一来,知识产权领域发生了一系列的重大变化,一个就是知识产权的法定性受到挑战。作品上网后,成为网络上的共有产品,任何人只要一根电话线就可以得到该作品,而关于网络上著作权利益调整的法律,却没有及时出现。在法律确认网络著作权的地位之前,司法实践不得不援引大量的以往的著作权理论。同时,网络经济与传统经济的商业方法有很多共同点,传统的著作权人可以通过传统手段对抗网络著作权的侵权行为,这就使的网络著作权的法律落后于现实。

2、专有性著作权的专有性是指他人未经权利人同意或者法律许可,不得使用和享有该项著作权。[5]由于著作权不排斥他人创作类似或者雷同的作品,所以相对于专利和商标而言,著作权的专有性相对弱,但是这不等于著作权没有专有性。作品上网即意味着可能被使用,其著作权的占有权能就几乎为零。作品上网以后,作品在具有了无形性、高效性、方便性和普及性的同时,也大大的削弱了著作权的专有性。在网络环境下,网络使用者关心的是如何获得物美价廉的作品,他们获取的版权信息并不充分,对谁是版权人,作品的使用条件并不是很清楚,他们也不是很关心。真正的版权人却难以了解自己作品的使用情况,更不用说控制作品的不合理使用了。另外数字化的拷贝不仅和原件一样完美,甚至经过特殊处理,比原件更好。这不仅为盗版产品提供了生存的空间,更使版权人的经济权利无法实现。从这一方面讲,网络著作权没有了专有性。

3、地域性著作权的地域性是指著作权在依某国法律获得保护的哪个国家地域内有效。著作权多为自动产生,并非国家授权产生,所以有人认为著作权没有地域性。传统的著作权有一定的地域性,在不同的地域使用作品要分别获得许可,传统的著作权法也没有域外效力。但是网络的出现,打破了这一规律。由于国际网络本身的跨国性特点,无法判断一件网络作品的著作权应当依据哪个国家的法律,应当在哪个领域内有效,因此网络著作权的地域性几乎不复存在了。网络上作品的传播不受地域的限制,电子商务的拓展也使人们可以打破地域进行图书订购,利用版权的地域性对抗“平行进口”等做法受到挑战,著作权的地域性受到动摇。专家认为,网络作品著作权地域性的消失是“计算机网络的全球性与传统知识产权的地域性之间的总冲突。”

4、表现性传统的作品都有自己的表现形式,如书文字作品,美术作品报纸,但是随着“网络超文本结构”的出现,文字作品,科学作品,美术作品,影视作品像集成电路一样被集中到一起,难分彼此,最终作品可能含概若干的作品类型,拿传统作品的分类来套用已经力不从心,如MTV、FLASH作品等。有学者建议增设立一种新的作品类型。不管结果如何,总的说网络著作权的表现形式颠覆了传统的区分著作权类型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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