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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用软件侵权是怎么界定的?

作者:安徽泰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11-21 08:02:35

软件著作权侵权法律法规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本条例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并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的;

(二)向公众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著作权人的软件的;

(三)故意避开或者破坏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的;

(四)故意删除或者改变软件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

(五)转让或者许可他人行使著作权人的软件著作权的。有前款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行为的,可以并处每件100元或者货值金额1倍

申请软著有什么用处呢?

1.作为税收减免的重要依据

2.作为法律重点保护的依据

3.作为技术出资入股

4.作为申请科技成果的依据

5.企业破产后的有形收益申请流程是怎样的呢?

一、准备材料:

1、软件申请表(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官方网站注册一个新用户名,登记并在线打印,并在申请人处加盖公章);

2、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3、说明文档(最多60页,标明页码);

4、程序(也就是源代码的打印,最多60页,标明页码)。

二、大厅办理步骤:

1、取号-初审-初审通过(通过后,会给一张缴费通知书);

2、取缴费号-13号窗口排队缴费(每份¥300,会一张收据);

3、缴费完毕-12号窗口扫描(扫描缴费通知书+收据);

4、收据自己保留,缴费通知书给5号窗口换取受理通知书。

自申请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后,可在官网查询结果,公告通过,3个工作日后带着受理通知书前往办理证书。

一、应用软件侵权怎么界定应用软件侵权的界定的相关规定如下:

1、剽窃。剽窃是指将他人依法享有著作权的软件窃为己有并发表或者登记的行为。剽窃的主要表现是采取抄袭或部分抄袭等方式,在他人软件上署自己的名称(或姓名)并发表或者登记。

2、非法复制。非法复制是指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将他人软件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行为的行为。非法复制的主要表现形式是盗版,这种侵权行为直接掠夺了正版厂商的市场份额和商业利润,是目前最为普遍的软件侵权行为,危害性十分明显,也最为公众熟知。

3、擅自使用。擅自使用是指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又无法律根据,对他人软件实施演示、修改、翻译、注释、应用的不合法的使用行为。

4、擅自许可他人使用。擅自许可他人使用是指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又无法律根据,未经授权许可第三人使用他人软件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二、软件著作权可以多少个人申请

依据计算机软件合肥版权登记办法的规定,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如果是合作开发的,可以由各著作权人协商确定一名著作权人作为代表办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第七条一项软件著作权的登记申请应当限于一个独立发表的、能够独立运行的软件。第八条合作开发的软件进行著作权登记时,可以由各著作权人协商确定一名著作权人作为代表办理。各著作权人协商不一致时,各著权人都有权在不损害其他著作权人利益的前提下申请登记,登记时应当列出其他著作权人。第九条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时,申请者应当向软件登记中心提交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表、该软件的鉴别材料及相关的证明文件各一式两份。

三、使用盗版软件侵权吗

属于侵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计算机软件用户未经许可或者超过许可范围商业使用计算机软件的,依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而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2010年修订后的《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及《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的;可知,我国现行法律将未经合法授权或者超过许可范围商业使用计算机软件的行为定位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作品的行为,也就是说,使用盗版软件或使用未经授权的软件侵犯了著作权人对计算机软件享有的复制权。

原创音乐是音乐人智慧和才华的成果,在音乐作品完成之后,在发行上架之前,音乐人需要做的第一件事就是进行权属认证,为自己的音乐作品保留创作证据。虽然著作权在作品完成那一刻就可以自动获取了,音乐作品版权登记也采取“自愿登记”,但是在流传过程中需要一份证明你是作者的证据。涉及到利益,一切皆有万一;涉及到法律,一切皆靠证据。就好像婴儿出生之后,需要医院开具的出生证明和户口登记薄才能证明“你儿子是你儿子”。法律讲“证据”而非讲“道理”。那么哪些证明是可以作为音乐作品的权属证明呢?

●音乐作品权属证明材料:1、国家版权局或各地方版权局的登记证书;2、音乐著作权协会登记证书;3、公证机构出具的证据保管证书;4、其他中立第三方提供的证据保管证明;5、作者自行保管的、包含时间节点的证据。能够成为证据的不止音乐作品版权登记取得的证书,自行保管和第三方保管的具有时间节点的证据也具有相应效力,但是不同的证据,证明效力的强弱是不一样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六条内容:“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

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证据效力较强的是“官方机构出具的版权登记证书”和“公证机构出具的证据保管证书”。证据效力太弱、法院认可度也不会太高,提供的第三方证据数量再多,也很有可能达不到认可标准。证据效力相对最弱的是作者自行保管的证据,因为自行保管、不受监督,所以证据丢失、被篡改、造假的可能性高。

●音乐作品较为完善的版权保护方法:1、个人音乐作品,完成之后进行音乐作品版权登记即可。2、两人及以上合作的音乐作品,可以将作词、作曲、编曲、录音混音成品和发布的各个阶段的半成品/成品,分别采用“音乐作品版权登记音乐协会登记公正自留证据”的组合方式,进行分阶段登记留存。

●音乐作品版权登记所需材料:完整的作品合肥版权登记申请表;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权利归属证明;作品的样本;作品说明书(创作意图、创作过程、独创性);授权书(委托第三方登记时需要);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如今每年的原创音乐数百万,进行音乐作品版权登记申请的作品数量也在不断上升,很多申请都被下发补正通知,主要的原因之一就是提交的材料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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