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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版权登记时常见的五大问题
软件版权侵权赔偿的计算方式
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时,被侵犯人在维护自己权益的同时应当要求对方作出赔偿。那么对于软件版权来说,侵权的计算方式有哪些呢?下面,为大家详细介绍。
1、计算机软件侵权直接损失的确定方法(1)可得利润损失法其计算公式为:损失额=软件的单位平均利润×(月标准销售量×侵权时间(月数)-在被侵权期间的实际销售量)。(2)侵权获利法即以侵权者侵权所获利润作为权利人的损失。在实践中,这种计算方法运用得比较少。主要是因为,对侵权者的销售情况取证困难,不易确定侵权者的真实获得情况。其次,计算机软件属知识密集型产业,开发费用大,投资高,但复制却比较容易。一份不加密的软件一经销出,就无法控制其再行复制的传播范围了。
2、计算机软件侵权间接损失的范围软件侵权所造成的间接损失主要为权利人行使软件作品著作权的可得利益损失。这些损失包括权利人丧失的市场份额及市场竞争力上的削弱,以及商业信誉的损失。此外,对于用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费用也应计算在内。
3、司法确定的赔偿额范围及最低赔偿额的适用
著作权中的复制权是什么?复制权特征
著作权中存在着复制权,而对于复制权很多人肯定很陌生。为此,小编将带来对于著作权复制权特征的知识。希望大家通过本文能学习了解到相关知识。
一、著作权复制权是什么?复制权是著作权法上的概念,是著作权财产权利中重要的一项权能复制是使作品能够广泛传播和使用的重要手段,因而作者著作权集中体现在行使复制权上。著作权法规定:“复制权,是指以印刷、复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成一份或多份的权利”。复制有广义、狭义之分。
二、复制权特征1、复制权主体是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2、复制权客体是经作者创作的作品。3、复制权的内容包括著作权入所享有的将作品以印刷、复印、临摹、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制作成一份或多份以再现作品的权利。
三、复制权保护期限1、公民作品的复制权的保护期为作者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合作作品的保护期为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作品的著作权(署名权除外)复制权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是,自作品完成创作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将不再受到保护。3、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的复制权保护期为50年,截止12月31日,为作品首次发表后50年;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不再受保护。
网络上流传说安徽版权登记有级别差异,申请的版权登记等级不同,对应的登记费用和证件效力也不同,真的是这样吗?那么具体的版权登记级别有哪些?是什么划分的呢?
真相是,版权可以在地方的版权管理部门进行办理登记,也可以在国家的版权中心进行办理,并没有登记区分,只是登记机关有地域区别,且等级机关的效力是没有区别的,登记费用也是相对固定的。
◆版权登记的地点:各省、自治区、市版权局:负责本辖区的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的作品登记工作。国家版权局:负责外国以及台湾、香港和澳门地区的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的作品登记工作。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受国家版权局委托,负责外国以及台湾、香港和澳门地区的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的作品登记工作。
◆地方登记与国家登记的区别:1、对于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非普通作品),地方版权局不能进行登记。全国各地的软件著作权登记最后都归结到国家版权保护中心审核、予以登记并颁发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2、对于作品版权来说省版权局和国家版权局均可以进行登记。但是登记后所下发的证书不同。省版权局下发的是省版权证书,国家版权局下发的是国字号的版权证书。
◆实践中的区别:地方因申请登记数量较少,一般登记完成的速度快一些。另外,理论上不论是国家还是地方版权局登记,国家均给予相同的认可度和保护力度;但是在实际维权中,由于涉及地方部门利益,有可能会出现地方登记的版权不被另外一个地方采信的情况。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是指软件的开发者或者其他权利人依据有关著作权法律的规定,对于软件作品所享有的各项专有权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是指软件的开发者或者其他权利人依据有关著作权法律的规定,对于软件作品所享有的各项专有权利,就权利的性质而言,它属于一种民事权利,具备民事权利的共同特征。近些年来,我国逐渐加大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权利类别,包含内容很广泛,比如著作权,今天,小编要和大家介绍的是著作权的一种,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那么,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是什么,下面大家一起来了解下。
一、软件著作权的客体软件著作权的客体是指计算机软件,即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以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同一计算机程序的源程序和目标程序为同一作品,文档是指用来描述程序的内容、组成、设计、功能规格、开发情况、测试结果及使用方法的文字资料和图表等,如程序说明、流程图、用户手册等,对软件著作权的保护,不延及开发软件所用的思想、处理过程、操作方法或者数学概念等。
二、软件著作权人及其权利归属软件著作权人,是指依法享有软件著作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软件著作权自软件开发完成之日起产生,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软件著作权属于软件开发者,即实际组织开发、直接进行开发,并对开发完成的软件承担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依靠自己具有的条件独立完成软件开发,并对软件承担责任的自然人,如无相反证据,在软件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开发者。委托开发、合作开发软件著作权的归属及行使原则与一般作品著作权归属及行使原则一样,但职务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归属有一定的特殊性,自然人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中任职期间所开发的软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软件著作权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对开发软件的自然人进行奖励:(1)针对本职工作中明确指定的开发目标所开发的软件;(2)开发的软件是从事本职工作活动所预见的结果或者自然的结果;(3)主要使用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金、专用设备、未公开的专门信息等物质技术条件所开发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软件。
三、软件著作人身权1、发表权,即决定软件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2、署名权,即表明开发者身份,在软件上署名的权利;3、修改权,即对软件进行增补、删节,或者改变指令、语句顺序的权利。
四、软件著作财产权1、专有使用权,其具体包括:(1)复制权;(2)发行权;(3)出租权;(4)信息网络传播权;(5)翻译权;(6)应当由软件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专有使用权。2、使用许可权,即软件著作权人享有的许可他人行使其软件著作权并获得报酬的权利,许可他人行使软件著作权的,应当订立许可使用合同,使用许可分为专有许可或非专有许可,没有订立合同或者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为专有许可的,被许可行使的权利应当视为非专有权利。3、转让权,即软件著作权人享有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其软件著作权并获得报酬的权利,转让软件著作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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