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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申办费用如何制定?

作者:安徽泰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4-01-06 08:20:15

软件著作权是软件的一种权属象征,软件是计算机的一种使用工具,已经越来越广泛地被人们所使用。当软件在开发和维护上都需要大量的人力和物力,而软件著作权就能证明这种软件的权益人的代表。下面小编就软件合肥版权登记受理都有哪些过程?

一、网上填写申请表

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是国家版权局认定的唯一的软件著作权登记机构,目前除北京地区设有软件著作权代办机构,其他各地都需要在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进行软件著作权登记。

1、注册用户名(用于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表的填写、修改、打印),用户名和密码一定要保存一下,以备将来办理软件著作权登记时要修改信息时所用。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表要填写的内容包括:

A,软件全称、简称、版本号、开发完成日期、软件开发情况(独立开发、合作开发、委托开发、下达任务开发);

B,原始取得权利情况、继受取得权利情况

C,权利范围、软件用途

D,技术特点(软件名称、用途、技术特点、开发的软硬件环境、编程语言及编程语言版本号、程序量、零售价格)

E,软件著作权拥有状态、申请者详细情况、软件鉴别材料交存方式、申请者签章。

2、将填写完的软件著作权申请表打印

二、准备材料

1、软件源程序代码(A4纸打印,单面,1份)前、后各连续30页,共60页。(不足60页全部提交)第60页为模块结束页,每页不少于50行(结果页除外),在每页的左侧留出装订线,右上角打印或标注页号1—60。

2、软件用户手册、操作手册、设计说明书、使用说明书等任选一种前、后各连续30页,共60页。(不足60页全部提交)第60页为文档结束页,每页不少于30行(结果页除外),在每页的左侧留出装订线,右上角打印或标注页号1—60。(若希望多交文档,每多交一种文档需增加文档费),要图文并茂,软件的每个功能基本上都要涉及到。

3、身份证明

A,著作权人为个人应提交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如有工作单位,可以要单位出具非职务软件开发证明,也可以个人出具非职务软件开发保证书。(《非职务开发证明》《非职务开发保证书》在官网上可下载)

B,著作权人为单位企业法人或事业法人的应提交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并需加盖单位公章;社团法人单位提交民政部门出具的有效的社团法人证书的复印件;?其他组织提交工商管理机关或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4、委托办理文件

A,授权委托书申请人委托代理人代为办理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B,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5、其他证明文件:

若申请者存在以下情况,需提交以下文件:

合作开发——合作开发合同书或合作开发协议书1份A4纸。

委托开发——委托开发协议书1份A4纸。

下达任务开发——任务书1份A4纸。

三、递交文件将以上材料提交到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经审查无误后,受理员将在软件著作权申请书上盖章,然后到去缴费,拿到受理通知单。

四、领取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按照规定,在取得受理通知单30个工作日可以到中国版权保护中心领取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这样一是为了保护软件开发者的合法权益不受到侵害,另外也是加强这方面登记的管理不使犯罪人员有空可钻。值得注意的是,大家一定要注意相关的材料证明,不要缺少以免影响你的办事效率和办事流程。

著作权是在相应的作品完成之后作者就享有的一个权利的,对于这个著作权想要受到法律的保护就是需要进行著作权的登记的,合肥版权登记就要符合相应的流程。著作权是在相应的作品完成之后作者就享有的一个权利的,对于这个著作权想要受到法律的保护就是需要进行著作权的登记的,著作权登记就要符合相应的流程,下面就让小编为大家带来软件著作权登记流程是怎样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软件著作权登记流程是怎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的流程大致有5步:第一步是填表,需要在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的网站填写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的申请表,申请表填写完成后会生成受理号,您需要将申请表打印出来,并盖章或者签字;第二步是提交书面材料,需要向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提交申请文件,申请文件包括:盖章的申请表、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资料、计算机软件源代码的前30页和后30页如果不足60页的,应当全部提交以及权属证明材料;第三步是受理,著作权登记文件初步审查通过后,版权保护中心会受理,根据目前的政策,国家是免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的费用的;第四部是审查,版权保护中心会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的规定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的,予以登记;不符合规定的,发放补正通知;第五步是领取证书,审查通过后大概需要30到60日的时间,您就可以领取著作权登记证书。

二、著作权登记需提交材料1、申请表。2、申请者身份证明。3、提供作品样本。4、作品创意说明。5、委托书、委托作品附委托合同或专有权许可使用合同。

三、著作权登记意义我国实行著作权自愿登记制度,作为享有著作权的有效凭证,著作权登记具有多方面的意义。1、它能帮助著作权人确定和明确权利归属,作品创作的过程复杂,如委托创品、法人作品、职务作品等,这就需要一个法律确认过程,以此减少相关权利纠纷。2、在著作权人被侵权需主张自己的权利时,登记的事项可作为拥有权利的初步证明,诉讼中,原告常常需要拿出原稿、原件、创作行为的证明材料、受让或许可使用的合同等作为权属证据,对一些没有发表或不为人熟知的作品要拿出相关原件或合同相对困难,而著作权登记内容,如著作权证书可起到类似证明作用,司法实践中已将著作权证书作为证据采用。3、著作权登记也能保护权利人的相关经济利益,随着著作权保护意识的提高,使用者在取得授权时,需要对方提供相应的证明,以减少经济风险,在传统的使用作品的领域,人们对作品的认定有一个基本判断,但网络中,常常会出现难以确定权利人的情形,如果取得版权登记证书,问题就容易解决。

常见的著作权合同纠纷种类

既然有了立法保护,那么不可避免的就会出现纠纷。这种现象在著作权合同中也同样适用,小编就以作者与出版商为例,为大家讲讲著作权合同纠纷的种类。

1、合同性质不明导致纠纷从定义不难看出,两种权利在含义上差别明显,对于著作权许可合同而言,分为三种类型:普通许可;排他许可;独占许可。但合同一旦期满,上述三类合同中的被许可人均不再对作品享有权益,所有的著作财产权都回归于作者。相对而言,著作权转让合同则意味着合同一旦生效,受让人就“买断了”作者著作财产权的全部或部分,作者以后在作品有效期内想要对合同所涉作品进行商业性利用,也同样需要获得受让人的许可。显然,相对于著作权许可合同,作者让渡的权利大大增加。因此,对于两种合同,作者要在谨慎辨认的基础上小心签订。

2、著作人身权转让条款引发纠纷在我国著作权法的理论和实践中,对于著作人身权是否可以转让争议极大。小编认为,在我国,不宜认可转让著作人身权合法化,原因在于:第一,我国民法上“人格权不能让渡”早已成为公认的原则;第二,我国现行著作权法明确规定可转让的著作权仅限于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到(十七)项的著作财产权。作者应当特别注意著作权合同中涉及著作人身权的条款。在诸多的著作人身权中,作者尤其需要警惕署名权的转让。署名权不但是证明作品归属的重要证据,而且是作者提升自身社会声誉的唯一途径,因此,对于这项权利,可以说是保障作者权益的“最后一道防线”,轻易不宜转让。

3、许可或转让的权利范围约定不明导致的纠纷在相关合同中,经常有这样的条款“转让方转让作品的复制权、改编权及其他一切有关的权利”,在发生纠纷后,受让方往往将这一条款解释为作者同意转让作品的全部著作财产权。事实上,这种是违反著作权权法的。因为著作权法明确规定,许可使用合同和转让合同中著作权人未明确许可、转让的权利,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另一方当事人不得行使。

《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那么什么是著作财产权?著作财产权包含哪些权利内容?下面由我们为大家详细介绍著作财产权的相关内容。

什么是著作财产权?著作财产权,又被称为著作权经济权利,是指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利用或者许可他人利用其作品并获得报酬的权利。著作财产权有一定的期限限制。著作财产权包含哪些权利内容?我国《著作权法》明文规定的财产权权项共有12项,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新要求,《著作权法》同时规定了“其他权利”这一兜底条款。

1)复制权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复制是一种不具有独创性的活动。复制权也适用于数字环境,但临时复制不受复制权规制。

2)发行权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发行权受到权利用尽原则的限制,作品的原件或者经授权制作的合法复制件一经著作权人许可首次向公众销售与赠与之后,著作权人就不能控制该原件或者复制件的再次流转,除非著作权人同时享有出租权。

3)出租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出租权构成发行权用尽原则的例外。

4)展览权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的原件所有人有权对作品进行展览。

5)表演权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表演包括现场表演与机械表演。表演权不同于表演者权,表演者权是表演者对其表演所享有的一项邻接权。

6)放映权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放映权需要借助一定的技术设备来实现,著作权人所享有的放映权仅限于特定作品类型。

7)广播权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以有线方式直接传播作品,不属于广播权控制的行为,可以适用《著作权法》其他规定予以调整。

8)信息网络传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信息网络,包括以计算机、电视机、固定电话机、移动电话机等电子设备为终端的计算机互联网、广播电视网、固定通信网、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以及向公众开放的局域网络。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具有交互式特点,广播权控制的行为则具有非交互式特点。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不以作品实际传播为条件,只要作品被未经授权地置于公开信息网络之中,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即告成立。

9)摄制权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摄制与录制的区别在于,前者产生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后者产生录音录像制品等邻接权保护的客体。摄制权与改编权、翻译权均属演绎权范畴。

10)改编权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作者未经许可在其作品中使用了原作品的表达,但并未形成新作品的,属于复制行为,不受改编权控制。

11)翻译权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翻译是一种独创性活动,机械的转化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翻译,而是复制。

12)汇编权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汇编也是一种独创性活动,如在作品或者作品片段的选择或者编排方面缺乏独创性,则不属于汇编行为,如对作品的编排仅按照拼音顺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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