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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学作品版权登记的特征

作者:安徽泰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11-28 08:04:58

企业法人或者事业法人应当提交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明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协会法人应当提交民政部门和其他组织出具的协会法人有效证明复印件,并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复印件。

(一)网上填写申请表。1.注册用户名(用于填写、修改、打印软件安徽版权登记申请表),必须保存用户名和密码,以便日后软件著作权登记时修改使用的信息。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表要填写的内容主要包括:A,软件全名、简称、软件开发(自主开发、合作开发、委托开发、指派任务开发)、开发完成日期、版本号;B,原始取得权利情况、继受取得权利情况;C,权利范围、软件用途;D,技术特征(软件名称、用途、所开发的软硬件环境、技术特征、程序量、编程语言和编程语言版本号、零售价格);E,申请者详细情况、软件著作权拥有状态、申请者签章、软件鉴别材料交存方式。2.打印完整的软件著作权申请表。

(二)准备材料。1、程序和文档的鉴别材料应当由源程序和任何一种文档前、后各连续30页组成。拟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的整个程序和文档不到60页的,应当提交整个源程序和文档。除特定情况外,程序每页不少于50行,文档每页不少于30行。2、身份证明A,著作权为个人版权拥有人须提交身分证副本。如果有工作单位,可以要求单位出具软件开发非职务证明,个人也可以出具软件开发非职务保证。B,著作权人为单位企业法人或者事业法人应当提交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明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协会法人应当提交民政部门和其他组织出具的协会法人有效证明复印件,并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复印件。3、委托办理文件;A,授权委托书;B,客户身份证复印件;4、其他证明文件:若申请者存在具有以下发展情况,需提交以下文件:合作开发合作开发合同或合作开发协议;委托开发委托企业开发协议书。

(三)递交文件。将以上材料提交至中国版权保护中心,通过审查后,受理员将对申请书进行盖章,之后再缴费就能拿到受理通知单。

(四)取得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申请人或者代理人来自北京地区的,在查阅软件登记的公告后,可以在发布公告后的3个工作日内,持受理通知书到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的登记大厅内领取相应的软件登记证书。若申请人或代理人的联系地址在外地,则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将会根据申请表中申请人所填的地址向申请人邮寄证书。这就是小编为软件著作权登记整理的四点流程,在受理中所需要的材料也做了具体介绍,希望各位能够成功通过软件著作权登记的申请。

随着微信用户的增多,各种微信公众号如春笋般涌出,每个人或多或少都会关注一些公众号来了解更多讯息。但如今各公众号之间文章的重复率非常高,用“1人原创,99人抄袭”描述也不为过。那微信公众号之间文章的抄袭是否侵犯了原创的著作权呢?下面就让小编来为大家解答。首先,什么是微信公众号呢?微信公众号是指商家或开发者在微信公众平台上申请的应用账号,通过公众号,商家可以在微信平台上发布文章,动态来和群众进行交流互动。微信公众号中的文章属于网络文字作品,也应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一、抄袭和非法转载构成侵权微信公众号文章著作权的内容包括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两方面,人身权包含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著作财产权则包含了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微信公众号对著作权的侵权方式主要有两种:1、篡改、剽窃著作权人作品的行为。侵权微信公众号将他人的文字作品标以自己名字或匿名在网络上传播,不仅侵害了权利人的署名权,同时对权利人的名誉权、荣誉权等人身权利造成了侵害。2、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网络传播著作权人作品的行为。《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规定:“权利人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受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保护。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将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也就是说,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在网络上私自传播著作权人的作品,就是侵犯了原作者的网络传播权。微信公众号如果采取超文本链接的方式,而且链接的是文字作品著作权人的公众号,一般不认为侵权。

二、地方法院出台惩罚性赔偿标准在侵犯微信公众号文字作品著作权的赔偿中,可依循侵犯著作权的赔偿原则,即全部赔偿和法定赔偿原则。全部赔偿原则指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应当全部赔偿,以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为限。法定赔偿原则是指在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和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情况下,考虑各方面因素酌定赔偿数额。

三、微信公众号抄袭侵犯著作权的法律规定我国著作权法第3条列举了八类受保护的作品类型,其中包括文字作品,并未区分作品的载体。《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规定:“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包括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的各类作品的数字化形式。在网络环境下无法归于著作权法第三条列举的作品范围,但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其他智力创作成果,人民法院应当予以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规定:“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包括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的各类作品的数字化形式。在网络环境下无法归于著作权法第三条列举的作品范围,但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其他智力创作成果,人民法院应当予以保护。”

四、侵权责任的“避风港规则”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侵犯著作权所承担的责任,我国法律采取世界上普遍采用的“避风港规则”,即当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发生后,若网络服务提供者被通知侵权,则负有删除义务,否则即被视为侵权,要与直接侵权行为人一起承担连带责任;若侵权内容没有存储在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服务器上且又没有被通知删除,则该网络服务提供者就不承担侵权责任。《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搜索或者链接服务,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根据本条例规定断开与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明知或者应知所链接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的,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文学作品版权登记具备哪些特性和作用?

文学作品,是指用语言文字符号记录的,用以表达作者思想情感的文学、艺术、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作品的创作成果,他包括小说(长、中、短篇)、诗歌、散文、论文、剧本、电影、电视创作、歌曲等表达方式,无论作者采用的是手写、打字、印刷、磁盘、光盘等书写记录方式,都是文字作品。

文学作品版权登记特性

1、独创性:虽然是文字作品,但是作品必须有作者本人通过独立的构思和创作的灵感构成,具有独创性的作品才能够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2、可复制性:指可以通过印刷、拓印、录音、录像、复印、临摹、反拍、翻录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多份,但无论采用什么复制方式以及复制多少作品,均不会改变作品的内容及思想。

3、合法性:作品本身应当是法律所允许的客观形式表现出来,公民从事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创作,应当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符合法律的规定。版权登记的作用作品一旦完成,无论出版与否,登记与否,作者都享有著作权。作品登记采取自愿原则,著作权人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办理版权登记手续。

版权登记的主要目的在于有效维护著作权人和作品使用者的合法权益。(1)加强对著作权人的保护,明确作者与作品使用者之间的关系。帮助权利人保存证明其对登记作品享有著作权的初步证据,在作品的使用和传播过程中,以及在解决著作权纠纷的过程中,一旦发生需要由当事人证明其权利人身份的情形,可以及时、方便、快捷地举证。(2)减轻权利人举证负担,把举证责任转移给对方当事人。因为发生著作权纠纷以后,当事人提交的安徽版权登记材料可视为权利归属的初步证据,对方当事人如果不能提供有效反证,则不能推翻该初步证据。(3)加强对版权的行政保护。(4)协助司法机关取证,以便迅速结案。(5)软件著作权登记对于软件企业来说尤为重要,登记证书是企业办理“双软认定”(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以及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的必要前提条件。(6)促进版权产业的发展。

合作作品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参与创作的人共同构思、分析、讨论、论证和修改而最终完成的作品。根据《著作权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

一般认为,创作一个合作作品需要合作作者之间的合意,如果一方未经对方同意,就将对方的作品合入自己的作品,或者对对方的作品进行一定的修改、补充后就认为是该作品的合作作者,这种情况,不仅不能成为该作品的合作作者,还侵犯了该作品的著作权。

合作作品的作者必须是参加创作的人,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品的作者。所谓“参加创作”,是指对作品的思想观点、表达形式付出了创造性的智力劳动,或者构思策划,或者执笔操作,如果没有对作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就不能成为合作作者。我国的合作作品主要分为两种类型:一是可以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二是不能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是指合作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使用,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的作品。不能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是指合作作者虽有各自的创作,但在作品中已融为一体,区分不出作品的某个部分是哪个合作作者写的。

例如,四个合作作者共同构思作品的形式、内容、情节、结构等,然后分头执笔而成的作品。这类作品只存在一个合作作品的整体的著作权。合作作品的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其权利的分配和行使,可以由合作作者协议确定。如果没有协议,或者协议没有约定的权利,则由合作作者共同行使。这里所说的“对合作作品的共同行使”,是指合作作者对著作权的行使,需要由全体合作作者协商一致,未经协商一致,各合作作者无权单独行使合作作品的著作权。同时,某一合作作者也不能滥用自己的权利,无正当理由阻止其他合作作者行使著作权,影响作品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发挥。对此,《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合作作者对著作权的行使如果不能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不得阻止他方行使。”

另外,许可他人使用而获得的报酬,由合作人按协议分配,没有协议或者协议不成的按同等份额分配。值得注意的是,合作作者之一死亡后,如果其所享有的著作权无人继承,且无人受遗赠的,那么,他所享有的那部分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由合作作者享有,而人身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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