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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音乐作品著作权登记申办费用如何制定?

作者:安徽泰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4-01-20 08:39:16

一个游戏作品通常包括游戏引擎和游戏资源两大部分。其中,游戏引擎是程序代码,可以申请软件合肥版权登记。游戏资源包括图象、声音、动画等部分,而游戏中动漫、视频、图片等属于其他作品,不能进行软件著作权登记,但是可以进行作品著作权登记。

一、将游戏的程序代码进行软件著作权登记游戏软件开发者若将游戏的程序代码进行软件著作权登记,可到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的登记大厅现场办理,也可使用挂号信函或特快专递邮寄到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软件登记部。办理软件著作权登记需要准备的材料包括:(一)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表;(二)软件的鉴别材料;(三)申请人身份证明;(四)联系人身份证明;(五)相关的证明文件等。

上述文件各一式一份。如在登记大厅现场办理的,还需出示办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其中,软件程序的鉴别材料根据交存的方式不同,可分为以下两种:办理一般交存的,源程序应提交前、后各连续30页,不足60页的,应当全部提交;办理例外交存的,具体提交方式如下:1.源程序的前、后各连续的30页,其中的机密部分用黑色宽斜线覆盖,但覆盖部分不得超过交存源程序的50%;2.源程序连续的前10页,加上源程序的任何部分的连续的50页;3.目标程序的前、后各连续的30页,加上源程序的任何部分的连续的20页。如果申请人在源程序页眉上标注了所申请软件的名称和版本号,应当与申请表中相应内容完全一致,右上角应标注页码,源程序每页不少于50行,最后一页应是程序的结束页,文档每页不少于30行,有图除外。

二、将游戏资源进行作品著作权登记游戏软件开发者还可以将游戏中动漫、视频、图片等游戏资源进行作品著作权登记。申请人到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办理作品著作权登记时,需要提交下列材料:(一)作品著作权登记申请表;(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三)权利归属证明;(四)作品的样本(可以提交纸介质或者电子介质作品样本);(五)作品说明书(从创作意图、创作过程、独创性三方面写,且需作者签字);(六)委托他人代为申请时,代理人应提交申请人的授权书;(七)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无论是将游戏程序进行软件著作权登记,还是将游戏中的动漫、视频、图片等办理作品著作权登记都需要经过下列流程:申请人填写申请表——提交登记申请材料——登记机构核查接收材料——通知缴费——申请人缴纳登记申请费——登记机构受理申请——登记机构审查申请材料——申请人补正申请文件(非必须程序)——登记机构制作发放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受理登记申请后30个工作日办理完成。需要补正材料的,申请人自接到补正通知书后两个月内完成补正,登记机构自收到符合要求的补正材料后30个工作日办理完成。

软件著作权转让合同登记及所需材料

一、什么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转让合同的登记?答:指软件著作权的出让方与受让方就软件著作权的权利转移所签合同进行的登记。二、计算机转让合同的登记需要提供哪些材料?答:一、填写完整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转让合同登记申请表;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转让合同;三、转让双方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登记软件著作权应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登记

计算机软件是原始取得的,要进行计算机软件合肥版权登记;计算机软件是继受取得的,要进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对软件登记事项进行变更的,要进行软件著作权变更登记;对软件登记事项进行补充的,要进行软件著作权补充登记;撤回正在办理的软体著作权登记的,要进行计算机软件撤回登记;撤销已办理的软体著作权,要进行计算机软件撤销登记;放弃已登记的软件著作权的,要进行计算机软件放弃登记;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丢失的,要进行补发软件登记证书登记;现行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样式升级或改版的,要进行换发软件著作权证书登记;拟将软件鉴别材料交版权局封存保管的,要进行封存保管软件鉴别材料登记;拟转让企业所有的软件,但又不想过证书户的,要进行软件著作权转让合同登记;拟许可他人专有使用本企业软件的,要进行软件著作权专有许可合同登记;拟对本企业的软件进行质押,申请贷款等,要进行软件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拟取消本企业对外质押的软件著作权,要进行软件著作权质押合同注销登记。

世界版权公约是继伯尔尼公约后又一个国际性的著作权公约。但对于大多数人来说,这两个国际版权公约还是比较陌生的,不过二者之间还是有一定相同点的,下面就和大家说下二者之间的相同点。世界版权公约与伯尔尼公约有什么相同点呢?两个公约的共同处有:

1.国民待遇原则。在《伯尔尼公约》第三条和《世界版权公约》第二条都对这个原则作了明确的规定。这两个公约的最大共同点是,在解释什么是国民待遇时,两个公约的条文完全相同。但是,在具体运用这条原则时,伯尔尼公约是有条件的,世界版权公约则是无条件的。

2.最低限度保护原则。所谓最低限度保护原则,是指国际版权公约缔约国的国内法规定的对有关外国作品的保护水平,不得低于公约规定的标准。两个公约在保护对象、范围、期限和作者的权利等方面,都规定了一些国际版权公约缔约国能以接受的标准。比如,作品的保护期限,伯尔尼公约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其保护期为“作者有生之年及死后50年内”;世界版权公约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保护期为“不得少于作者有生之年及其死后25年。”这样,各缔约国对公约保护范围内的作品的保护期限,就只能是等于或者大于公约规定的期限,而不得少于两个公约各自规定的期限。

3.独立保护原则。所谓独立保护原则,是指各缔约国在遵守各有关公约规定的最低限度保护标准的前提下,可以自行确定本国版权法的保护对象、范围、期限、作者的专有权利及其限制、侵权行为及其补救办法等。比如,伯尔尼公约第五条第二款规定,“除本公约条款外,只有被要求给以保护的国家的法律才能决定保护范围以及为保护作者的权利而向其提供的补救方法。”按照世界版权公约第四条的规定,各缔约国根据其国内法可以对作者经济利益的各种基本权利,其中有准许以任何方式复制、公演及广播等专有权利做出符合本公约精神和内容的例外规定;作品的版权保护期限,也应该由该作品要求给予版权保护所在地的缔约国的法律来规定。

4.关于对发展中国家的优惠条款。就两个公约而言,无论是伯尔尼公约,还是世界版权公约,都在公约中订立了一些给予发展中国家以“特殊优惠”的条款,比如,允许发展中国家的政府在其他缔约国作品出版后三年或者一年内,向本国申请复制、翻译其他缔约国作者颁发在较短的时间内,有权发放翻译权非独占性的强制许可证等等。

但是,另一方面又对强制许可证的申请者规定了种种限制和复杂的手续,同时还规定使用此项许可证者必须以“国际可兑换的货币”支付版税。当然,这些微不足道的“优惠”待遇对发展中国家来说是没有什么意义的,因此,发展中国家对此规定并不满意。

哪些是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随着时代演进及科技的进步,著作的种类逐渐增加。那么哪些是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

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是指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和期刊的版式设计享有的权利,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的权利,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的权利,广播电台、电视台对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节目享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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