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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文字作品版权如何查询?

作者:安徽泰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12-24 08:02:33

现如今很多人其实对于自己开发的软件往往是不知道如何进行处理的,因此很多人会在犹豫的过程中浪费了很多的获益的机会。但其实如果我们可以选择一些软件著作权代理业务来帮助自己的话,就可以很好的避免这样的局面发生了。对此,接下来我们就一起来看一看一个优秀的软件著作权代理公司应该满足哪些要求,希望可以对于大家有一定的帮助。

首先,如果是一个优秀的软件著作权代理公司,其一定是具有很多优秀的过往案例的,并且其肯定也是积累了很多的优质客户。因此在相关的业务专业度方面,其肯定表现的也是非常不错的。而这也是一个好的软件著作权代理公司所要具备的一个最为基础的要求。

其次,一个好的软件著作权代理公司其在接待客户的时候,一定也是比较专业和优秀的,在与客户的交流过程中,其肯定是非常的耐心和专业,因此也是会让我们在与之交流的过程中有一个更好的感受,从而促进双方的更进一步的合作的。

最后,当前市面上是有着很多的软件著作权代理公司的,而其收费也是不太一样的。而如果是一个优秀的软件著作权代理公司的话,其一定是在收费上比较合理的,不过这一般需要我们事先了解好当前的具体行情才可以有所判断的,因此需要提前做好准备。

有关于一个优秀的软件著作权代理公司所应该满足的要求,其实远远不止上述所介绍的这些,更多的还是需要我们在自己寻找相关公司的时候去根据自己的一个实际情况来做出判断的,不过当前如果我们可以选择正规的专业公司,一般都是不会有太大的问题的。

哪些情况属于音乐版权侵权

01没有经过版权人的许可,以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或改编、翻译、编辑等途径使用歌曲的;

02使用别人的歌曲,没有给相应的报酬的;

03没有经过作者同意,随意修改作者作品的;

04没有经过表演者的许可,现场直播他们的表演的。一首音乐的版权费大概要多少钱呢?

这要分两种情况:

一是“租”版权,也就是获得使用授权。这个价格要去协商,但肯定比购买版权便宜。可以去找作者协商,也可以去找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谈。如果是购买的话,只能找作者谈。

二是买版权。购买版权的价格就说不准了。从百元到千万元的都有。比如练习生汪睿在参加《青春有你2》中就花了十几万买了要演唱的歌曲《日不落》的版权。甚至《我是唱作人》的总监制陈伟在与音乐版权公司协商版权费后透露:有时候一首歌的版权费,有些公司会开出100万到150万的高价。

作为平民老百姓的我们,看到这天价的版权费,估计都望而却步了,侵权使用那是更不可想象的事情了。

软件著作权是哪里颁发的?根据《计算机软件合肥版权登记办法》第六条: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是国家版权局认定的唯一的软件登记机构。软件著作权有什么用?

1、高企申报、双软认证、游戏上线必备条件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指引》中规定,近3年内科技成果转化的年平均数≥5件才能够拿到高分,其中软件著作权属于II类知识产权。同时,双软认证的软件认定产品要求也必须登记软著,企业申报高企及双软后,可享受国家税收减免、资金扶持(高企)等各类优惠政策。另外,一款游戏需要上架运营的前提条件之一也是必须拥有软件著作权。

2、权属证明、防止抄袭

《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第三十二条规定:“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要规范和加强软件著作权登记制度,鼓励软件著作权登记,并依据国家法律对已经登记的软件予以重点保护。”比如:软件版权收到侵权时,对于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司法机关可不必经过审查,直接作为有力证据使用;此外也是国家著作权管理机关惩处侵权软件版权行为的执法依据。

3、技术融资、入股

软著是进行投资和交易的重要资本和财富,可以增加企业或个人的无形资产,也可作为企业增资、融资抵押、技术入股等;

4、作为税收减免的重要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规定:“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计算机软件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2020年5月20日,国家版权局发布实施了《关于规范摄影作品版权秩序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这不是我国第一次提出关于摄影作品版权问题,《著作权法》第二条中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第三条则细化了“作品”的范围,其中第(五)项明确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五)摄影作品。

一、摄影作品受保护的范围关于摄影作品,其受到《著作权法》保护,也应当具备《著作权法》中关于作品的要求,例如:1、不论是否发表;2、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3、具有独创性;

在《通知》第一条中明确了对摄影作品的要求,并着重强调了“独创性”,并需要符合《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十)项的特征,即(十)摄影作品,是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同时需要注意,《著作权法》第五条(二)项规定,本法不适用于:(二)时事新闻;但在《通知》中却明确了:以新闻事件为主题的摄影作品不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时事新闻,受著作权法律法规保护。

二、摄影作品的适用范围及授权

摄影作品的受众相对广泛且门槛较低,所以相对于音乐、文学作品、科学作品等被侵权的范围要更大,其中最严重的是图片。

《通知》进一步重申了摄影作品受法律保护,并规定了图片经营和使用单位的义务,其中第二条细化了规定:新闻单位、互联网内容提供商、互联网公众账号、图库经营单位、非媒体机构和个人等使用他人摄影作品,应当严格遵守著作权法律法规,取得摄影作品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未经摄影作品作者许可,不得对摄影作品的构图、色彩等进行实质性修改,不得歪曲篡改摄影作品标题和作品原意。使用著作权保护期届满的摄影作品,不得侵犯摄影作品作者依法享有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

同时,《通知》中对摄影作品的适用范围也涉及到了教育层面,其中第八条明确规定:八、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单幅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教科书法定许可使用作品支付报酬办法》相关规定向著作权人或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其实,关于摄影作品的使用范围,《著作权法》第二十三条中也规定:“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综上,在摄影作品的使用方面,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使用著作权人摄影作品的,新闻单位、互联网内容提供商、互联网公众账号、图库经营单位、非媒体机构和个人等均应当取得摄影作品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教科书法定许可使用作品支付报酬办法》相关规定向著作权人或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但需要注意的是,此种情况的使用,必须是著作权人已经发表的单幅摄影作品,从侧面来说,若是系列作品还是需要征得同意的。

三、细化图库经营单位权利义务

随着互联网的深入,数字化时代已然到来,各大图库经营者掌握着数量庞大的摄影作品,但值得深思的是,其中又有多少摄影作品是真正得到作者授权的?又有多少作品是版权清晰的?为此,《通知》对图库经营单位的权利义务进行了细致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呼应了“知识付费”。

1、图库经营单位应当健全版权管理机制,规范版权运营活动,与摄影作品著作权人订立合同,在双方约定的权限范围内行使相关权利。

2、图库经营单位向用户提供的摄影作品应当权属清晰且获得合法授权,并指明作者及授权方式、授权期限和授权范围等必要信息。

3、图库经营单位应当合理收取版权许可使用费,并明示使用费价格。

4、图库经营单位应当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开展授权和经营活动,不得对不享有版权的摄影作品虚构版权,不得向他人提供未获授权的摄影作品及主张权利,不得以投机性牟利为目的实施不正当**行为。

5、图库经营单位对著作权保护期届满及著作权人放弃财产权的摄影作品进行收集、整理、编辑并向用户提供的,应当指明作者及可使用的权利范围等必要信息,且不得侵犯作者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不得以版权许可使用费的名义收取费用。

6、图库经营单位与摄影作品著作权人及使用者、摄影行业组织等应当共同探索合理、便捷的摄影作品授权体系,进一步完善摄影作品授权交易机制,促进摄影作品的合法有序传播。

四、维护权益

虽然知识产权已经存在很多年,但并未真正实现普及,所以这个词汇对很多人而言,在一定程度上是陌生的,在**方面,曾经的“著作权人”也是举步维艰。《通知》的发布实施,在一定程度上,对于保护著作权起到了建设性的意义。

1、著作权人投诉:

摄影作品著作权人向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行政投诉时,应当提交申请书、权利证明、被侵权作品以及其他证据。摄影作品的原件、合法出版物、合肥版权登记证书、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取得著作权的证据。权利声明、摄影作品上的水印不能单独作为著作权权属的证据。

2、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

摄影作品著作权人可以将难以有效行使的权利授权摄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进行管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经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相关诉讼、仲裁活动。但,需要注意的是,未经批准的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擅自从事摄影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

3、为摄影作品的传播提供服务的网络服务商应当严格遵守《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相关规定,提供公开、便捷的维权渠道,及时处理侵权纠纷投诉,切实履行“通知--删除”法律义务。

各级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日常监管,加大惩处力度,依法严厉打击摄影作品侵权盗版行为,严肃查处虚构摄影作品版权、进行虚假授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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