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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著作权侵权的赔偿标准

作者:安徽泰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11-13 08:45:09

著作权侵权也是会得到一些赔偿的这一点相信大家都知道,但是对于著作权侵权赔偿标准是什么?了解的人却不是很多了,如果您对于著作权侵权赔偿标准的知识比较的感兴趣,请跟着小编一起来阅读下面的文章内容吧,希望会对您有帮助。著作权侵权赔偿标准是什么?

著作权侵权赔偿标准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著作权侵权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1、对原告作品的分析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著作权的产生采取自动保护原则,即作品一经创作完成,著作权即告产生。因此,与专利、商标等其他类型的知识产权侵权认定不同,著作权侵权认定还涉及到权利的有效性问题。一部拥有有效著作权的作品必须同时具备下述条件: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范围;具备独创性;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只要有任何一个条件不具备,原告作品就不受著作权法保护。这样,被告当然未侵权。如果原告作品同时符合上述条件,则该作品享受著作权法保护。

2、对被控侵权作品及被告使用方式的分析对被控侵权作品的分析,可适用以下两个标准:一是接触,即接触前一作品的机会;二是实质相似,即应受著作权保护部分实质相似。其中,后者是认定的重点。在认定原、被告的作品是否实质相似时,应将原告作品中受著作权保护的部分与被告作品的相应部分进行对比,判定两者是否实质相似。对于复制这种最普遍的使用作品的方式,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进行施工、生产工业品,不属于著作权法所指的复制。

由此可知,在我国,将平面作品以立体形式再现不构成对平面作品的侵权。著作权侵权赔偿标准是什么?著作权侵权的认定标准是什么?这些有关于著作权侵权的问题,在以上的文章当中小编已经为您做了一些详细的介绍,希望会让您对于著作权侵权的问题引起重视,也会能够很好的避免著作权会出现侵权的现象。

版权的发展是现在社会的知识产权的发展的一种十分重要的证明,在知识产权的规定中是可以对于个人的版权进行转让的,但是很多人都不知道,比如版权转让必须满足的条件,下面就由为各位讲解一下有关版权转让的条件问题!关于版权转让的条件,内容如下:

(1)作者确保该论文为其原创作品,并且不涉及泄密问题和保密科研项目。若发生侵权或泄密问题,一切责任由作者承担。

(2)作者确保该论文的署名权无争议。若发生署名权争议问题,一切责任由作者承担。

(3)作者自愿将其拥有的对该论文的以下权利转让给编辑部:印刷版和电子版的复制权;网络传播权;发行权。

(4)第3条的转让权利,作者不得再许可他人以任何形式使用,但作者本人可以在其后继的作品中引用(或翻译)该论文中部分内容或将其汇编在作者非期刊类的文集中。

(5)该论文在《中国空间科学技术》第1次发表后,编辑部将向作者按《中国空间科学技术》稿费标准支付一次性稿酬,并赠送样刊。若编辑部再以其他形式出版该论文,将不再支付作者稿酬。

(6)作者授权《中国空间科学技术》编辑部在出版该论文的期刊版权上作如下声明:“未经《中国空间科学技术》编辑部许可,任何人、任何单位不能以任何形式转载、摘编本刊所刊载的作品。”

(7)本刊为中国中文核心期刊、中国科技论文统计用期刊,同时美国国际航空宇航文摘《IAA》、剑桥科学文摘《CSA》等国际检索机构均收录本刊,并已加入《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中国期刊网全文收录数据库》、《万方数据库》。作者著作权使用费与本刊稿酬一次性付给。作者若不同意将文章收录在以上文摘刊、数据库中,请在来稿时声明。

(8)以上条款自作者将论文呈送《中国空间科学技术》编辑部起,如无特别声明即认为作者认同本约定内容。

大家在申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时候,如果是通过代理的方式代理的话,就能够了解到各种专业知识,这样在以后再申请的时候,就变得容易的多了,今天软件登记测试机构就给大家具体介绍下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代理注意事项有哪些。

1、在填写权利范围栏的时候,要填写著作权人取得的权利是部分的还是全部的,如果是取得了部分权利的话,需要注明具体的权项,可以选择性的填写复制权,修改权,信息网络的传播权以及发行权等。

2、对于原始取得权利的一栏,指的是独立开发软件取得的权利,这个的填写内容要和提供的证明文件的事项是一致的,如果填写了这个栏目的话,就不需要再填写继受取得权利栏了,这个也是软件著作权代理机构要特别提醒大家的地方。

3、对于计算机软件的用途和技术特点一栏,要对软件所用于的行业以及主要的功能,做个简要的说明,并注明使用的编程语言和它的版本号以及源程序的量。

4、在代理者一栏中,如果是个人代理的话,需要提交和软件申请者签订的委托代理授权书;如果是软件著作权代理机构的话,就需要填写名称,而且要写单位的全称,在身份证号码一栏,要填写企业的法人登记号或者是事业法人的代码证书号,在电话一栏中,要填写联系人的名字,同时也要提交委托代理的授权书。

在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代理的时候,大家一定要了解上面的这些内容,这样才能保证在填写各类事项的时候,做好正确无误,不会出现任何的问题,另外,有需要软件评测报告的朋友,可以咨询网站的专业人员。

我们知道,有时候有些属于个人的东西是需要进行产权登记的,但是知识产权不同于其他实物性质的,并且随着社会的发展,软件更是受人关注。那么,如何进行软件安徽版权登记公示查询?相关流程您是否了解?下面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

查询软件著作权可以通过两个途径:

一是向“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提出查询要求,并在缴费获取查询结果;

二是登录“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网站查询。

1、登录“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网站首页。

2、在“版权登记大厅”栏目下的右侧,进入“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公告”。

3、在公告页面处录入“软件名称”、“登记号”、“著作权人”其中任意一项进行查询,就可以查询到已登记并取得证书的软件情况。

版权局在办理著作权登记时不鉴别独创性,或许更为准确的说法是:不对独创性进行实质审查,原因在于:

1.著作权的取得不需要任何手续,著作权登记的主要作用是公示和在发生纠纷诉至法院时作为权利归属的初步证据。登记是可以被相反证据推翻的。如果(仅仅是如果)我国法律规定: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并经登记后取得。则有必要在登记时进行实质审查。

2.所谓「独创」并不要求与众不同。即使实质相似也还不能排除二人同时各自独立创作了相同作品的可能。所以著作权的原创性判断一般是「接触」「实质相似」标准。这个判断方法只能做两两对比。版权局即使可以可以通过审查发现两个软件实质相似,但绝不可能通过对代码的审查认定「接触」。

综合以上两点:著作权登记中进行原创性的审查既无必要也无可能。

和专利制度进行对比或许有助于理解:

如果两个人各自独立的开发出了实质相似的软件,他们都对自己的作品享有著作权。

而在专利制度中,即使两个人各自独立开发出了实质相似的技术,只有先申请的能获得专利权。

更深刻的原因是著作权保护表达而不延及思想,而专利保护思想。

专利制度和著作权制度的区别导致专利申请时对新颖性(就是不同于现有技术)进行审查,而著作权登记中对此类似的独创性不做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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